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推论与规范推定不是一回事
经验推论是裁判者依据证据和通常联系判断事实的认识活动;规范推定则预先规定在基础事实成立时,对另一事实产生特定证明效果。前者提供推理理由,后者涉及诉讼权利和证明责任配置,不能因为两者都包含或然联系就混为一谈。
刑事推定至少要拆成四个要素
审查时应明确基础事实是什么、由谁证明、拟推定的事实是什么、当事人可以通过何种证据或解释反驳。若裁判文书只写“据此可以推定”,却没有交代这些要素,往往难以判断其究竟是一般证据推论还是具有证明责任效果的规范适用。
基础事实仍需获得充分证明
推定不能从未经查证的事实起步。控方主张对被告人不利的基础事实,仍应提交合法、真实并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若基础事实本身存在重大矛盾,不能先假定其成立,再要求被告人证明推定结论错误。
经验法则只解释连接强度
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应当具有稳定、较高概率且符合公共理性的联系。经验法则可以检验这种联系是否足够可靠,却不能单独赋予其转移证明责任的法律效果。低概率、例外众多或者带有偏见的联系,不应成为不利推定的基础。
不利推定需要明确规范依据
涉及犯罪构成事实和定罪后果时,应核对现行法律、有效司法解释及其适用条件。审判人员不能仅凭个案经验创设新的不利推定。原书关于通过立法或抽象司法解释完善推定规范的内容属于学术建议,不能直接当作现行裁判规则援引。
反驳机会必须真实而非形式
被告人可以质疑基础事实、连接法则或推定事实,也可以证明本案存在例外。办案机关应告知争议焦点并允许举证、质证和说明。对合理解释不能仅以“没有证明”为由排除,而应结合全案证据评价其是否形成具有根据的怀疑。
提出反驳不等于承担最终证明责任
被告人对不利推论作出解释或提出证据,是行使防御权,不当然意味着必须证明无罪。控方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责任和定罪证明标准不能因辩方暂时举证困难而降低,也不能以沉默本身补足控方证据。
辩护审查要同时看规范与事实
先查是否存在有效规范,再查基础事实是否成立、法定条件是否齐备、经验联系是否稳定、反驳是否得到回应,最后判断推定后的证据体系能否排除合理怀疑。任何一环断裂,都不能以“依法推定”掩盖。
结语
刑事推定不是证明责任的便捷搬运工具。经验法则只能为事实联系提供认识依据,规范依据、充分证明和有效反驳机制共同具备,才可能形成受约束的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