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刑事实务>正文

论预付式消费中“职业闭店”行为的刑事定性

——基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推定标准

在预付式消费领域,因经营不善导致的门店关闭与虚构经营状况骗取预付款的诈骗行为交织,界定罪与非罪的边界一直是刑事司法实务中的难点。近年来,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受让股权以逃避债务的“职业闭店”模式频发。该类行为究竟属于民事违约、一般商业欺诈,还是构成刑事犯罪,亟需明晰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陶某阳合同诈骗案”(入库编号:2026-03-1-167-001),对“职业闭店”模式下非法占有消费者预付款行为的刑事定性作出了明确指引。本文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相关刑法理论,对该案确立的实质审查标准进行评析。

一、 基本案情与核心争议焦点

案情显示,被告人陶某阳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承接处于经营困境的健身机构。其明知门店短期内即将闭店,仍通过拖延工商变更或雇佣他人代持股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方式企图规避法律责任。在承接后,陶某阳以支付部分租金和工资为掩护,隐瞒即将闭店的真实状况,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优惠推销健身卡,骗取预付款七十五万余元。法院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陶某阳承接门店并收取预付款后闭店的行为,是正常的市场经营风险导致的民事违约,还是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实施的合同诈骗犯罪。

二、 “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质审查路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由于主观目的具有隐蔽性,司法实践中通常遵循客观推定的证明法则。本案裁判理由确立了从履约意图、履约能力及真实履约行为三个客观维度综合审查的路径。

首先,审查民事合同的真实缔约意图。被告人承接不具备持续经营条件的门店,其商业逻辑并非基于长期经营获取合法利润,而是利用门店存续的短暂窗口期作为收取预付款的掩护。这种明知无长期经营可能仍大量缔约的行为,反映出其自始缺乏真实的履约意图。

其次,审查实际履约能力及资金流向。履约能力的判断不应仅限于表象上的门店运转。本案中,被告人收取的会员费未进入企业公户,而是通过个人账户流转,严重违反企业财务制度。部分用于维持门店运转的资金支出,实质上是为延缓案发、维持骗局存续的犯罪成本,其余资金均被个人控制和转移。资金被用于非经营性目的,直接印证了其客观上不具备实际履约能力。

最后,审查是否存在真实履约行为及其对向消费者的欺骗性。被告人刻意隐瞒经营恶化及即将闭店的核心事实,利用反常的低价促销诱导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同时,预谋通过雇佣名义法定代表人进行法律关系上的切割。这些行为已超出正常的商业促销范畴,属于为逃避合同义务、实现非法占有而实施的诈骗客观行为。

三、 刑事辩护与实务启示

本案的裁判逻辑为处理预付式消费引发的刑民交叉案件提供了清晰的界碑。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必须严格区分正常的经营失败与合同诈骗的界限。

对于刑事辩护而言,判断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阻断控方仅凭“闭店且未退款”的客观结果即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逻辑。律师应当重点围绕行为人是否投入了与其承诺相适应的真实经营成本、资金链断裂的原因是否系不可预见的市场风险、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资产等客观事实进行举证与质证。若行为人确有真实经营意愿,仅因市场竞争或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履约,应当坚守民事违约的辩护立场。

综上,“职业闭店”并非规避法律责任的避风港。人民法院通过穿透层层掩饰的工商变更与虚假促销,精准锁定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依法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予以惩处,既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为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提供了专业的司法保障。

阅读 198 点赞 24

声明:本网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转载的文章我们已经尽可能的对作者和来源进行了注明,若因故疏忽,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