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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关于证据裁判要旨的整理

《刑事审判参考》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一庭至五庭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出版物,自1999年创办以来,截止到2022年12月的第132集,发布指导案例1463号,经过整理,关于证据审查认证的指导案例和文章汇总如下,分享给刑事法律人学习。

[第54号]李伊斯麻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运用证据定罪处刑?

裁判要旨:查明和正确认定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是准确定罪、判处刑罚的前提。而犯罪目的存在于被告人的主观方面。在被告人拒不供认的情况下,不能主观臆测,但也不能简单地因为行为人拒不供认,便以指控的罪名认定,放纵可能严重的犯罪。必须依据客观行为来综合分析判断。

[第126号]刘某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对利用互联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案件如何审查判断证据?

裁判要旨:证据的真实性,必须注重审查证据是否已被篡改、变更。

为此应当审查证据收集过程是否合法,计算机证据的来源、形成时间、地点、确定是否存在修改、变更的可能。储存、记录等技术设备的质量与性能,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置业与案件相关联,才能起到证明作用,并且必须将计算机证据与其他证据相结合。

就利用互联网犯罪的整个案件来讲,应注意审查下列证据1.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2.表明行为人与犯罪行为之间有必然联系的证据;3.在互联网上发现的与计算机提取硬盘中的内容完全一致;4.证人证言的真实性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证实的工具及作案方法;6.被告人供述。

[第260号]王雪玲故意伤害案——法庭获取的新证据未经庭审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裁判要旨: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未经质证的法医鉴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使是法院庭外调查所取得的新证据也

量通知控辩双方同时到场现场参与进行,法官在庭外调查中收集到的任何新证据必须提交法庭,并允许控辩双方对证人、鉴定人提问,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336号]王红梅、王宏斌、陈一平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少量违法所得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绝大部分违法所得的去向无法查清的,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裁判观点: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没有证据证实违法所得被实施犯罪的个人占有或者私分的,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

[第343号]王某故意杀人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中的“证据不足”应当如何理解?

裁判观点:(一)只有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缺失,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证据不足。依据证据裁判主义,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赖于证据,依所证明的对象划分,证据可分为三类:1.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2.证明量刑情节的证据;3.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情况的证据,而本篇所指的证据不足,实际是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不足。

证明主要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未查证属实,间接证据难以形成锁链的,属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不足

直接证据查证属实的,犯罪构成要件证据即属充分,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没有直接证据,或虽有直接证据但为查证属实,间接证据又难以形成锁链的,属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不足。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均得到证明,犯罪行为每一环节均得到证明,且环环相扣

证据之间没有矛盾,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矛盾,或称矛盾能够得到合理解释或排除依据所有证据只能得出唯一的排他性或确定性的结论。

[第396号]陈某强奸案——如何把握强奸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审查、判断证据必须客观、全面。审判人员审理案件的结果正确与否

裁判要旨:一是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这是解决证据适格性的问题,即证据必须合法取得才具有证据资格,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二是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程度如何。强奸的案子具有特殊性,在这种一对一的情况下,简单地采信被害人陈述或被告人供述结合其他间接证据进行分析、比较、整合、去伪存真。一是要将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两者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是否存在矛盾之处;二是将间接证据与被告人供述或被害人陈述进行比较分析,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证据的证明力。

[第420号]孟动、何立康盗窃案——如何认定网络盗窃中电子证据效力和盗窃数额?

电子证据效力:电子数据如与案件有关联,在与其他证据印证后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并且是依法取得的,同样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判断电子文件能否作为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使用,应当对其可采信和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审查其来源是否属实合法。法庭在判断某一电子证据是否被采纳时,首先应审查它是否属实,其生成、取证等环节是否合法。具体而言包括:1.审查电子数据的来源、电子证据生成的时间、地点及使用的程序系统和录入方法;2.审查司法机关在收集、提取电子证据的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法定的程序;3.审查电子证据内容是否被伪造、篡改、电子证据之间以及其他证据内容上是否具有矛盾之处。

盗窃数额认定: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可供参考,其规定通过计算机网络事实网赌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440号]韩宜过失致人死亡案——无充分证据证实伤害行为与伤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不能认定成立故意伤害罪

裁判要旨:当某种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如果要行为人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就必须确认其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认定因果关系解决刑事责任的时候,单靠司法人员的主观分析和推理是不够的,很多时候还要通过司法鉴定对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作出科学判断。对于这类案件,我们应当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系危害结果发生的真正原因之一,如果是还要查明该行为是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

[第449号]余华平、余后成被控故意杀人案——如何把握故意杀人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裁判要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对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质和量总的要求,有四层含义:(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3)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现有证据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实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唯一结论。司法实践中,判断刑事案件的证据是否达到这一证明标准,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这是解决证据适格性的问题,即证据必须合法取得才具有证据资格,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二是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程度如何。三是对“充分”的把握,不仅强调孤证不能定案,而且要求全案证据对于待证事实要达到“充分”的程度,以及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构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不仅在证据的数量上,更重要的是证据的实质证明力要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在死刑案件中,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把握更要严格和慎重,既要每一个待证事实均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同时,每一个待证事实的证据也均应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这样才能保证死刑判决的准确,保证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第453号]张建国贩卖毒品案——如何理解和把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

裁判要旨:(一)没有被告人口供,但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是一般的宣言式规定,而是一条如何对待被告人供述这一言词证据的重要证据规则。根据该规则,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也就是说,在没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问题不在于能不能定案,而在于在案其他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否认定案件事实。

[第497号]何永国抢劫案——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后到案被告人时,对先到案共犯人的生效裁判文书所采信的证据如何质证?

