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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讲解刑事辩护的五大致胜法宝

这是田文昌主任在全国律协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技能培训班的演讲,全篇分为五个部分:探案和会见、调查取证和阅卷、形成辩护思路、庭前会见和庭前准备、庭审技能,浓缩了田文昌主任多年来从业经验的精华,具有极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一、接谈案件和会见

(一)接谈案件

在接谈案件当中,我想谈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耐心倾听而不轻信。在接谈案件的时候,当事人的家属、朋友或者相关的人来谈委托,他们既不懂法又心情急切,感到无依无靠,很惶恐。所以,我们可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很难应付的一些情况,他们可能说了一些没有意义的话,甚至挺不着边际的话。但是,我的一个体会——不管什么样的话,都要耐心倾听,就像一个医生面对一个患者。找我们办案的人比求医的人有时候更可怜,他们更需要帮助、同情和理解,所以千万不要对他们表现出厌烦、不耐心、居高临下、不屑一顾。

当然,我们和国外不一样,国外按小时收费,把表一按,说话的人就发慌,尽量少说。我们没有计时收费,他们就放开了说。我遇见有人几个小时都说不完,我们可以适当地引导一下,但是不要粗暴地打断对方。

为什么要不轻信?因为你没有理由轻信。他可能不了解情况,可能只是分析判断,还可能说假话或者出于各种目的来和你谈一些他的想法。我有一条体会:我谁都不信——当事人不信,亲友不信,警察不信,检察官不信,连法官、判决书都未必信。为什么?都可能有假,都可能有错,都可能有各种问题。信什么?信证据。

我说不信不是太自信,而是一切都要从证据出发。我们办案,查明真相,查清事实,根据是证据,别的都不能作为根据。这就涉及到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冲突问题。在现有条件下,当前条件下,我们所依据的只能是法律真实——证据真实。

不要期望相信当事人都说真话,未必如此。换一个角度,即使他和你讲真话,如果没有任何证据,你也束手无策。在当前情况下,从法律角度最公平的认定依据是什么?就是证据,别的都没有意义。

有一年,我到德国去考察,德国一个教授讲,按照德国的理论体系,庭审的目的就是查明事实真相。但是我对这个观点是有保留的,我认为把查明真相作为目的不对。我的观点:查明真相是手段,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基础是证据真实。有的时候,真相未必查明,但是让人家感到公正了,达到这个目的就行了。

我所强调的就是,我们依靠的是证据。但话说回来,谁说的你都得听,你不能拒绝别人说,也不能不听就简单地相信你自己。什么都要听,但什么都不要信,听是判断的参考,但不是判断的依据。最后看材料,看证据,重调查,重研究,这才是办案子最坚实的基础。

第二,客观分析而不承诺。中国现在有些当事人层次还比较低,一找到你就像抱着一棵大树找到了救星,最爱听的就是你的一个承诺——你能够办到什么程度,对这个案子给他一个结果。这是最普通也是最可怕的问题。我遇到好多次,我不敢给他承诺,我说我们既没有承诺的水平,也没有承诺的条件等等。他说人家某某律师都能够答应做到什么程度,你怎么做不到?我只能说人家比我强。但是我告诫大家:千万不要做这样的承诺。而且,你承诺之后会出现副作用,会让人抓住把柄很难交代。所以,绝不能讲大话,最多可以客观分析——根据我们掌握的材料,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应当达到什么样的水平。但是不能说能够保证或者预测到是一种什么样的结果。

第三,告知权利、防范在先。为了保护我们自己,也为了给当事人一个比较稳妥的说法,我们要做到告知权利、防范在先。就是口头说还不够,最好签约时还有一个权利告知的回执,比如律师不能够承诺,不能够讲大话,不能私自收费等等。这一点我也体会很深。从我做律师以及给律师们讲课的第一次起,我从来都坚决告诫大家不要讲大话,不要给承诺。但是有的当事人就投诉过我讲大话,承诺了肯定能办到什么程度。我是有苦说不出。什么样的当事人都有,你防不胜防。所以我们要搞一个东西,让他签一个字,这也是自我保护的一种方法。

