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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注意事项和辩护技巧

信息时代,一起看似普通的刑事案件也很容易被舆论炒作成社会关注的热点,律师接受委托后若辩好了便可以一夜成名,如辩不好则很可能声名狼藉。虽然无幸成为律师队伍中的一员,对刑事辩护技巧问题或许没有多少发言权,但因为有过近二十年的刑事法官生涯,在主审和参审的无数形形色色刑事案件中与律师们有过合作,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案件都曾遇到过,所以从一名裁判者的角度,自以为大概对刑事辩护的情况还有一点了解。当然,由于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在这里不可能结合具体案件来班门弄斧,因而只能就事论事,主要针对刑事辩护中最常见的三个禁忌发表一点个人拙见,并与律师们共同商榷。

禁忌之一:论点不鲜明,论证缺乏逻辑性。

尽管在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法官不会将律师的辩护词当作一篇八股式论文来进行研读,他们往往侧重于评判律师在辩护中提出了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罪重的意见,以及据以证明自己主张的论证是否具有说服力,最后在个案裁判中一一作出回应。但是,这不意味着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可以信口开河、胡言乱语,作为一名优秀或者称职的辩护律师,至少在出庭前就应该清楚辩护要点是什么,应该实现什么样的辩护预期,可能会出现什么样的裁判结果,并与被告人达成辩护默契。而实践中,屡见一些律师言不由衷、词不达意,前面刚刚言之凿凿表达过无罪的观点,后面又随即出现了“退一步讲”“退一万步讲”——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前后相互矛盾的辩护意见,从而势必影响到法官最终决定支持无罪的确信。当然,就此罪与彼罪、罪轻罪重问题提出辩护也一样,存在任何前后逻辑不连贯的情况,都会直接影响法官对辩护的信任。

比如,不论被告人是否认同无罪辩护,律师在庭审前对案件都要有一个正确的评估,以避免对被告人产生认识误导,最终损害其合法权益。律师是不是决定无罪辩护,最终还得取决于理由是否充分,而不能只为迎合委托人的一厢情愿。但现实中,确有一些律师热衷于作事实无罪辩护,在被告人及其亲属面前吹得天花乱坠,以至于使被告人及其亲属也深信不疑,信口雌黄的结果却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反而连自首情节都成立不了,甚至还“丢了卿卿性命”。是的,在辩护失败后,律师固然可以把“责任”最后推给司法不公,但被告人却不得不为此付出沉重代价。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是,现行刑事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已比较完善,司法机关办案也越来越规范透明,法律无罪案件一般很少会发生,事实无罪案件也不常见。因此,如果非要针对事实和证据问题做文章,大概也应围绕非法证据排除及证明标准来展开辩护,而且在庭前要做足功课,尽可能使整个论证保持逻辑严密、无懈可击。否则,任何为取悦委托人而动辄在法庭上作无罪辩护,都有悖于律师的职业操守,是急功近利和极端不负责任的表现。

再比如,论点不鲜明,东一锤子西一棒子,在法庭上说了在半天,都是一些不着边际的废话,一场不得要领的拖沓冗长的辩护当然会让法官们听得昏昏欲睡、不知所云,遑论获得法庭的最终采信与支持。法律是逻辑化的经验。之所以逻辑学是法律人的必修课,是因为作为精彩的法庭辩论,其实是一个抽丝剥茧的过程。因此,律师的每一个辩护观点都应该开宗明义、一目了然,然后逐个进行分析说理,做到立论和论证层次清晰、逻辑严密,关键是要能把法官的注意力吸引住,切忌将精彩纷呈的刑事辩护大餐做成一道东拼西凑的“大杂烩”。在此还特别需要善意提醒的是,凡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情节,不论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是否已经确认,辩护律师都应将之据为己用,以增加整个辩护的“含金量”和“成功率”。

禁忌之二:定位不正确,论辩缺乏理性。

前不久笔者曾发过《增进法官与律师的职业互信》一文,认为“公平正义本身就是一种体验,而律师和法官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便是社会获得这种体验的基础”,并且抨击“备受诟病的‘死磕’‘闹庭’现象,实际上就是因为有的法官和极少数律师互相蔑视、互不尊重,热衷攻讦、缺乏互信所造成”,因而,“增进法官与律师职业互信的基本前提是:找准定位,扮演好各自角色;放下身段,调整好各自心态;注意言行,把握好各自分寸”。显而易见,刑辩律师的职业尊荣靠个人涵养、专业、理性来赢得,而不是看其是不是敢在法庭上挑刺、搅局,是不是敢与法官叫板,甚至公然对法官进行诋毁、谩骂,因为非理性辩护可能会使一些律师名声大振,也可能被民众追捧成“斗士”“英雄”,但做不到心平气和辩护的律师必定难以获得刑事法官的内心好感,那些以擅长“死磕”自居的律师最后肯定成不了德高望重的“大律师”,结果自然会把刑辩业务做成为“一锤子买卖”。以法官为“敌”,在庭上庭下表现出一副趾高气扬、唯我独尊的态度,还想获得法官的尊重?打死也没人信。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认为当下刑辩环境不尽如人意,不全是因为法官、检察官秉持自身的职业傲慢,还有一些律师善于渲染矫情或者过于自以为是的成分。显然,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主要“对手”是控诉方,而且这个针锋相对的“对手”也仅仅局限于在个案定罪量刑上存在意见分歧的层面。而对居中裁判的法官来说,律师就更不应该抱有先天的偏见和成见,甚至于将法官当成“假想敌”对待,否则,构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就无从谈起。笔者根据多年的司法审判经历和感受,以为在一名称职的法官眼里,法庭上的律师其实没有大小之分,只有是否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辩护意见”,不存在是否应当被特别信任的“辩护律师”,辩护意见是不是能被法官所采信和支持,最终还得靠事实和法律说话,而不会根据律师的“声望”和辩护的“声音”大小来取舍。因此,律师在法庭上可以据理力争的“死磕”,但切忌胡搅蛮缠的“闹庭”,裁判权毕竟掌握在高高在上的法官手里。