裁判要旨:在审理后到案共同犯罪被告人时,对先到案共犯的裁判文书所采信的证据,应当重新逐项质证,否则不能作为认定在审案件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使用。主要理由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 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的意见。该条所规定的就是证据应当质证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则明确规定,证据 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共犯的生效裁判文书本身是一种证据,确切地说是一种书证,它所证明的是共同犯罪人因共同犯罪被定罪判刑的情况,而不能直接证明后到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虽然该文书所采信的证据多将成为指控后到案被告人的证据,但对该文书本身的质证代替不了对其中具体证据的质证。因为对具体证据的质证,目的在于判断该证据能否成为后案中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它与质证该裁判文书本身的效用明显不同。同时,如果不对具体证据进行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没有机会针对该具体证据发表意见,实际上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也不利于全面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第512号]杨飞故意杀人案——对于被告人拒不认罪且无目击证人的案件,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裁判要旨:一、没有任何一个间接证据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每个证据须同其他证据相结合才具有证明作用。

二、任何一个间接证据的证明意义,都是由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及与其他证据的相互结合所决定的。间接证据的运用不仅取决于间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也取决于它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与案件之间的客观联系

三、所有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后可得出唯一的、排他的结论

四、在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时,其中任何一个间接证据被推翻了,就必须重新审视整个证据链条,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存在两种以上的可能性,并且各有一些证据支持,就要重新调查,认真研究,直到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第552号]胡元忠运输毒品案——人“货”分离且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裁判要旨:如果案件并非人赃俱获,而是人“货”分离,会给认定案件事实增加难度。在此情况下,定案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审查、认定在案间接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及相关的逻辑联系,判断在案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锁链,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主要证据的审查、判断,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比较分析,各证据在细节上能够形成一致,且自然、合理,可以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565号]闫光富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但在公安机关掌握部分证据后开始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是否符合前述第(3)种因形迹可疑而投案的情形?其核心问题是如何界分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对此,从司法实践看,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司法机关是否已掌握了一定的具体证据,根据已掌握的证据能够把行为人同发生的犯罪案件联系起来,也即根据现有证据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犯罪嫌疑。如果司法人员只是根据经验、直觉认为行为人可能是作案人,而没有切实、具体的证据作为判断基础,则不能认为行为人具有犯罪嫌疑,仅属于形迹可疑;如果司法人员掌握了指向行为人犯罪的具体证据,如在其身上或住处发现赃物、作案工具、被害人血迹等,则可以认为行为人具有犯罪嫌疑,而不仅仅再是形迹可疑。行为人在因形迹可疑受到盘问、教育时主动交代自己所犯罪行的,应当认定自首;相反,在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经讯问而交代犯罪事实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第572号]寸跃先抢劫案——死刑案件如何切实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裁判要点:在侦查阶段,要及时、全面收集、固定案件证据,特别是客观性证据,防止取证工作上的疏漏导致对事实认定留下事后难以弥补的缺憾;在审判阶段,要严格依法对每一项证据进行庭审质证,准确认定每一证据的效力和证明力,避免因质证工作不到位而在事实认定上“带病”采信证据从而作出有“瑕疵”的裁判结论。

[第578号]沈容焕合同诈骗案——涉外刑事案件中境外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裁判要旨:一、对境外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应根据提供证据的主体不同而加以区分。

1.对于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刑事司法协助获取的境外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由于我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相对方是外国的司法机关,因 此,对于由外国司法机关进行的调查取证,只要其具备了完整的证据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即可对该证据进行认定。但是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是否采纳,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作出判断,不能因为该证据是外国司法机关提供的就直接确认其效力。

2.对于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境外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请求国际刑事司 法协助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对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供的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也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外交部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 证。对履行了上述证明手续的证据,法院才能予以认定。但并不是说只要经过了公证、认证手续的证据材料,其真实效力即得到了确认,其证明力相等于公证文件, 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是否采纳,人民法院仍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后才能作出判断。

[第628号]乔永生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裁判观点: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必须同时具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四个方面收集了相关证据,达到了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证据要求。

一、组织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较为稳定,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特征的证明需要立足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的成员,审判机关不仅需要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而且需要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和成员数量,尤其是组建、吸收、网罗组织成员的情况。

2.组织的结构。审判机关不仅需要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层级和职责分工,尤其是组织者、领导者的更迭情况,而且需要查明组织成员的内部约定或行为习惯、帮规戒律,尤其是人事安排权、经营决策权、利益分配权、惩戒权等情况

3组织的存续时间。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一夜之间形成,通常有一个由犯罪团伙发展到犯罪集团进而转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演化进程,因此,对于组织的存续时间,需要结合黑社会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的确立以及组织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以认定。

二、经济特征。为支持组织的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经济特征的证明需要立足以下几个方面:1.组织的收入来源;2.组织的资金流转

四、社会危害性。

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也是其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第640号]邵春天制造毒品案——跨国犯罪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和进行证据审查?

确定管辖权

1.属地原则是指凡是发生在一国领土内的一切犯罪活动,均适用该国刑法。这里的“犯罪的行为”可以是犯罪行为一部分,也可以是全部,而日犯罪行为并不以实行行为为限,可以包括犯罪的预备、教唆、帮助等行为。同理,“犯罪的结果”也不以犯罪的全部结果为限,有部分结果即可,而且犯罪结果也不限于犯罪行为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

2.属人原则是指凡是具有一国国籍的公民在国外犯罪的,均适用该国刑法

3.普遍管辖原则是指对于国际犯罪,不论是否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人是否是本罔公民,也不论是否侵害本国或本国公民的利益,每个主权国家均可行使管辖权

妥善解决刑事管辖权冲突,是为了有效惩治、防范跨国犯罪,顺利进行司法协助,避免造成国家间争端。在遵循属地、属人等相关原则的基础上,解决管辖权冲突还应当考虑方便诉讼原则,即以有利于证据的收集、犯罪的侦查以及惩治、改造犯罪分子为原则。同时,案件的优先受理、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控制等特定事实对确定管辖权也起到一定作用。同时,当两国或多国对同一案件都主张管辖权或放弃管辖权时,应当通过平等协商来解决,这应是国际公约确定的首选解决方式。

证据审查

对跨国犯罪案件的证据,要重点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正当、合法,尤其是相关国家提供的证据材料。对于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被请求国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只要证据材料来源正当、合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654号]陈乃东故意杀人案——对“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裁判观点:

被告人供述(即口供)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口供,可以直接证实被告人的作案动机、作案时间、地点、对象手段后果等主要情节,并且根据口供提取到作案工具、赃物或者其他客观性证据对认定案件事实十分有利,故口供在司法实践中历来为办案机关所重视。但实践中也有一些案件的被告人到案后始终不做有罪供述,形成“零口供”案件。对于此类案件,需要结合被告人的辩解认真审查在案其他证据是否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锁定系被告人作案。对于被告人的辩解具有合理性足以使在案证据体系形成疑点的,要慎重决定能否定案,对于被告人的辩解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且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定案。

[第659号]伍金洪、黄南燕绑架案——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材料互相矛盾时如何认定被告人的年龄?

