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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价格标签低价买走超市商品构成盗窃还是诈骗

    案情

    李某系一无业人员,经常游逛在各大商场超市。某日他在购买香烟时,将同一品牌香烟的两种系列商品价格标签互换,正常的通过收银台,原本350元一条的香烟最终以50元的价格购买。此后,李某就经常以同样的方法以低价购买高价商品,直到案发。

    分歧

    该行为是盗窃还是诈骗?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是盗窃行为。虽然李某没有实际偷东西,而是以换标签的方式,低价购买了商品,但其换标签的行为属于一种秘密手段,目的是为了占有超市物品,且占有的物品实际价值比所购价值高,其非法占有的就是高出的这一部分。并且在通过收银台时,超市的工作人员并不知情,符合秘密窃取的特点,因此李某的行为是盗窃,只要达到追诉的数额和情节,就应到追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是诈骗行为。李某以隐瞒真相的方式,使收银台的工作人员产生错觉,按照调换过的标签价格收费,从而使收银员“自愿”地以较低的价格交出商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

    李某的行为是诈骗行为。诈骗罪的两个标准:一是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诈骗罪的基本结构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上的损害。本案中,李某以隐瞒真相的方式,使收银台的工作人员产生错觉,按照调换过的标签价格收费,从而使收银员“自愿”地以较低的价格交出商品。

    区分盗窃与诈骗的界限:被害人有无基于认识错误而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财物脱离被害人时被害人是否知道,或违背被害人的意愿来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起主要作用的手段,是欺骗还是秘密窃取。本案中,李某先前的偷换价格标签的行为在实现获取财产的目的中不起决定作用,而只是为后来的虚假交易创造条件,真正使其获得财产的行为是后面的虚假交易行为,故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

文章来源: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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