(二)会见

会见当事人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摆正关系。要明确我们的权利来源——受委托而形成,我们是委托人的代言人。为什么我要讲这个话?到今天为止,还有的律师正襟危坐、煞有介事地去训斥当事人,“我是代表公正、代表法律的。”不是,你收了人家的律师费,接受人家的委托,人家随时可以撤换你,可以解除这个委托,你只是私权利的代言人。你不是代表法律,也不能代表法律,而只能是依照法律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一定要摆正这个位置,这样你才能放下身段,放下架子。依照法律是前提,为委托人服务才是目的。

第二,端正态度,要有亲和力、信任感。你会见当事人,他见了你像见了亲人,像找到救命稻草一样,不管这个人罪轻罪重、官大官小、是好还是坏。当他落入到这个境地的时候,他肯定拿你当一个救星。当你了解到这样一种状态,理解对方这样一种心态,就一定要给他一种亲和力,让他如见到亲人的感觉,让他信任你,这样他才能把他想说的话都告诉你。

有的当事人不信任你,当然有各种各样的理由和原因,你很难和他沟通,你会觉得他眼睛背后藏着一种东西。这种情况有两种原因:一是当事人本人太狡诈,顾虑太多,城府太深;还有很大程度上是律师没有给人家亲和的感觉。

第三,耐心倾听而不轻信。你与当事人会见的时候,当事人的话可能很乱。有的说的很不着边际,有的滔滔不绝,我们可以适当地引导,但前提是耐心倾听,后话是不能轻信。

第四,不能训斥、贬低当事人。这一条很重要。我经常遇到律师训斥当事人,有时候不耐烦的教训一番,这是非常忌讳的问题。法官、检察官可以教训他,律师只可以帮助他,委婉地说服他。他拿我们当成依靠,你若摆出一副教训的架式、贬低的态度,让他对你根本就没有信任感,你怎么能和他配合好?再说,有些当事人的身份比你高,知识比你多,智商比你高,甚至素质也比你强,他落到这个境地本来就非常不平衡,你再训斥他,会对他有非常大的打击,对你办案子也不利,更不要说我们要尊重人家的人格。

有一次模拟法庭培训,律师说话还以训斥的方式,在场的检察长都和我说:“这是律师,还是检察官?这个角色演的就不对。”这说明我们从根本上没有搞清自己的角色定位。中国的某些律师,有些时候把自己打扮成和官员差不多的角色——官本位的理念太深。律师就是律师,一定要注意到这一点,否则当事人不会真正相信你,也不会很好地配合你。

第五,依法行事、遵守规则。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家属对我们寄托厚望,同时由于不懂法律、不懂规矩,经常要求我们做一些违反规则的事。我们如果动了感情又忘了规则,在会见时做了一些不该做的事情,这是非常可怕的。最近,全国律协刑委会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正在搞一个新的《会见规则》,到时候大家再按照规则来分析、行事就可以了。

第六,谨言慎行,自我保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提问、解答问题和解释法律。

首先,是要注意提问的方式。谈话的时候,问话的学问很大,可以利用问话首先引出问题,引起互动,进尔发展为更深入的交流。

接下来,在交流当中就会涉及到解答疑问和解释法律的问题。比如对于经济犯罪来说,如讲到贪污受贿,什么叫贪污?什么叫受贿?——包括问话、解答、解释法律的时候,都会有很多这样的问题。比如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受贿,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就不是受贿。这个解答没有问题,再进一步说一点——具体的事怎么办,你给他做了什么,如果你没有做会怎么样——可能越来越接近禁区了。律师怎么办?可以接近,但是不能踏到线上,你可以把法律规定解释得很清楚,很具体,但是你不能告诉他如何去说假话。这就是能力——做到从解释法和解答问题这个范围内来说清楚问题。

像这类问题,我建议将来应当有专门的具体培训,一个一个细抠,模拟一些案例,问问题的时候怎么问,回答问题的时候怎么答,解释法律的时候怎么说。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我们谈话的能力。

文章来源: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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