裁判要点:

(一)证明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应当首先使用被告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当户籍证明与被告人供述的年龄出现矛盾,且涉及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时,应当收集其他证据,以确定被告人的真实年龄。1. 书证。主要包括出生证明、医院分娩记录、计生办证明、学籍证明、家谱族谱等。2. 证人证言。3. 骨龄鉴定。

(三)如果其他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经审查能够证明被告人真 实年龄的,可以排除户籍证明等法定证据,以其他证据来认定年龄

(四)当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材料的矛盾无法得到排除时,应正确贯彻“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准确认定被告人的年龄

[第675号]田龙泉、胡智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如何结合证据准确认定实际销售平均价格?

裁判要点:《知产解释》第十二条有关“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的这一规定实际表明:(1)已销售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客观上存在难以查清的情况;(2)已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会存在一定幅度的浮动(否则,就不宜用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来表述);(3)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可以用来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这一规定同时反映出销售侵权产品犯罪行为的隐蔽性以及量多价低、量少价高的市场交易惯例,比较契合销售侵权产品的价格存在一定区间浮动、实际销售数量不明的事实。以简单平均的方法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即存在两次或两次以上销售价格的,取其平均值,以此作为实际销售平均价格。

[第682号]罗某故意杀人、放火案——办理死刑案件如何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裁判要点:《证据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所谓定罪的事实,是指涉及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量刑的事实,是指确定犯罪构成事实存在即犯罪成立之后对量刑有影响的事实。根据《证据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死刑案件中,下列五项内容属于定罪事实,需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1)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2)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3)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4)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5)被告人的罪过。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死刑案件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最根本、最重要的评判尺度是:全案证据对于待证事实要达到充分的程度,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当然,由于刑事案件证据的复杂性和具体案件存在的明显差异,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贯彻执行《证据规定》,需要对特定案件的证据体系进行综合评判。

[第684号]郭永明等绑架案——户籍登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如何准确认定被告人的年龄?

裁判要点:(一)证明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应当首先使用被告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当户籍证明与被告人供述的年龄出现矛盾,且涉及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时,应当收集其他证据,以确定被告人的真实年龄。1. 书证。主要包括出生证明、医院分娩记录、计生办证明、学籍证明、家谱族谱等。2. 证人证言。3. 骨龄鉴定。

(三)如果其他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经审查能够证明被告人真 实年龄的,可以排除户籍证明等法定证据,以其他证据来认定年龄

(四)当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材料的矛盾无法得到排除时,应正确贯彻“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准确认定被告人的年龄

[第695号]王志勤贪污、受贿案——余罪自首的证据要求与证据审查

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审查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不能仅凭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还应审查被告人相关罪行的立案调查、侦破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相关证人的证明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自首情况的材料。在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自首情节的审查中,还应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这些案件往往是先经过纪检监察机关的立案调查,再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时,应当注意审查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调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证据,而不能仅以侦查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第738号]晏朋荣故意杀人、抢劫案——关键证据存在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应当宣告无罪

裁判要点:1.证据存疑案件的审查中,对定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是基础。对所有的案件,都应当首先审查各个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客观联系,是否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该链条是否完整、合理、有逻辑性,从整体上判断全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其次,通过审查案件侦破经过反映的取证情况、证据之间的关系,是排除或确定证据间疑点的重要手段。再次,对犯罪动机合理性、他人参与作案可能性等“干扰性”情节进行审查,是排除或确定证据间疑点的辅助手段。

2.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由指控人(公诉机关、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无须“自证无罪”,因此无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与有罪判决并不相同,只要指控证据未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简言之,只要存在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就表明关于有罪的证明至少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即应考虑认定被告人无罪。换言之,对于无罪事实的证明并不需要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只要无罪事实存在,足以影响到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即可。

[第748号]自诉人桥本郁子诉被告人桥本浩重婚案——涉外重婚犯罪的管辖及域外证据在刑事审判中的审核采信

裁判要点:1.重婚罪从犯罪形态上属于继续犯,重婚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但期间内可能会发生犯罪地的移动和变化,外籍被告人在中国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具有刑事管辖权。

2.就域外证据在刑事审判中的审核与采信,判断域外证据是否需要适用公证认证程序,既要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也要根据不同的证据类型,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证据合法性及真实性的判断标准等上位原则及制度出发,不应一概而论。域外证据通常使用涉外公证、领事认证的方式,其针对的仅是涉外书证,特别是公文书。书证以外的其他证据,有的因为无法公证认证,有的因为公证认证没有实际意义,而未被要求必须公证认证。

3.在涉外司法实践中,出于本国审判的需要,对于并非承认身份关系、无给付内容或者不需要执行的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适用公证认证程序证明其真实性,可视正在审理的案件具体情况,作为证据中的书证,其所查明的事实在我国刑事判决中予以确认。

[第762号]苏光虎故意杀人案——对死刑案件如何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

裁判要点:1. 死刑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应结合《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得出确定无疑的唯一结论。

2. 根据《死刑证据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要同时满足5 个条件:(1)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由上述规定可知,证据确实、充分,就是要做到排除合理怀疑,得出确定无疑的唯一结论。如果在案证据达不到这个标准,依法就不能定案。

[第779号]郑福田、傅兵抢劫案——对共同犯罪案件如何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裁判要点:由于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难以准确判定,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口供定罪。在主要依靠被告人供述等言辞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应重点审查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否稳定,其供述的作案细节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能否印证(特别是必须亲临现场才能感知的细节),是否根据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延伸收集到其他可印证的证据。

[第816号]范永红、韩亚飞等抢劫、盗窃枪支案——庭审后或者复核审阶段发现庭审质证的证据存在问题的,应如何处理?

