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合集

开设赌场辩护实务

“开设赌场辩护实务”合集聚焦开设赌场罪司法认定与刑事辩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精选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实务参考价值的专业文章。内容涵盖犯罪构成、参赌人数与赌资认定、主从犯区分、网络赌博案件、电子证据审查、罪轻与无罪辩护、量刑情节及违法所得处理等,为刑事律师办案、法律从业者研究及相关人员学习提供系统参考。

9 篇文章 更新于 2026-08-04

合集文章

共 9 篇
第 1 篇

依托组织信鸽竞赛赌博的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实践中利用信鸽竞赛赌博主要表现为依托常规赛设立名目繁多的附加赛,并要求参与者按照一定规则进行投注以赢取奖金、奖品,组织者则从投注款中抽头获利。

第 4 篇

指导案例105号: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

指导案例105号 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25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开设赌场罪/网络赌博/微信群 裁判要点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

第 5 篇

指导案例106号: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

指导案例106号 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25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开设赌场罪/网络赌博/微信群/微信群抢红包 裁判要点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

第 7 篇

仅参与赌场“抽头分成”的参赌者不构成开设赌

作者: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付鸣剑案情被告人甲在其经营的茶座内提供赌具,组织、招揽赌客以“打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该赌博要求至少四人参与并轮流当庄,鼓励其他人下注参与,并按一定的规则进行抽头。甲雇用工作人员负责洗牌、发牌、抽头和望风,在扣除场地费(甲所得)、支付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 8 篇

只收取正常场所和服务费用的行为非开设赌场

裁判要旨 行为人雇人帮忙开设麻将馆,其经营时间、收取台费的方式一直固定,顾客的输赢与其无关,收费方式与开设赌场罪所规定的抽头渔利方式不同,获取的只是一般性的经营收入,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属于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

第 9 篇

行为不具备开设赌场罪的社会危害性,故无罪

裁判要旨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其行为并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故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案例索引(2019)粤0606刑初789号基本案情2017年8月,被告人但某接手经营佛山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