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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后的被告人是否还应赔偿精神抚慰金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一方受到刑事处罚之后,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各地法院适用标准不一,能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笔者想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案例】被告任某驾驶重型货车将横过马路正在上学的李某撞倒,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任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原、被告双方在一些赔偿项目上发生分歧,故李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任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多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10万元。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承保被告任某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辩称,由于任某受到刑事处罚,按照法律规定不应该承担精神抚慰金,双方在此问题上各执一词,法院是否应该支持原告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时,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此条司法解释,如果被告人在犯交通肇事罪受到刑事处罚后,被告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或者在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无权要求被告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任某已经受到刑事处罚,所以在原告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应该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被告任某虽然受到刑事处罚,但是仍然不能免除其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被害人无论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事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理论上都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来进行。对于受到刑事犯罪的被害人,无论是心理还是生理都受到了比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更为严重的精神伤害,刑事责任是一种刑事处罚机制,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民,更多的是一种以点带面的震慑作用,解决的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是通过财产赔偿等救济收段来弥补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痛苦,从而满足受害人的心理平衡使其痛苦得以缓解或者消除,解决的是被告人的民事责任问题。因此,从我国的立法本意和法律社会调节功能以及这两种惩罚机制的目的上看,均不能因侵权人承担了刑事责任而免除其精神抚慰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之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从《侵权责任法》立法本意看,已经明确将民事精神抚慰金赔偿制度与刑事责任分列开来,应当在法律适用上优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如果说一般的人身伤害受害者都能获得精神抚慰金的支持,那么对于一个丧失生命的的交通肇事案件,如果死者家属不能获得精神抚慰金,那么这显然是有悖于于法律的公平责任原则,也不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综上,笔者更为赞同本案第二种观点。

文章来源: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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