裁判观点:需要根据该证据证明的对象以及问题的性质作出相应的处理:非关键定罪量刑证据,对于该证据存在的问题无须恢复法庭调查或者发回重审。系关键定罪量刑证据,但问题仅属技术性的,经补正后,可以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无须恢复法庭调查或者发回重审。系关键定罪证据或者系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且证据存在的问题是实质性的,且足以影响到该证据的证明价值,则需要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如果证据存在的错误无法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如目击证人的辨认结论存在错误,则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或者发回重审,对该证据的证据价值重新作出判断。如在案其他证据能够证实该证据存在的错误,但该错误可以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双方对此表示认可,就无须恢复法庭调查或者发回重审;如果有一方对此有异议,要求开庭进行调查的,法院应当开庭或者发回重审。系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且证据存在的问题是实质性的,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因案件处理绪果对被告人有利,因此,可以告知对方当事人补正结果,直接采信相关证据,无须恢复法庭调查或者发回重审。

[第833号]邱垂江强奸案——一审宣告无罪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并提供对定罪有重大影响新证据的,二审不得直接改判有罪

裁判要点:二审程序中新证据的特征应当与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特征一致,即不但能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而且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时,应区分情况作出处理:(1)新证据有利于被告人,且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原则应当直接改判。(2)检察机关在二审期间提供新证据,涉及无罪改有罪、轻罪改重罪,应当发回重审,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上诉权等合法权益。

[第847号]卢文林盗窃案——在直接证据“一对一”的情况下如何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以及在“抛物诈骗”类案件中如何准确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

裁判要点:1.存疑有利被告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适用该原则应当以事实确已无法查清为前提,如果通过认真审查判断证据,适当开展证据补查工作,能够查清事实的,则不应适用该原则。应当在综合分析证据的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

2.盗窃罪与诈骗罪重要区别之一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交出财产。盗窃罪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窃取;而诈骗罪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要求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第860号]顾娟、张立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商标权利人出具商品真伪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及其审查

裁判要点: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文本属于被害人陈述而非鉴定意见。对于此类证据,应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就其证明力,应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证据之间居于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871号]黄友强贪污案——在不同证据所证内容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如何判断案件全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裁判要点:“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衡量,是指据以定案的证据都必须是经过查证属实,具有客观真实性,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充分”则是对证据的量的要求。“量”不是指数量,而是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或者强弱,是指证据具有足够的证明力,足以证明待证案件事实:其一,证据之间应当相互印证、相互支撑、相互说明;其二,证据与已证事实之间、证据与情理之间,不应当存在不能解释的矛盾;其三,证据之间、证据与已证事实之间、各事实要素之间环环相扣,各个事实环节均有足够的证明,不能出现断裂;其四,在对事实的综合认定上结论应当是唯一的,合理排除了其他可能。在不同证据所证内容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可运用排除合理怀疑、是否符合正常逻辑推理以及经验法则等综合认定全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第873号]广州顺亨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案——在刑事案件中如何审查电子数据的证据资格以及如何认定走私共同犯罪中主、从犯?

裁判要点:1.判断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电子账单等电子数据是否具备证据能力,主要从证据的“三性”入手,包括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三性”审查是对《解释》规定的逻辑归纳,包含了《解释》关于电子证据审查的全部内容。

一是真实性.即电子数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者证据事实是真实的,不是想象、臆测或者虚构的。二是合法性,即电子数据的收集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三是关联性,即电子数据与待证案件事实有关,具有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属性。

2.走私犯罪中,共犯的认定可区分被告单位之间主从犯的认定和单位内部责任人员之间主从犯的认定两个方面,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判断。

[第877号]杜某故意杀人案——如何把握“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裁判要点: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要求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否则就未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必要条件。对于犯罪事实,“合理怀疑”是指以证据、逻辑和经验法则为根据的怀疑,即案件存在被告人无罪的现实可能性。没有根据的怀疑,以及对与犯罪无关事实的合理怀疑,不影响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合理怀疑”的存在,意味着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

[第878号]黄某故意杀人案——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如何认定证据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以及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对刑事审判工作具有哪些示范意义?

裁判要点:1. 证据在“量”上要求对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明,在“质”上要求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证据与犯罪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而根据证据认定犯罪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2. 示范意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做到不轻信鉴定意见。

[第901号]王树宝危险驾驶案——对未当场查获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且系“零口供”的案件如何通过证据审查定案?

裁判要点:1.审查有无证明案件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包括被告人承认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有罪供述,目睹被告人醉酒驾车经过的证人证言,因被告人醉酒驾车而遭受损害的被害人陈述,证实被告人醉酒驾车经过或者当场查获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2.审查有无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情节的间接证据,包括GPS定位系统记录、报警平台记录、抓获经过、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等。

3.审查判断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

[第914号]张文明故意杀人案——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交通肇事者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并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以及如何结合在案证据审查被告人提出的新辩解是否成立?

