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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核准死刑14-扈某抢劫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扈某某涉嫌抢劫并致被害人陈某某死亡,虽存在从其身上查获与被害人戒指特征相似的黄金戒指、指认现场时印证隐蔽性血迹证据、多次作出有罪供述等情形,但案件存在重大疑点且无法合理排除:被告人身份及案发前与被害人接触的关联性未通过辨认确认,查获的戒指无法被被害人亲属明确指认为被害人所有,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指向可能存在同案犯与被告人单独作案的供述矛盾,作案动机亦存在前后不一且难以解释的问题,现有证据未达到死刑案件定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扈某某死刑。

复核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认定扈某某实施涉案抢劫杀人行为的证据存在多重关键矛盾与疑点,未能形成完整且排他的证明体系。其一,被告人身份核实及作案关联性证据不足,侦查机关未组织证人魏某某、杨某某对扈某某进行辨认,杨某某已无法查找,导致无法确认扈某某即为案发前与被害人接触的人员,身份锁定缺乏扎实依据;其二,核心物证指向不明确,查获的黄金戒指虽与被害人戒指特征相似,但被害人之子无法确认其归属,无法形成唯一指向性证明;其三,案件核心事实存疑,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均提及存在两名作案人,与扈某某供述的单独作案存在根本矛盾,虽不能排除被害人隐瞒身份编造情节的可能,但该猜测缺乏证据支撑,无法排除同案犯存在的合理怀疑;其四,作案动机前后矛盾且不合常理,扈某某关于作案目的的供述反复,且其仅劫走戒指而未取价值更高的其他财物,与抢劫或盗窃的动机逻辑不符,难以令人信服。综上,全案证据存在重大疑点且无法合理排除,未达到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的死刑案件证据要求,故依法不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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