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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发快递交易型诈骗的辩护审查

——从虚构交易到设置退款障碍的证明链审查

引言

“盲发快递”案件外观上存在商品交付、货到付款和签收行为,容易被包装为买卖纠纷、销售模式争议或民事欺诈。但刑事审查不能只看是否交付了实物,而要进一步判断行为人是否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虚构买卖合同关系、利用被害人的误认促成付款,并通过投诉处理和退款障碍使被害人难以救济。张某某、孙某某案的实践价值,在于提示交易型诈骗的认定应当围绕非法占有目的和民事救济风险展开。

一、案情简述

根据现有素材,2021年5月、6月间,张某某在被害人未购买足疗包的情况下,利用非法获取的姓名、住址、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虚构买卖合同关系,以货到付款方式批量盲发低价足疗包。多名被害人误以为存在真实交易,以超过商品十倍的价款签收快递,张某某骗取30余万元。快递公司职员孙某某明知该盲销行为系诈骗,仍协助签订服务协议、提供快递服务并商议应对投诉退款。法院认定二人构成诈骗罪,孙某某系从犯,二审维持原判。

二、核心争议焦点

第一,盲发快递中存在实物交付和被害人签收,是否仍可认定诈骗罪。第二,非法占有目的如何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和欺骗后果中客观判断。第三,商品价格畸高时,被害人已取得商品是否影响财产损失认定。第四,快递公司职员提供服务并处理投诉,何时构成诈骗共犯,何时仅属于职业履职或管理违规。第五,诈骗成本能否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三、法理与实务辨析

其一,交易外观不能排除诈骗罪评价。

盲发快递型案件具有交易外观:有商品、有快递、有货到付款、有签收。但本案的关键事实是,被害人并未购买足疗包,张某某通过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虚构买卖合同关系,使被害人误以为自己或家人存在真实订单而付款。诈骗罪审查的重点,不是商品是否实际送达,而是被害人作出财产处分时所依赖的交易基础是否真实。

其二,非法占有目的应当从三类事实综合判断。

裁判要旨提出,盲发快递交易型诈骗中,应客观审查非法占有目的,并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欺骗后果三个方面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欺骗内容方面,应审查行为人是否就交易类型、标的物、价格及其构成等重要事项进行欺骗。欺骗程度方面,应审查其是否隐瞒救济可能性,或通过虚构退货地址、设置障碍拖延退款等方式制造民事救济风险。欺骗后果方面,则要看被害人是否陷入民事救济无力或难以及时发现真相的状态。

其三,财产损失不能只以是否拿到商品为标准。

裁判要旨明确,如果实际交付商品价格畸高,物品价值与标价差距巨大,售价远超一般人合理预期,行为人获得明显不符合正常市场价格的超暴利,即使被害人表面占有商品,其交易需求仍不可能实现,也可以认定财产损失已经发生。本案中,低价足疗包以超过十倍价款盲发销售,辩护审查应关注商品真实价值、市场同类价格、被害人付款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合理交易需求。

其四,快递服务提供者的共犯责任取决于明知和帮助程度。

孙某某作为快递公司职员,并非盲发行为的直接发起者。法院认定其明知张某某实施诈骗,仍代表快递公司签订快递服务协议,协助提供快递服务,并与张某某商议如何应对投诉及退款事宜,故构成诈骗共犯且系从犯。辩护中应特别区分一般物流服务、业务绩效追求与明知诈骗后的实质帮助。若缺少明知证据,或仅提供常规揽收配送服务,不能当然认定为诈骗共犯。

其五,诈骗成本不影响诈骗数额认定。

裁判要旨指出,诈骗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购买作案工具、伪装道具等成本不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盲发快递案件中,商品采购价、包装费、快递费、话务费、退货处理费等通常属于犯罪成本,原则上不能抵扣诈骗数额。辩护可以审查退款、未签收、拒收、重复统计等是否应从金额中剔除,但不宜简单主张以成本抵扣已骗取款项。

四、辩护策略与路径

第一,围绕真实交易基础审查欺骗内容。

辩护人应核查被害人是否曾下单、是否存在授权购买、是否曾与行为人或其平台发生过交易、快递单备注是否制造订单外观、收件信息来源是否合法。若确系完全未购买而被盲发,应进一步审查被害人签收时误认的原因。若部分订单存在真实购买、试用赠品、促销确认或历史交易背景,应与盲发订单区分处理,避免金额一概纳入诈骗范围。

第二,审查退款机制和救济障碍。

盲发快递是否上升为刑事诈骗,一个重要因素是被害人能否有效救济。辩护应调取售后话术、退款记录、投诉处理记录、退货地址、客服沟通、平台或快递公司处理流程。若行为人主动退款、退货渠道畅通、投诉后及时处理,可能影响非法占有目的和欺骗程度判断。若存在虚假退货地址、拖延退款、拒接投诉、转移收款等事实,则对诈骗认定较为不利。

第三,逐笔核对签收、付款、退款和拒收数据。

诈骗数额应以实际骗取财物为基础。辩护应逐笔审查货到付款签收记录、代收货款流水、拒收退回记录、退款凭证、重复快递单号、异常撤销订单等材料。对未签收、已退款、无法证明付款、与被告人无关的订单,应提出剔除意见。对于批量案件,不能仅以快递公司汇总表或收款账户总额替代订单级证明。

第四,围绕快递从业人员做明知抗辩和从犯辩护。

对于类似孙某某的快递从业人员,辩护重点是其是否知道张某某未获被害人同意即盲发快递,是否知道商品低值高价,是否参与设计退款障碍,是否直接从诈骗收益中分成,是否仅获得正常业绩收入。若明知证据不足,应坚持不构成诈骗共犯;若明知和帮助事实较强,则应突出其未发起诈骗、未掌控个人信息来源、未决定价格、未直接占有主要款项、辅助作用明显,争取从犯、减轻处罚或更低量刑。

第五,注意个人信息来源的关联风险。

素材显示,张某某使用非法获取的姓名、住址、手机号码实施盲发快递。虽然本案裁判结果主要围绕诈骗罪展开,但同类案件中,非法获取、购买、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可能带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并发风险。辩护应审查信息来源、数量、获取方式和使用主体,评估是否存在另案处理、数罪评价或量刑酌定影响。

五、实务启示与思考

第一,盲发快递案件的关键不是是否交付商品,而是被害人是否基于虚构交易关系处分财产。商品交付只是交易外观,不能当然消解诈骗行为。

第二,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应重点考察非法占有目的。欺骗内容是否指向交易基础,欺骗程度是否造成救济困难,欺骗后果是否使被害人难以追回损失,是实务审查的三条主线。

第三,价格畸高和超暴利是财产损失认定的重要因素。若商品价值与收取价款严重背离,被害人取得商品并不意味着交易目的实现。

第四,物流、快递、客服等外围人员的刑事责任,应坚持明知加帮助的双重审查。职业便利被犯罪利用,不等于从业人员当然构成共犯;但明知诈骗后仍协助签约、揽收、收款、处理投诉并阻却退款的,刑事风险明显上升。

结语

张某某、孙某某案说明,盲发快递型交易诈骗往往借助商品交付和货到付款掩盖虚构交易事实。对控方而言,需要证明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错误认识、财产损失和数额范围;对辩方而言,则应围绕真实交易基础、救济可能性、订单金额、退款事实和共犯明知展开精细化审查。只有把“看似交易”的外观拆解为具体证明对象,才能准确区分民事欺诈、经营违规与刑事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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