裁判要点:(一)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应当重视证据分析和推理

对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1)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基于上述规定,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应当重视证据分析和推理;在证据分析和推理过程中,需要遵循逻辑规律和经验法则的要求。

(二)对于被告人提出的新辩解应当结合在案证据审查是否成立

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新的辩解是司法实践中非常普遍的一种现象。为了避免简单地肯定或者否定被告人提出的新辩解,《证据规定》第二十二条确立了对被告人新辩解的审查判断和采信规则。《解释》第八十三条延续了这一规定。具体而言,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的庭前供述。

[第926号]邢某、吴某故意杀人案——故意杀人案件中非法证据的审查判断及处理

裁判要点:在侦查机关有办案合法性说明、讯问“同步”录像的情况下,如何审查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规定中的“不够确实、充分”的理解,我们认为,对于所要排除的证据,只要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性,就应当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即只需怀疑其合法性,且该怀疑没有得到公诉机关的证据排除即可.而无须证明其“确系非法”。很显然,上述规定的初衷,就是要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公权的滥用和冤假错案的发生。侦查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所进行的每项侦查行为,均须有相应的诉讼文书记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侦查活动都应当在文书中体现出来。所以,证明某一证据“确系合法取得”容易,但证明其“确系非法取得”却比较困难。

[第941号]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司法认定中的证据和法律问题?

裁判摘要:没有被告人或者操盘手的供述或证言,综合全案相关客观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实施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行为的,可以认定有罪;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不以“先买先卖”同时具备为要件;相关基金公司对涉案股票的买入行为是否影响涉案股票的价格及行为人是否实际获利,均非决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是否构成的因素。

[第972号]王志余、秦群英容留卖淫案——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言词证据,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以及重新收集的言词证据是否在程序上具有特殊要求?

裁判要点:(一)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只有经过侦查机关依法重新取证的才具有刑事证据资格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显然,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未被规定在内,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不具有刑事诉讼证据资格。

(二)重新收集的言词证据,不能依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程序提取,且需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方可作为刑事定案证据使用

[第984号]王某某强奸案——对既无被害人陈述也未提取到直接指向被告人强奸的物证,且被告人翻供的性侵智障幼女案件,如何审查判断证据?

裁判要旨:强奸、猥亵等性侵犯罪案件,因犯罪过程隐蔽、发案不及时,物证不能及时提取,导致证据类型较为单一,多为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等“一对一”言辞证据。特别是在被害人年幼、智障等特殊案件中,被害人不能完整、清晰表达被性侵具体情节,导致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常常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对此类案件言辞证据的审查,更需兼顾证据正向的证实和反向的证伪。实践中,一般需要结合被害人自身特点,以及发案、破案过程,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之间的印证和矛盾之处,并从间接证据寻找突破口,去伪存真,得出结论。

[第988号]林求平猥亵儿童案——猥亵儿童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以及零口供、零直接客观证据的猥亵儿童案件中犯罪事实的认定

裁判要点:1.猥亵儿童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应当注意:一是案件的发、破案经过是否自然;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供证关系;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印证作用。

2.被害幼女的陈述、幼女的目击证言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亲属的证言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3.在零口供、零客观证据的强制猥亵案件中,被害幼女的陈述与其他证人证言以及间接客观性证据等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认定犯罪事实。

[第1007号]孙连义故意杀人案——如何把握投毒案件中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以及投毒后造成目标之外他人死亡发生的,如何定性?

裁判要点:1.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五)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即对于没有直接证据的,要通过分解验证、审查判断全案证据材料,从全案出发,将各项证据有机结合为一个证据体系,从而达到对案件事实的完整、准确认定。

2.投毒后放任目标之外他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第1015号]骆小林运输毒品案——对当场查获毒品的案件,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把握有关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证据要求?

裁判要点:对于运输毒品罪而言,即使被告人否认自己对毒品的明知,但如果根据其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能够推定其主观上是明知的,也不影响定罪。其实质就是要确定犯罪人与毒品之间的一种主客观统一的对应关系,也就是人与毒的对应关系,达到真正的“人毒俱获”。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运输毒品犯罪而言,自然也要遵循一般的死刑案件证据标准,主要体现在所有的犯罪事实必须均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不能出现无法排除的矛盾,最终得出唯一确定的结论。

[第1038号]文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如何审查判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以及审查起诉阶段未审查排除侦查阶段刑讯逼供取得的有罪供述,继续获取的不稳定有罪供述是否应当排除?

裁判观点: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坚决依法排除:1.辩方能够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依法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2.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不能排除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将该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公诉机关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审查起诉阶段未审查排除侦查阶段刑讯逼供取得的有罪供述,继续获取的不稳定有罪供述亦应依法予以排除: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下,应当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对被告人所造成的心理影响是否得到一定程度的消除为标准来分析是否排除被告人后续的有罪供述。具体理由:1.从法律评价分析,对同一主观心理支配下的行为内容应当作相同评价。2.从行为人的心理分析,不消除恐惧心理影响继续取证实质上是侵犯基本人权的延续。3.从相关规定分析,后一阶段的有罪供述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被告人是否消除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造成的恐惧心理,司法主体可借助以下程序性的行为进行分析认定:(1)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权利的告知。(2)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启动的告知。(3)排除非法证据结果的告知。

[第1051号]刘依善等贩卖毒品案——对于认定毒品交易上家犯罪事实的证据要求如何把握以及对于毒品来源有证据欠缺的案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裁判要点: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对于有一定证据指向是毒品上家的被告人,因证据不充足而导致无法认定,确实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作为审判机关,其职责是审查、裁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符合定案要求的应当依法定罪处刑,但对于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的,则不能作出有罪判决,对此,至少注意:一是对审判中发现的取证、举证不足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并以适当形式反馈给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促进毒品案件取证、举证水平的提高。其中,取证工作是案件质量的基础和前提。这也是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要求。二是审判环节的工作方法问题。对于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毒品上家的,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一般可以模糊表述被告人所贩卖毒品的来源,确有必要写明的,可以采取“据被告人供述……”的方式。另外,有些毒品案件的上下家因到案时间有先后,并不在同一案件中审理。如果先审理的案件进入二审阶段,而后到案的上家或者下家刚进入一审阶段,则对两个案件审理时都要注意了解关联案件的处理情况,以便全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如果明确认定本案被告人的毒品来源于另案被告人,而审理另案被告人的法院因证据问题又不认定此人曾实施该贩毒行为,则会造成两案判决结果在事实认定的矛盾。

[第1070号]欧阳永松非法持有毒品案――从吸毒人员住处查获数量较大的毒品,但认定其曾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的,是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裁判要点:根据行为人持有毒品的目的不同,其行为触犯的罪名也不同。如果行为人持有毒品是为了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是为了自己吸食或者不能证实其有实施贩卖、运输、走私等其他犯罪的故意,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吴毅、朱蓓娅贪污案[第1141号]——侦查机关通过疲劳审讯获得的被告人供述是否属于非法证据以及非法证据排除后是否对量刑事实形成影响?

