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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在庭审中对被告人的发问技巧

        众所周知,庭审在刑事诉讼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是集中展现一个律师综合实力的主战场,庭审上有着诸多庭审环节,比如法庭调查、发问环节、举证质证阶段、辩论阶段等,作为被告人及其家属,最看重的(其实也就是勉强算能看懂的环节)应当是是辩论环节,律师在庭审上或侃侃而谈、或慷慨激昂、或引经据典,唇枪舌战、好不热闹,让当事人和家属心中暗呼过瘾,然而殊不知,这其中虽能展现律师实力,但是也含有一定的表演成分,所谓“内行看门道”,在庭审中,其实最能展现律师水平的是发问环节,内行人,譬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同行在这个环节中,通过律师提问的方式和内容便可窥探到律师对于案件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其法律素养,因此刑辩律师一定要格外重视庭审中的发问环节。
        很多年轻的刑辩律师对于发问环节并不重视,认为仅仅是简单的询问几个问题,对于所提问题的内容以及逻辑等并不过分关注,因此在庭审上,在这个本应该出彩的环节中,总是流于程序,那么,作为刑辩律师,在庭审的发问环节中,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呢?笔者根据多年的刑辩经验,现将刑辩律师在发问环节中的注意事项略微总结一二。
        一.  发问的内容方面
        在庭审上,经常可以看到有的刑辩律师在提问时不仅提的问题非常多,而且提的问题在之前的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早已交代清楚,或者律师在提问时并无逻辑,提的问题让在场的人都跟不上其“跳跃的思维”,因此在发问的内容方面,刑辩律师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提问要有层次。
        如案件比较简单,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并无争议,且在法庭调查时对于案情已基本查清,那么在发问环节时已无太多问题可问,仅有的少数问题可按照时间等简单的顺序进行即可,但如果案件复杂,比如涉及的事项众多、起诉的罪名众多、事实不清等问题,在法庭调查阶段也未完全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律师则需要借助发问环节,将有利于被告人的问题逐一问出,以期有助于法官作出倾向性判断。
        如提问的问题众多,刑辩律师在提问时便需要分出层次,按照一定的顺序或者思维逻辑对问题进行分层,以期提的问题有章可循,能让被告人明白所提问题涉及的焦点,也方便庭审参与人能明白提问题的目的,而不是杂乱无章,甚至让人摸不着头脑。
        比如笔者曾办理的一起案件,被告人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滥伐林木等罪名,尤其是前两个罪名,涉及的事情相互交织,并且涉及到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身份问题,较为复杂,因此笔者在提问的时候并没有将上述三个罪名的指控事实糅合在一起询问,而是在分开罪名的基础上,再进行第二次分层,比如针对前两个指控罪名,笔者先针对被告人的主体身份进行提问,在这个大标题下涉及到被告人在公司的职务、有无出资、工商登记、利润分配、经营管理等问题,在确定了其主体身份的基础之上,再对其所涉的事项进行单独发问。
又比如笔者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时,在针对本案的实体部分发问之前,先对其程序部分进行发问,在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20起事项发问之前,先对其职务以及收钱与职务之间的关系进行发问,在此基础之上,再对具体的罪名、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事项进行发问。
        2.提的问题要具体、不要笼统。
        在发问环节,有时候看到被告人对于其律师提出的问题茫然不知所措,不知如何应答,即便是在庭审上的其他人,也都不知道这个问题该如何回答,因为辩护律师提的问题太大,并不具体,被告人不知从何谈起。
