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被告人何某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获缓刑,2001 年 9 月 24 日晚,因怀疑被害人梁某、刘某某送毒品时存在欺骗行为,据称持斧头击打二人头部致其死亡,后纠集施某某、关某某抛尸、焚尸。卷内有证人证言、同案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尸体鉴定意见及何某某侦查阶段的三次有罪供述等证据,但因侦查取证工作粗疏,多项证据线索灭失,杀人动机缺乏除供述外的其他证据佐证,且无法排除何某某翻供所称他人参与作案的可能性,本案证据未达到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何某某死刑。
复核理由
其一,侦查取证存在明显疏漏,导致证据线索灭失、疑点无法解释。侦查机关未勘查案发现场大屋,未提取检验现场多处血迹;男尸头部刺创的形成原因、女尸颈部输液器及手部铁丝的来源等关键事实缺乏证据支撑,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影响案件事实的完整还原。其二,案件核心事实与证据存在缺陷。何某某的杀人动机仅源于其自身有罪供述,现场未提取到相关毒品予以印证,动机真实性存疑;其三,无法排除他人参与作案的合理怀疑。何某某后续翻供称系 “春波” 实施杀人,其称案发时因大量吸毒精神恍惚的说法有一定证据印证,现有证据既不能证实何某某单独作案,也无法查清其在案件中的具体地位和作用,未能满足死刑案件 “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的严格要求,故不核准其死刑。
阅读
1225
点赞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