裁判要旨:疲劳审讯属于一种变相肉刑,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程度与刑讯逼供基本相当,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被排除的非法证据既不可以作为定罪证据,也不应作为量刑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他在案证据准确定罪量刑。

沈海平受贿案[第1151号]——如何把握辩方提交的证据证明标准和作相关证据审查以及出于受贿的故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又退还部分钱款的,如何认定受贿数额?

裁判要旨:在辩方提供的证据存在很大疑点,未达到“证据占优势”的情况下,不宜采纳辩方证据。出于受贿故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又退还部分钱款的,退还的部分不能从受贿数额中扣除。

郑建昌故意杀人案(第1164号)——对于被告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庭应当如何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裁判观点:对于被告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情形,法院并非一律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而是首先要对被告方的申请及其提供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被告方提供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有据可查,召开庭前会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且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以决定不再进行调查。

被告方承担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责任,只需使法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产生疑问即可,不要求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相反,检察机关证明取证合法性应当达到该证明标准。

黄金东受贿、陈玉军行贿案(第1165号)——非法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期间取得的供述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裁判观点:办案单位传唤被告人到案后持续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采用非法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取得供述,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其他非法方法”,由此取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王平受贿案(第1166号)——对仅存部分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如何结合讯问录音录像审查判断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以及如何把握疲劳讯问的认定标准?

裁判观点:侦查机关在立案之前对被告人所作的调查笔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侦查机关在立案后对被告人作的讯问笔录,其中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的部份,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在被告人对此提出质疑的情况下,无法确保讯问笔录的合法性,亦无法确保讯问笔录内容的真实性,故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具有同步录音录像,虽然讯问笔录与讯问录音录像内容存在部分不一致,但讯问录音录像内容证明侦查机关不存在取证不合法的情形,对讯问笔录个别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的部分,由于不影响该讯问笔录的真实性,两者并不存在重大实质性差异,对有关讯问笔录可以采纳。

尽管法律没有对讯问持续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长时间连续讯问超出合理的限度,没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必要的休息时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就应当认定为疲劳讯问,并依法排除有关供述。

黄志坚等贩卖、运输毒品案(第1167号)——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系非法证据,依法排除有关证据后应当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被告方不服原判对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处理结果,在上诉中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二审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被告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检察机关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取证合法性,不足以排除刑讯逼供可能性的,对相关证据应予排除。此外,对于未成年被告人,办案单位对其讯问时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到场,虽然不属于法定的非法证据排除情形,但上述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供述因客观真实性无法保障,亦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被告方在一审程序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但一审法院未予审查,径行驳回被告方申请,且被申请排除的证据被作为一审法院关键定案证据的,二审法院可以将其作为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于被告方在一审程序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不存在非法取证情形,进而驳回被告方申请,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相关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则应当区分情况处理:排除有关证据后其他证据仍然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排除有关证据,并在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基础上维持原判;排除有关证据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杨增龙故意杀人案(第1168号)——被告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如何把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以及二审法院如何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裁判要旨】被告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能让被告人变相承担证明责任。如果被告人与侦查人员对取证合法性问题各执一词,在缺乏其他证据特别是讯问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简单地采信侦查人员的供述并不妥当。

如果有关证据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就应当予以排除,即使其可能是客观真实的,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曾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法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其他证据不足以认定上诉人有罪的,或者检察机关补充证据材料后仍不足以认定上诉人有罪的,应当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

圣德•阿美•强走私毒品案[第1193号]——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零口供”走私毒品案?

裁判观点:依靠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是一个缜密的推理过程,裁判者在对每一个间接证据查证属实、确认其真实性的基础上,挖掘、评判每一个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的关联性,是使间接证据具有证明力的关键,而对间接证据关联性的评判主要指间接证据所包含的事实信息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推定主观要素,要从行为人已经实施的客观行为中推定其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毒品案件事实,在证明犯罪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之外,对行为人的辩解须给予足够重视,即还应当能够排除行为人的无辜辩解。

张传勇贩卖毒品案[第1195号]——对以非接触方式交易毒品且被告人拒不供认的案件,如何综合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裁判要旨:采用非接触式交易方式实施的毒品犯罪,缺乏直接指向被人贩卖毒品的证据,但一、二审法院通过分析,梳理间接证据间的印证关系,认定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得出唯一结论,既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有利于依法惩处此类毒品犯罪。

王某某故意伤害案[第1213号]——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被告人否认犯罪的案件 ?

裁判要旨:在被告人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且缺乏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案件事实应当:(1)注重审查客观性证据, 充分挖掘上述证据所蕴含的案件事实信息,确认被告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排他性关联。(2)注重证据审查的亲历性,在 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破除“卷宗中心主义”的传统观念,特别是对于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应当亲自核实,直 接感知证人的神态、语调、动作等信息,以鉴别其证言的真伪,并从中获取卷宗笔录无法体现的重要信息。(3)注重对 证据的综合分析。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应当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要求案件事实中的每一事实环节都 需要相应的间接证据予以证明

阿卜杜苏布尔•图尔迪巴柯等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第1221号]——办理严重暴力恐怖犯罪案件如何把握证据标准 王启全?

【裁判要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坚持对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从严惩治。但这并不意味着办案证据标准的降低,前者属于刑事政策的范畴,后者属于证据制度的范畴。对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时年满十八周岁,应当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对其不适用死刑。

卢荣新故意杀人、强奸案[第1245号】——在刑事二审程序中如何审查和认定证据?

