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源犯罪具有明显的行政前置性
土地用途、林木权属、采伐许可、矿种矿区和开采许可等事实,往往由行政法律规范和主管部门材料界定。辩护人应先确认行为时有效的规范、审批权限和技术标准,再判断行政材料证明了什么。受到行政处罚或违反管理规定,只是刑法评价的起点,仍须满足罪名的行为、数量、后果和主观条件。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先画清空间边界
应核验涉案地块坐标、面积、地类、权属、规划用途和占用时间,并将勘测图、土地调查数据、承包资料及现场照片相互对应。土地后来被认定为农用地,不当然说明行为时性质相同;整体项目面积也不等于行为人实际占用范围。改变用途与造成大量毁坏等条件需要分别证明。
三、滥伐林木要核验权属与许可内容
即使行为人对林木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未经许可或违反许可采伐仍可能受到刑事评价。但应审查采伐证是否存在、批准地点树种数量期限为何、实际采伐是否超越,以及林木蓄积等数量如何计算。盗伐与滥伐的区别还涉及权属认识和占有目的,不能只凭未持证采伐选择罪名。
四、非法采矿的“无证”应具体分析
采矿许可证状态、矿区范围、矿种、开采主体和责令停止程序,都可能影响定性。承包、施工、运输或劳务人员是否明知并参与非法开采,应根据合同、现场管理、设备控制、销售结算和获利判断。身处矿区或提供一般服务,不当然对全部开采活动承担共同犯罪责任。
五、鉴定与测绘要审查样本和口径
资源案件常以面积测绘、蓄积量计算、矿产品价值和生态损害评估作为关键证据。应核验测量基点、影像日期、取样代表性、计算公式、价格时点和损害范围,区分开采量、销售量、堆存量与资源破坏价值。专业结论若使用来源不明的基础数据,其精确数字也不能弥补事实基础缺失。
六、逐人确定参与阶段与控制范围
项目投资者、土地或矿权主体、现场负责人、机械操作人员、运输者和收购者的认识与作用不同。辩护人应建立人员—时间—设备—资金表,明确谁决定作业范围、谁控制生产、谁取得收益。不能因雇佣关系、同村关系或一次收款,就把整体面积、数量和损害全部归于个人。
七、行政刑事材料要相互验证
行政检查、责令停止、处罚决定和主管部门说明具有重要价值,但要审查制作程序、事实范围及是否与刑事指控同一。对行政机关后来补充的性质认定,应结合原始档案和客观数据评价。辩护意见可以承认存在行政违法,同时指出未达到刑事门槛的具体要素,从而避免把法律边界争议误写成对监管事实的全面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