        比如有的律师在提问时的第一个问题上来就问:“你把当时的情况再说一下”,这便与刚进行完的法庭调查阶段相互重合,被告人不太明白在刚才都已经交代清楚的情况下,难道又需要把案件全程都讲一遍么?又比如在故意伤害的案件中,有的律师会提问:“你当时是怎么打的被害人?”,被告人往往也不清楚该如何回答,因为不清楚律师是想问当时的起因、还是当时手中的工具,或者是当时击打的部位,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提的问题一定要具体,直接具体到“点”,让当事人的回答精准,比如针对故意伤害的案件,辩护律师便可以层层递进设计诸多细致的问题,比如当时你手中拿的是什么工具?有没有击打到被害人?如果击打的话,击打到被害人身上的具体哪个部位?打了几下?力度如何?当时被害人被打后是什么反应?你击打后将工具放在了哪里等等,将一个大问题拆解成多个小问题,做到精准提问,这样才能得到当事人的精准回答。
        3.提的问题必须是有利于当事人的问题。
        完全还原案件事实这个要求首先并不客观,且律师的工作并非是要还原案件真相,律师只需要在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已经搭建好的所谓“事实”的基础之上,找出其中的漏洞,把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情节向法庭呈现即可,没有把握的问题千万不要问,有可能对被告人不利的问题也千万不要问,如果辩护律师在庭审上突然觉得某个问题非常重要,但是答案有可能对被告人不利的情况下,一定要注意发问的角度,虽然不能引诱,但是可以适当有倾向性,辩护律师一定不要问公诉机关才应该问的问题。
        二.  发问的注意事项
        1.在庭审前一定要会见,确保当事人完全知晓发问的注意事项、意义以及发问内容。
        当事人一定要明白发问的意义和注意事项,明白公诉机关和辩护律师提问的不同立场和角度,注意在回答问题时的方法和态度,注意语速要配合书记员的记录、要明白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有义务回答清楚等。
        在庭审上,我们有时候会看到被告人回答不上来其辩护律师所发问的问题,辩护律师浮现出一脸着急的样子,其实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并不在于当事人,而是在于辩护律师没有提前与当事人会见,没有与其做好沟通工作。
因此,在法院确定了庭审时间之后,在开庭之前,刑辩律师一定要去会见,针对庭审做好沟通工作,在这庭审前最后的一次会见中,一定要针对庭审上的发问做好沟通,提前预想到公诉机关会提问哪些问题、辩护律师会提哪些问题,被告人如何作答等都要涉及到,甚至针对自己所提的问题可以先与被告人进行一次模拟演练。
        2.在发问之前,辩护律师最好先加段与当事人简单沟通的话语,可以消除其紧张情绪。
         虽然在庭审前针对发问已经与被告人做了沟通,但是真正到了庭审上时,很多被告人仍然会脑子空白,因此在发问的时候,辩护律师可以在发问前用一两句话再与被告人沟通下,比如笔者经常会说:“你好,我是你的辩护律师,现在向你提问几个问题,请你考虑清楚后如实回答,以便于法官查清案件事实,回答的时候语速慢一点,方便书记员记录,可以么?”在说这句话的时候,同时要与被告人进行眼神交流,要向其传达镇定、鼓励的信息,以便其稳定思绪,沉着应答。
        3.必要时,重复发问,以查漏补缺,或者及时纠正,或者予以强调。
        在庭前会见的时候就要告诉被告人,公诉机关提的问题肯定都是向着指控犯罪的角度去提问,所以如果公诉机关已经问过的问题,但是如果辩护律师还再继续提问的话,那么就需要仔细思考一下,刚才在回答公诉机的问题时是否经过了仔细思考,刚才回答的内容是否会引起误会,如果当时回答的并非是其本意,那么就要在重复发问的时候予以纠正,如果回答的很恰当,就要考虑也许辩护律师的意思是在强调这个问题,因为这个问题的答案对于本案的定罪量刑有着倾向于被告人的作用。
        4.在公诉机关提问不当时,及时表达反对,予以制止。
         虽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但是如果检察官提问失当,提问存在诱导性问题、甚至所提的问题有损人格时,应当严厉提出制止,表示抗议,不能唯唯诺诺,从而无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辩护律师一定要重视庭审上的发问环节,真正的高手过招,便始于发问环节,通过发问的问题和技巧,便已可以窥探到控辩双方的水平,因此刑辩律师对发问,切不可将其作为简单的一问一答,而应该在这不显山不漏水的环节中,达到不经意地让法官对案件产生了偏向于被告人的倾向,让法官感觉到另一种全新的视角正在呈现,这便对于律师而言,对于被告人而言,对于全案而言,便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文章来源: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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