裁判要点:1. 锄头柄上检出上诉人卢荣新DNA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关于检材提取过程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用于DNA鉴定的锄头柄部擦拭物来源不清;用于DNA鉴定的上诉人卢荣新血样来源不清;经重新鉴定,锄头柄部未检出上诉人卢荣新的DNA。

2. 卢荣新唯一一次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在案证据显示上诉人卢荣新有罪供述的讯问地点相互矛盾;在案证据显示上诉人卢荣新有罪供述的讯问时间相互矛盾;上诉人卢荣新有罪供述的讯问录像存在重大疑问,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当庭播放的讯问录像图像中仅有卢荣新的背影,且没有声音。

3. 现场指认录像、指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现场指认录像显示,上诉人卢荣新在指认时多次迟疑不决,现场多次出现他人提示的情形,指认过程不顺畅、不自然;卢荣新指认现场时描述的作案过程与指认笔录及其有罪供述存在明显矛盾。

4. 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证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被害人内裤上检出精斑反应,其混合STR峰谱不排除包含被害人丈夫和第三人的DNA分型,但均未检出卢荣新的DNA分型;现场提取的毛发mtDNAHVI区序列与上诉人卢荣新、被害人邓某的相应序列不同,不是来源于卢荣新及邓某。

要注意审查鉴定依据的来源,检材,取样过程;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审查讯问的地点,时间,录音录像与讯问过程是否一致,录音的完整性,全面性,直观性,能否做出合理解释;审查现场指认视频与指认笔录的一致性,是否能反映出非自愿,违心指认,有无他人提示暗示;是否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无法得出准确的结果。

崔小虎故意杀人案[第1257号]——被告人始终供述伙同他人作案,且在案证据不排除他人参与共同犯罪的,能否对其适用死刑?

【裁判要旨】被告人始终供述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且在案证据证明不能排除他人参与共同犯罪,导致被告人及该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无法准确认定的,不宜对被告人判处死刑。

高佑铭抢劫案[第1261号]——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有罪

裁判观点: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且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互相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可以认定有罪,在此情况下能对被告人适用死刑。

跨国犯罪中境外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裴显鼎

一、对境外证据的程序审查和认定

1.是对司法机关通过刑事司法协助途径获取的境外证据的审查

2.是对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境外证据的审查

二、对境外证据的实质审查和认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经过上述程序审查后,境外证据则具备了相应的证据资格,对于该证据的证明内容是否被采纳,法院需要对证据进行实质审查。通常,法院从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

三、对境外证据的庭审质证

境外证据也必须经过庭审质证。这里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境外证据的转化问题。对于境外单位(含境外司法机构、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证据,境外提供者没有特殊限定的,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境外证据提供者对证据的使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由侦查机关针对境外原始证据的限定条件和特殊要求,将境外原始证据的取证过程和具体内容转化为工作说明的形式,并在庭审中质证。

二是相关人员的出庭问题。共同作案人、警察、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出庭作证对于确保庭审实质化和公正审判有着重要的意义。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作证资格、作证人员的权利、义务、知情人的豁免承诺、保护措施等所作的规定不同,跨国作证也一直是实践中的难点。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在逐步认可、推广证人视频作证的形式。网络传输技术使得证人无须亲临法庭现场,免除后顾之忧,简易、快速地完成庭审调查和质证。我们相信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化建设完全可以让法院产生正义的方式更加高效,让人们实现正义的途径更加便捷。

涉卖淫类刑事案件证据裁判若干问题探析

作者:陆建红 张华锋

一、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如何掌握?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中是否可区分主从犯?

对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可以分两种情况。1.作为组织卖淫从犯性质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其入罪标准依托于组织卖淫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有在组织卖淫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协助组织行为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刑法专门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以后,并不影响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根据案件事实可以区分主从犯;同样,协助组织卖淫罪本身也有主从犯之分,如有的犯罪分子成立专门的运送卖淫女团伙,在团伙内部就有主从犯之分。概言之,只要是共同故意犯罪,都可能存在主从犯的问题。实践中,要注意区别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不能把组织卖淫犯罪中的从犯,一律简单地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犯。要严格按照刑法和《涉卖淫刑案解释》规定的构成要件,准确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罪。实践中容易出现的误区是,主犯设置了组织卖淫的场所,而帮助主犯管理的人员处于帮助地位,因而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二、组织卖淫等涉卖淫类犯罪的既未遂如何界定

强迫卖淫的既未遂问题,既要看行为人的强迫行为是否已经实施,也要看被强迫卖淫人员的卖淫行为是否实施。行为人的强迫行为,包括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已经实施,被强迫卖淫人员已经与嫖娼者达成合意并基于该合意着手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的,就可以认定强迫卖淫行为已经既遂。这当中,关于卖淫行为开始实施,指的是开始实施而不是已经完成。卖淫嫖娼是一个过程,为卖淫嫖娼所做的谈价格、找地点、性交易前准备、性交易过程等均属卖淫嫖娼的组成部分,只要被强迫卖淫人员实施了上述一个或数个行为实施的,均应认定卖淫行为开始实施

实践中特别要注重四种状态下的既遂。

1.强迫卖淫行为完成后,卖淫人员已经进入与嫖娼人员约定地点,还未开始实施卖淫嫖娼活动,即被公安人员查获的,也应该认定为强迫卖淫行为已经既遂。

2.强迫卖淫行为完成后,卖淫人员已经进入与嫖娼人员约定地点,卖淫人员逃离卖淫嫖娼场所,从而使嫖娼人员实际无法实施嫖娼行为的,也应当认定强迫卖淫行为既遂。

3.强迫卖淫行为完成后,卖淫人员已经进入与嫖娼人员约定地点,卖淫人员与嫖娼人员商谈后,嫖娼人员放弃嫖娼行为的。

4.被害人已被迫卖淫,在卖淫过程中,嫖客没有接受性服务,或者进行的只是一般猥亵行为,或者嫖客因自身的因素没能实现嫖娼目的的。

下列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强迫卖淫未遂:1.强迫行为并未实现目的,即强迫行为没有达到强制他人的目的,被害人一直拒绝卖淫的;2.强迫行为使他人不得不同意卖淫,但被害人答应后又在进入卖淫场所前拒绝的或者在进入卖淫场所前逃脱的 ,则行为人仍然没有达到强制他人卖淫的目的。


被告人梁某强奸案[第1339号]——如何运用证据认定熟人之间强奸罪与非罪的界限?

