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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不具备开设赌场罪的社会危害性,故无罪

裁判要旨

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其行为并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故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案例索引

(2019)粤0606刑初789号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被告人但某接手经营佛山市生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棋牌生意。但某在店内设置八张麻将台供人参赌,提供筹码给客人计数,收费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客人每“自摸”一次,要向但某交人民币1至2元(以下币种同),另一种收费方式是每张麻将台收取每小时30元的服务费。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于2018年12月25日22时15分许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但某,但某交代从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25日,赌场总营业额约15万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该司法解释旨在保护群众正常的娱乐活动和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本案中,被告人但某经营的佛山市生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该公司的营业范围包括棋牌,其在店内提供八张麻将台供他人打麻将,属于提供场所供他人娱乐的经营行为。前来打麻将的人大部分都是居住在附近有正当职业的人员,虽然打麻将的过程中带有少量财物输赢,但无证据证明有人在此以赌博为业,或进行高额赌注赌博。被告人但某作为经营者,基于管理成本考虑,采取两种收费方式,一种是每个房间固定收取每小时30元服务费,另一种是从大厅的麻将台上每局“自摸”中收取1至2元作为服务费。上述两种收费方式是基于房内房外麻将台不同管理的需要,均跟赌资大小无关,与跟赌资大小挂钩的抽头渔利有着本质的不同,且根据生活常识,两种收费方式每张麻将台每小时收取的费用差别不大。被告人但某为前来打麻将的客人提供茶水、清洁等服务,还要支付店铺租金、水电费等经营成本,其收费并未明显超出合理的范畴,两种收费方式与当地其他正规棋牌娱乐场所收费大体相当。综上,被告人但某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其行为并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故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但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基于被告人但某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发表的,本院认为被告人但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评价。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但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文章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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