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是一种受约束的经验判断
原书所称情理,不只是“情有可原”的悲悯,也不是法外开恩。它可以参与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能力预见结果、是否可能认识行为违法、某种交易安排是否符合通常商业逻辑,以及司法机关提出的有罪解释是否违背生活经验。情理只有转化为可说明、可反驳的经验规则,才具有法律论证价值。
情理可以帮助检验事实推论
金融机构从未实质审查某份报表,却在事后声称因报表受骗;企业拥有充足自有资金,却被推定故意将专项贷款转借;行为人基于多级政府批准用地,却被推定明知违法。面对这些情形,律师应提出更符合行为逻辑的替代解释,并用流程、资金、文件和惯常做法支持,而不能只说“于情不合”。
行政信赖会影响违法认识
政府批准、合作协议、登记、收费及长期监管行为,可能使经营者合理相信其行为合法。这种信赖不当然对抗明确刑法,但会影响前置法是否违反、主观故意是否成立以及刑罚介入是否具有可预见性。辩护人应区分正式行政行为、一般工作指导和个别人员口头表态,并审查行为人是否隐瞒事实取得支持。
纠纷背景只能在相关范围内发挥作用
债务、劳动、邻里或经营纠纷可能解释行为为何发生,也可能影响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罪名中的非法目的和秩序侵害。但“事出有因”不等于手段当然合法。若行为明显超出权利实现范围,造成严重人身或公共危害,情理不能代替构成要件审查,更不能消除已经成立的违法性。
把情理写成可以审查的三段论
先陈述客观基础,例如审批文件、交易惯例或行为时信息;再提出通常经验,即一般人在同样条件下会形成何种认识或选择;最后说明该经验如何影响明知、目的、危险或刑罚必要性。若经验规则存在相反可能,应主动比较而非隐藏。这样的情理论证才不会滑向主观感受。
结语
情理的价值,在于防止法律解释脱离真实生活,同时接受罪刑法定和证据规则约束。它可以校正僵硬入罪,却不能成为绕开法条、证据与法益的独立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