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刑事实务>正文

以公司名义签订虚假合同,为什么不一定构成单位犯罪

——从单位意志、利益归属、独立人格和实际作用识别责任主体

单位名义只是外部表现

认定单位犯罪通常需要同时审查单位依法真实存在、行为体现单位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并为单位谋取利益。公司印章、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只能证明部分外观。个人盗用单位名义、违法所得归个人控制,或者专为犯罪设立单位、设立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依具体事实评价为个人犯罪。

单位意志要落实到决策过程

董事会、经理层、实际控制人或有权负责人如何决策,需以章程、权限制度、会议记录、审批流程、通讯内容和执行安排证明。未经授权的业务人员实施欺骗,不因单位事后承担民事责任就当然转化为单位犯罪;负责人个人决定也要审查其是否在职权范围内代表单位经营意志。

一人公司要重点审查人格独立

股东单一并不排除单位犯罪,但公司财产、账户、人员、场所、会计和决策必须具有真实独立性。若个人与公司资金长期混同,公司只作为个人交易工具,违法所得也由个人任意处分,单位主体的实质基础就会受到动摇。反之,依法运行并具有独立经营利益的一人公司,不能仅因控制集中而否定其单位属性。

责任人员不能按职务名单推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在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或指挥中发挥实质作用,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需具体参与并起较大作用。普通员工受命从事机械性工作、不了解欺骗内容或没有关键控制能力的,不宜仅凭经手合同或收款承担刑责。应制作人员职责表和行为时间轴,分别说明认识、权限、行为与收益。

单位变化不消灭个人责任

单位注销、撤销、合并或分立后,单位是否继续被追诉及财产刑如何执行,应依案件阶段和现行程序规范判断;实施犯罪的责任人员并不会因此当然免责。主体变化更要求提前固定工商、财务和决策材料。

阅读 7 点赞 0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来源于作者原创、公开资料整理或网络转载,转载内容已尽可能注明作者及出处。文章仅供法律学习、实务研究和信息参考,不当然代表本站或律师本人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因法律规定、司法政策、裁判观点及个案事实差异,读者不宜仅依据本文内容作出具体法律判断或处理决定。若本文涉及的署名、来源、版权或内容表述存在不当之处,请权利人或相关主体及时与本站联系;经核实后,本站将依法依规及时更正、补充或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