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义只是外部表现
认定单位犯罪通常需要同时审查单位依法真实存在、行为体现单位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并为单位谋取利益。公司印章、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只能证明部分外观。个人盗用单位名义、违法所得归个人控制,或者专为犯罪设立单位、设立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依具体事实评价为个人犯罪。
单位意志要落实到决策过程
董事会、经理层、实际控制人或有权负责人如何决策,需以章程、权限制度、会议记录、审批流程、通讯内容和执行安排证明。未经授权的业务人员实施欺骗,不因单位事后承担民事责任就当然转化为单位犯罪;负责人个人决定也要审查其是否在职权范围内代表单位经营意志。
一人公司要重点审查人格独立
股东单一并不排除单位犯罪,但公司财产、账户、人员、场所、会计和决策必须具有真实独立性。若个人与公司资金长期混同,公司只作为个人交易工具,违法所得也由个人任意处分,单位主体的实质基础就会受到动摇。反之,依法运行并具有独立经营利益的一人公司,不能仅因控制集中而否定其单位属性。
责任人员不能按职务名单推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在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或指挥中发挥实质作用,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需具体参与并起较大作用。普通员工受命从事机械性工作、不了解欺骗内容或没有关键控制能力的,不宜仅凭经手合同或收款承担刑责。应制作人员职责表和行为时间轴,分别说明认识、权限、行为与收益。
单位变化不消灭个人责任
单位注销、撤销、合并或分立后,单位是否继续被追诉及财产刑如何执行,应依案件阶段和现行程序规范判断;实施犯罪的责任人员并不会因此当然免责。主体变化更要求提前固定工商、财务和决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