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刑事案例>正文

2023-05-1-022-001许某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食品销售人员对亚硝酸盐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亚硝酸盐混入食品中出售,致人伤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2023-05-1-022-001 / 刑事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2013.11.05 / (2013)宿豫刑初字第0381号 / 一审

关键词:

刑事,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食品销售人员, 有毒有害物质, 过失致人伤亡

裁判要点: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危害性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一切对公共安全具有危害性的方法,即该方法应当具有“大规模”和“杀伤性”。食品销售人员对亚硝酸盐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亚硝酸盐混入食品中出售,该未妥善保管行为发生在食品销售流通领域,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潜在的和现实的威胁,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并最终导致一死一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该行为应认定属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某渠在某农贸市场从事预包装、散装食品销售。2012年12月30日上午,许某渠在店内准备用亚硝酸盐(俗称硝卤精)调配硝卤水,因忙于其他事务而将亚硝酸盐遗留在经营区域。店内其他销售人员误将亚硝酸盐混入白糖销售箱,销售给张某忠、蔡某珍等人。当日下午,被害人唐某兰在食用张某忠所购买的混有亚硝酸盐的白糖后,发生亚硝酸盐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1月8日,被害人蔡某珍食用先前购买的混有亚硝酸盐的白糖后,发生亚硝酸盐中毒。经鉴定,被害人唐某兰系亚硝酸盐中毒死亡;被害人蔡某珍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许某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唐某兰亲属16.6万元,赔偿被害人蔡某珍4.4万元,且获得了唐某兰亲属及蔡某珍的谅解。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宿豫刑初字第038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许某渠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决后,被告人许某渠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许某渠作为食品经销商,对其购进的亚硝酸盐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以至于其店内员工误作白糖向多人销售,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成立。许某渠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许某渠积极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赔偿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某渠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所在社区意见,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


一审: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3)宿豫刑初字第0381号刑事判决(2013年11月5日)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声明:本网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转载的文章我们已经尽可能的对作者和来源进行了注明,若因故疏忽,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