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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

行为人对社区矫正对象虽有管理上的疏忽,但当社区矫正对象重新实施犯罪主要是基于其本身的主观恶性时,不应认定玩忽职守与其重新犯罪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索引

(2016)川07刑终79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钟某系绵阳市游仙区玉河镇政府工作人员,经该镇党委会议决定于2014年7月起代管该镇司法所工作。被告人钟某接手该工作后,被告知司法所需负责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人员要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2014年8月,被告人钟某依照档案资料联系社区矫正人员,发现处于假释期间的社区矫正人员张希的常用电话号码联系不上,钟某便没有再拨打张希的手机定位电话,也没有按规定对张希家进行调查走访,也没有将该情况及时汇报区司法局,而是放任张希于假释期间脱离监管的状况持续。2014年10月4日,张希因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告人钟某才得知张希下落。在汇报司法局工作人员后,钟某补充了一份申请给予张希警告处分材料,并将申请的落款时间写为2014年7月18日。

法院认为

本案中,钟某玩忽职守的行为导致的是被矫正人员张希脱管、再次犯罪可能性增加的后果,而不是被矫正人员张希涉嫌再次严重犯罪的行为的结果,即无论张希是否重新犯罪,但其因钟某未认真履职而脱离管控,钟某就具有了玩忽职守的行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认真全面的确不必然阻止被矫正人员犯罪动机的产生和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该项工作的目地在于对被矫正人员监督管理,使被矫正人员从心理上受到教育和矫正、从行为上受到约束和管理。而钟某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使矫正人员张希的日常行为上没有受到一定的约束和管理,也没有从心理上受到一定的教育和矫正,从而放任了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增大。虽然钟某不认真履职的行为与张希脱管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很明显,被监管人员张希涉嫌再次严重犯罪的行为的结果是多种原因有机结合产生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张希独立意识出现问题,该独立意识是一种畸形的、不正常的意识,其自身主观恶性大到足以割裂社区矫正工作对其再犯罪的约束,故应认定钟某的玩忽职守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

裁判结果

被告人钟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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