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刑事案例>正文

行为人主观上非为无事生非且非强拿硬要获无罪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行为人是因登山电站引水渠基面上的泥沙流入涉案农田造成损失而与对方产生冲突,主观上是“事出有因”,而非“无事生非”。且涉案双方因淤泥问题产生纠纷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对方补偿行为人25000元。故对方所支付的25000元是其履行调解协议所确认的义务,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情形。

案例索引

(2019)粤07刑终466号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日,上诉人郑天云、郑泉兴从黄善明处承租恩平市******(土名)两边的果园,其中面积大约7亩的一边果园与恩平市大田镇登山三级电站引水渠之间相隔一块权属为大田镇黄沙村委会的荒地。电站方平时会将水渠里面的淤泥清理出来并填在水渠基面上,自从上诉人郑天云、郑泉兴承包果园后就叫电站方的承包人岑某雁别将淤泥填在水渠基面上,会有淤泥流入其农田造成农作物损坏,后岑某雁就没有再次清理水渠。

2018年3月初,恩平市大田镇登山三级电站受2017年“6.22”水灾影响,岑某雁雇请钩机司机吴某等人开展灾后复产清理水渠淤泥工作,当施工至三家村的水渠段时,上诉人郑天云、郑泉兴等人因农田淤泥问题与电站方发生纠纷,并阻止电站方施工。

2018年3月6日,岑某雁到恩平市***********进行投诉,经该镇综治办、经济办等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察看后,确认电站方的清淤工作对上诉人郑天云、郑泉兴的田地不会有阻碍影响,该两部门商定施工继续进行。同月7日,政府相关部门组织郑泉兴、郑天云到恩平市***********进行解释、劝导,郑天云、郑泉兴认为水电站方的淤泥处理影响到其农田,提出用砖筑围墙挡沟边的沙石或将其田地购买的方案。

2018年3月9日上午,恩平市大田镇登山电站继续开展清淤工作,郑天云等人赶到现场,与施工方发生争执,上诉人郑天云动手打了吴某面部一拳。岑某雁得知情况后,打电话报警,并告知政府相关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派警到现场处理,后对该次事件未立刑事案件,作其他案件处理。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场后,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仍然调解未果。同日下午,上诉人郑天云、郑泉兴、原审被告人郑静儒、郑某峰(另作处理)驾驶一辆粤A*****三吉牌小汽车及一辆丰田小汽车来到施工现场附近,由郑天云、郑泉兴指使郑静儒驾驶上述三吉牌小汽车到施工现场阻塞钩机,导致无法施工。

2018年3月22日,恩平市***********、司法所、经济促进局工作人员再次组织双方到恩平市***********进行调解,最终在政府部门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并签下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电站方(甲方)在大田登山三级电站山咀旺段(土名为三家村)渠道下2017年“6.22”灾后复产清淤过程中,淤泥影响上诉人郑天云、郑泉兴(乙方)在渠下的农田,甲方自愿赔偿乙方25000元作为青苗、水毁补偿费用,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阻挠施工。恩平市***********、大田镇经济促进局工作人员吴勇明在见证单位栏分别盖章、签名。同日,岑某雁支付了相关款项,后郑静儒便将三吉牌小汽车驶离施工现场,郑天云、郑泉兴各分得12500元。

另查明,2018年4月18日,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上诉人郑天云、郑泉兴、原审被告人郑静儒多次组织村民以炉塘生态林补偿款及林权问题到北京上诉事件进行立案侦查。2018年4月23日,岑某雁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上诉人郑天云等人敲诈勒索,公安机关于同日对郑天云、郑泉兴、郑静儒采用殴打、驾车阻碍施工索取被害人岑某雁财物的行为立案侦查。

法院认为

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辩护人及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1.上诉人郑天云、郑泉兴、原审被告人郑静儒的主观上不具备“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1)上诉人郑天云、郑泉兴供述称登山电站引水渠基面上的泥沙经常流入涉案农田且造成损失,其等人从2015年开始就此问题与登山电站方进行交涉,被害人岑某雁亦证实其一般将淤泥填在水渠面上,自从郑天云承包果园后就反映叫其别将淤泥填在引水渠面上,会有泥沙流入果园。据此可知,从2015年开始双方就淤泥处理问题就产生过纠纷。(2)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谭礼文、黄善明的证言能相互印证,证实山洪导致引水渠部分坍塌,山洪将引水渠埋没后将沙石、淤泥带入涉案农田。作为相邻的受损一方,怀疑农田的淤泥与电站方的水渠淤泥流入有关,从而去找电站方协商处理淤泥问题并无不当。(3)双方在政府部门的主持调解下确认存在淤泥损害事实。综上,上诉人郑天云、郑泉兴等人是因登山电站引水渠基面上的泥沙流入涉案农田造成损失才阻碍施工,是“事出有因”,而非“无事生非”。

2.上诉人郑天云、郑泉兴、原审被告人郑静儒的行为不符合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情形。经查,涉案双方因淤泥问题产生纠纷后,上诉人郑天云、郑泉兴起初提出的解决方案是修建挡沙墙。后在政府部门的主持下涉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水电站方补偿上诉人郑天云250**元。故岑某雁支付给上诉人郑天云的25000元,是其履行调解协议所确认的义务。

综上,上诉人郑天云、郑泉兴、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9)粤0785刑初94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郑天云无罪

三、上诉人郑泉兴无罪。

四、原审被告人郑静儒无罪。

文章来源:裁判文书网

声明:本网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转载的文章我们已经尽可能的对作者和来源进行了注明,若因故疏忽,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