裁判要旨:即使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且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强制行为与发生性关系之间因果关系的,不能认定强奸罪的成立。此外,对于熟人之间发生的强奸案件,尤其是男女双方曾经是恋人关系、通奸关系的强奸案件,应当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历程进行全面分析。

李二胜故意杀人案[第1366号]——死刑案件被告人翻供且缺乏客观证据的审查判断

裁判要旨:对于被告人翻供且缺乏客观性证据的案件,在审查证据时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1)审查判断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否真实、可信,翻供理由是否合理,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2)审查其他间接证据是否能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并排除合理怀疑。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可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言词证据,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尸体检验意见、尸体照片等证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进行比对审查,查看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对这些矛盾能否做出合理解释,进而判断综合全案证据,能否“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朱晓东故意杀人案[第1367号]——对有证据指向是预谋杀人但被告人否认的,如何审查判断证据?

裁判要旨:被告人虽予否认预谋杀人,但其本人具有预谋杀人的动机,且有证据证明其在案发之前进行相关犯罪准备,实施犯罪行为后并无惊愕、恐慌、懊悔、愧疚和积极补救行为,反而实施转移财产、肆意玩乐等行为,且被告人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系预谋杀人。 实践中,对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在适用死刑时十分慎重,对于被告人既有从宽处罚情节又有从严处罚情节的,要综合考虑各方面情节最终决定对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例如:被告人是否为预谋杀人,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被告人在犯罪以后是否实施了足以代表其并无悔罪表现的恶劣行径,被告人自动投案的背景及价值,被害方的诉请等。

刘德铭故意杀人案[第1390号]——如何认定客观证据缺失的案件犯罪事实?

裁判要旨:对于“四无”案件,由于指控证据体系较为薄弱,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以被告人供述为主线,重视口供但不轻信,深入挖掘细节证据,并根据生活常理与经验法则逐一排除合理怀疑,强化证据裁判。同时,可以通过对被告人多份供述纵向比对,口供与其他证据横向比较、在案证据综合判断等,逐步夯实事实认定根基,在“四无”案件中建立以客观性证据为主要依托的内心确信形成模式,最终得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唯一结论。

李放故意伤害案[第1391号]——医疗过错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裁判要旨: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具有法律依据,属于依法行使职权。而医疗过错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判断被告人刑事责任大小的依据之一,不能作为判断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的依据,更不能简单地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全国归责于被告人一身,必须考量医疗过错这一介入因素。人民法院审查鉴定意见,既要注重实体审查,又要注重程序审查,医疗过错鉴定的委托程序合法,鉴定过程虽无被害方参与,但并不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被害方当庭无异议的,对该鉴定意见可予以采信。

朱纪国盗窃案[第1392号]——无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审查要点和证据运用

裁判要旨:对于被告人拒不供述且无其他直接证据的,只要间接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亦可认定被告人有罪。零口供下以间接证据定案,应严格坚持法定证明标准,遵循证据审查规则和疑罪从无原则。以单个证据品质为前提、以证据多(双)向印证为主导,合理运用推定认定案件事实。同时,应当确保间接证据之间的协调性、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的完整性、间接证据推理出的结论的唯一性。

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第1427号)——在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鉴定的情况下,专家意见可否作为定罪量刑参考

裁判要旨:对名胜古迹的损毁程度,在没有法定鉴定机构可以鉴定的情况下,专家意见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在司法解释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从名胜古迹的性质、地位、行为人的行为方式等方面认定故意损坏名胜古迹罪中的“情节严重”。

[第1437号]秦磊强奸、猥亵儿童案——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证据的采信以及相关量刑情节的认定

裁判要旨:在性侵未成年人且行为人零口供案件中,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从以下角度予以考虑:①案发及侦破过程是否自然;②多名被害人陈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不合常理的解释;③被害人是否存在诬告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④其他间接证据能否印证被害人陈述;⑤行为人的无罪供述与辩解与其他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或者不合常理之处。行为人利用教师身份多次奸淫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属于“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形。行为人利用夜间查寝机会,在有十余名女生居住的集体宿舍实施猥亵儿童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李瑞华盗窃案(第1458号)——如何审查被告方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及被害人对涉案物品的指认?

裁判观点:1.被告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使法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产生疑问的,应当启动合法性调查程序

被告方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应当具有具体的指向性,能够反映涉嫌非法取证的细节信息,不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能使法庭对有关证据的合法性产生怀疑即可。

2.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依法对被告人因非法取证而作出的供述及受该非法取证行为影响而作出的重复性供述予以排除

检察机关出具答复函不足以证明取证过程的合法性,答复函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重复性有罪供述排除的例外情形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因确认或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二是明确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三是被告人自愿供述。其中,讯问时的诉讼权利告知应当包括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以及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

3.被害人在指认前的询问笔录中清晰描述出物品的特征,且与实物照片一致的,可采纳作为定案证据

(第1474号)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如何把握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证明标准?

裁判要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对犯罪事实的认定,适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标准。在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件中,关于是否有犯罪事实,应在立案阶段重点审查,而在庭审阶段,重点调查的是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对违法所得认定,适用“高度可能”标准,“高度可能”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证明标准本身,亦是最高标准。

(第1491号).陶苏根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内幕交易案——以房屋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犯罪中房屋价格认定报告的审查与判断

裁判要旨:价格认定报告应包括价格认定依据、过程及方法,对于缺乏上述要素的价格认定报告,应当要求检察机关补充调取。在办理以房屋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案件中,司法机关应当对价格认定报告所附价格认定依据、过程及方法进行实质审查判断。

文章来源: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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