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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141-001温某保险诈骗案

——网络交易中“材质保真险”诈骗行为的认定
2023-03-1-141-001 / 刑事 / 保险诈骗罪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04 / (2022)浙10刑终246号 / 二审

关键词:

刑事, 保险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网络交易, 材质保真险

裁判要点:

材质保真险是网络交易发展过程的产物,具有合法性。行为人诱使卖家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原则,使得其所购商品必然不符合标准,以达到获取理赔金的结果,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在理赔过程中,对保险公司隐瞒真相,导致保险公司认识错误,作出支付赔偿金的处分财产决定。对该网络交易中的保险诈骗行为定性,优先考虑是否符合保险诈骗罪,再考虑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行为方式的认定,主要在于厘清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以及编造的内容。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温某伙同温某甲(已判决)等人,利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推出的材质保真险,骗取保险金。温某甲联系在天台县经营汽车座垫的天猫商家,以需要订购大量汽车座垫为由,要求对店铺内汽车座垫投保材质保真险,把座垫材质参数由原先的PU表层改成牛皮,销售价格调至人民币750元左右。温某甲随后将修改了参数的购买链接发给被告人温某等人,由他们自行下单购买,再以商品材质不合格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约定收取利润30%的好处费。被告人温某采取上述方式,骗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保险理赔金总计人民币448286元。
2021年8月17日,被告人温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2021)浙1023刑初36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温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温某退赔赃款人民币四十四万八千二百八十六元,返还被害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被告人温某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2022)浙10刑终246号刑事判决:一、撤销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3刑初362号刑事判决主文的第一项关于被告人温某的量刑部分及第二项,维持其余部分。二、被告人温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温某家属代为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一万元返还给被害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四十三万八千二百八十六元退赔被害单位。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厘清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以及编造的内容。
(一)本案的保险事故。凡是发生保险理赔的事故,均属于保险事故。本案的保险事故是:发生了与保险标的不符的事实,保险标的投保的产品是牛皮汽车座垫,而实际购买到的是PU汽车座垫。这一保险事故符合天猫网购平台卖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也就是说,本案中的保险事故是指发生了由牛皮汽车座垫变成PU汽车座垫的事故。
(二)本案保险事故已经发生。这一事故是一个客观事故,即被告人温某确实收到的是PU汽车座垫。这一事故并不是行为人故意编造出来的事故,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温某并没有伪造保险事故。所谓伪造保险事故是指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捏造保险事故,属于保险事故本身不存在却谎称存在。例如,行为人明明收到的是牛皮汽车座垫,但是,行为人故意隐瞒真相,称收到的是PU座垫;或者行为人故意用PU座垫冒充牛皮座垫等等。从本案的情况来看,事实上已发生了“PU汽车座垫”的事故,不是无中生有。
(三)本案是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了虚假原因。本案之所以发生保险事故,是被告人温某在明知同案犯与卖家串通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所谓虚构保险标的,一般表现为:原本不存在保险标的,却谎称存在保险标的,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恶意超值(超额)投保;以不合格的保险标的冒充合格的保险标的;等等”虽然投保人虚构了保险标的,但是,在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温某在保险理赔时,故意隐瞒真相,编造事故发生的原因。本案保险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是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串通一气,故意让卖家虚构保险标的,而卖家根据被告人温某的要求寄送了与投保标的不一样的产品。被告人温某在保险理赔时故意隐瞒原因,属于对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
(四)本案还存在夸大损失。被告人温某在卖家投保时,明明知道PU表层汽车座垫,不仅让卖家故意修改为牛皮座垫,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还要求卖家故意将汽车座垫的价格抬高,从而在理赔时夸大损失。
因此,本案的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卖家购买保险,并且支付保费,保险公司也承认保险合同的成立。被告人温某一方面使得其所购商品必然不符合标准,以达到获取理赔金的结果,并且为规避商家对商品购买数量的限制,使用他人的大量支付宝账号用于下单,足以证实其主观上存在骗取保险理赔款的故意。另一方面,被告人温某诱使卖家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在理赔过程中,对保险公司隐瞒真相,导致保险公司认识错误,作出支付赔偿金的处分财产决定。被告人温某获取赔偿款确实来自保险公司账户,由此可以确认赔偿属于保险理赔款的性质,保险公司合法财产权益已受到侵害。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和第198条第1款(2)项的规定,本案应认定为保险诈骗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第1款


一审: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3刑初362号刑事判决(2022年7月12日)
二审: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0刑终246号刑事判决(2022年11月4日)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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