而当下刑事辩护的一大硬伤,是有的律师在法庭上很容易发生角色错位——争“权”不争“理”,斗“气”不斗“案”,脾气越来越大,自我感觉越来越好,“吵”和“炒”的功夫越来越强。比如,一些律师不是把工夫花在如何认真分析研判案件上,而是把主要精力放在计较与法官、检察官如何能做到“平起平坐”上;案件还没有裁判,就喜欢通过媒体网络进行舆论造势,千方百计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影响;过于迷信“语言暴力”,将法庭当作“骂场”,妄自尊大、口无遮拦,试图以激怒法官、检察官的情绪来借机搅局生事;肆意贬低法官、检察官的道德素养和专业水准,无限拔高自己的职业境界和能力水平,等等。既然律师将法官们个个都当成了黄松有、奚晓明,双方的信任基础已经动摇,刑辩不可能不失去健康的生态,律师自然也就只能茕茕孑立。因此,有志于刑辩的律师一定要谨记,尊重与被尊重互为基础,有理有据的理性表达显然更容易为法官所接受,有礼有节的谦恭姿态显然更容易为法官所尊重,法官才是法庭上最主要的受众。

禁忌之三:言辞过于煽情,表达缺乏专业性。

如前所述,无论刑事辩护还是民事代理,辩论的方法很重要,也很讲究技巧。从某种角度看,律师的每一起辩护都是一次重要演讲,既需要有说服力,也需要有感染力。律师们必须要能“拎得清”的是,在法庭上发表辩护词的目的不是为了取悦被告人及其亲属,也不是为了赢得旁听群众的掌声,而是要能够真正打动法官的内心,既要保证法官能够听得下去,也要保证法官能够听得进去。一次律师自以为精彩或者让委托人感到满意的辩护,如果法官们觉得索然无味,或者内心产生了抵触,最终还是律师在自娱自乐。毫无疑问,对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和绝大多数刑事法官而言,成功的辩护靠的是律师能以理服人,而非以情动人。不管是就事实证据问题展开辩护也好,还是对定罪量刑等法律适用问题展开辩护也好,法官比较容易接受专业的辩护观点,庄重的法庭不喜欢眼泪、不欢迎掌声。

然而,有的律师却特别偏爱在法庭上煽情,往往以主观臆断为铺垫,要么将辩护词写成一篇字字血、声声泪的“控诉状”,要么把辩词写成一篇花里胡哨的“广告词”,除了能满足部分当事人和旁听人员情绪宣泄之外,对于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和皱褶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不能够带来多少积极影响。要知道,刑事辩护通常不适宜以一味的情感抒发来获得法官的信任和支持,辩护的目的也不是为了给律师赢来更多掌声,而是律师所发表的辩护观点究竟有多少能被法庭所重视和采纳。换句话说,律师在参与法庭辩论时可以让自己感性一点,但与控方之间比的是法律专业水准而非情感表演功底,比的是逻辑思辨能力而非哗众取宠功夫,真正高明的律师在辩护时更重在摆事实、讲法理。

从专业的角度看,刑辩水平高低取决于律师对刑事法学基础理论的研习以及对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熟知程度。显然,法官们更乐于倾听合乎逻辑、简明扼要的论辩表达,律师可以把一场个案辩护当成一堂“高端大气上档次”的“专题讲座”,但必须清醒认识到自己面对的是专业素养、经验智慧丝毫不逊色于自己的法官,他们毕竟经年累月在法律与事实之间探寻,不断在遵循一定的逻辑规律进行着个案的法律论证,并努力让自己作出的裁判能够为诉讼各方正确理解并接受,因此,除了留给获得委托人信任的以外,律师在法庭上应尽量少一点卖弄标榜。律师敬不敬业,辩护质量高不高,不看在法庭上能否先声夺人,辩护词有多长,提出的观点有多少,而看其辩护能否做到有的放矢,论辩是否切中要害。最后,透露给律师们一点小技巧:如果确实对案件事实不甚了解,或者对法律一知半解,就可以只提出辩护观点,刑事辩护律师让法官们在裁判论证时做出解答并给予回应。
文章来源: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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