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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引发死亡案件中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5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方、李贾某在中牟县荟萃路见到醉酒的被害人徐某某后,即预谋对徐某某实施抢劫。后二被告人将徐某某骗至中牟县青年路街道办事处城西新村西潭巷北段、段国宁家东边的路上,从徐某某身上搜出手机一部和现金102元,之后徐某某逃跑并大声呼喊抢劫,二被告人见状后即向北逃离现场。徐某某则向南跑到“龙凤宾馆”内,对宾馆老板李某运说赶紧救他,有人杀他。李某运让他坐在一楼等候报警。之后徐某某直接上到该宾馆三楼楼顶,挣脱李某运的阻拦,从楼顶跳下死亡。案发后,二被告人所得赃款已挥霍。被抢手机由刘某方以15元的价格卖掉。

    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送检的徐某某尸体南侧东边血泊、尸体南侧西边血泊均检出人血,均来源于被害人徐某某的似然比率为1.150×1020;送检的房顶楼梯间东南角上的扒痕拭子、房顶北女儿墙上的扒痕拭子均未检出人类遗传物质;徐某某与李某叶在所检验的基因座上符合生物学单亲遗传关系。

    2013年8月22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方、李贾某预谋后,窜至中牟县新世纪广场内,见到醉酒的被害人朱某正在草坪上睡觉,便将朱某叫醒,持刀对其威胁,劫取现金400余元和天时达牌9908型号手机一部。经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天时达牌9908型号手机价值1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所得赃款已挥霍,被抢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分歧】

    一、抢劫致人死亡的认定

    抢劫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其特征表现为1.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2.手段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3.行为人对死亡结果主观上具有过错,包括过失致人死亡、故意致人死亡。

    本案中,不构成抢劫致人死亡。原因在于二被告人的抢劫手段行为与与死亡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害人采取了搜身的手段,这种手段导致被害人在酒后状态下而畏惧,继而得以实施抢劫,至此,二被告人的抢劫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法。虽然二被告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不承担结果加重的后果,但是二人的行为对被害人的死亡是诱发原因,因此在量刑时仍应予以考虑。此外,在民事赔偿上,二被告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们把这种情形称之抢劫引发死亡。

    二、抢劫引发死亡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问题

    抢劫引发死亡与抢劫致人死亡不同。前者不是刑法规定的结果加重情形,抢劫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必然因果关系。后者是结果加重情形,抢劫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必然因果关系。之所以对二者予以区分,是因为在抢劫引发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仍需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里所谓的民事赔偿责任即侵权责任。在抢劫引发死亡的情况下,抢劫行为只是损害后果的其中一个原因,在事件的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介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展开过程相交错,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这种死亡结果。因此,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当根据引发死亡的原因力大小和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人李贾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被告人刘某方、李贾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叶各项损失人民币5130.5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

    被告人刘某方、李贾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在关于二被告人的抢劫行为与被害人徐某某死亡结果之间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及处理民事赔偿问题时综合考虑以下案件事实:1.被害人徐某某在事发当天三次饮酒。二告人实施抢劫行为时,徐某某正处于醉酒状态。2.在二被告人实施抢劫行为前,徐某某正在荟萃路路边睡觉,当二被告人将徐某某骗到案发地点继而实施抢劫行为后,徐某某推开二被告人向南跑,二被告人见状后则向北跑,没有再追徐某某。3.徐某某跑到龙凤宾馆后称有人要杀他并且跑到三楼准备跳楼,宾馆老板李某运急忙拨打报警电话求救并且阻止徐某某跳楼,但是徐某某最终跳楼身亡。由此可见,徐某某的死亡是由于自身过度饮酒,误认为二被告人的抢劫行为是对其本人的杀害行为,并最终导致自己跳楼身亡,抢劫行为仅是死亡的诱因,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二被告人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基于上述事实,本案在量刑时还要考虑以下情节:1.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2.二被告人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刘某方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叶的诉讼请求,综合考虑被害人徐某某死亡的原因力大小和二被告人的抢劫诱因、过错程度,二被告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害人徐某某的丧葬费17101.5元,二被告人应当按30%的赔偿比例赔偿5130.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叶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文章来源:郑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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