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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获无罪

裁判要旨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上诉人闻某甲驾车将被害人梁某带至其家中,并且对被害人拍了裸照,但不足于证明上诉人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更不足于证明上诉人闻某甲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故现有证据达不到证明上诉人闻某甲对被害人梁某实施强奸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案例索引

(2015)唐刑终字第129号

基本案情

上诉人闻某甲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梁某。2013年8月2日21时许,上诉人闻某甲驾车到滦南县北河公园找到被害人梁某。同日23时许,上诉人闻某甲驾车将梁某带至其家中,并拍摄被害人梁某裸照五张。8月3日4时许,上诉人闻某甲将被害人梁某送回家。后上诉人闻某甲与被害人梁某通过微信继续聊天,上诉人闻某甲在聊天过程中提出与被害人梁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梁某于当天16时许报警,当天晚上上诉人闻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闻某甲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被害人梁某陈述原审被告人闻某甲先后两次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但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4)281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的3号检材(闻某甲家住室床北侧卫生纸一份)上精斑DNA来源于闻某甲的可能性大于99.99%;送检的2号检材(被害人梁某阴道擦拭物一份)上的DNA来源于梁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送检的1号检材(被害人梁某的内裤一条)未检测出DNA分型,上诉人是否用手铐、板斧及白色布绳威胁过被害人无法确定,上诉人闻某甲与被害人梁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亦不能证明双方发生过性关系。本案上诉人闻某甲构成强奸罪犯罪事实的基本情节缺乏其他证据印证,对被害人梁某陈述的客观性不能完全确认。原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上诉人闻某甲驾车将被害人梁某带至其家中,并且对被害人拍了裸照,但不足于证明上诉人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更不足于证明上诉人闻某甲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故现有证据达不到证明上诉人闻某甲对被害人梁某实施强奸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上诉人闻某甲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4)倴刑重字第8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闻某甲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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