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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阅卷方法:以起诉书为主导

阅卷是刑辩的核心,也是律师助理(尤其是尚不具备出庭资格的助理)非常重要的一份工作。如果能出色地完成这份任务,必然会为主办律师分解极大的工作量。

可以说,绝大多数著名的刑辩律师,由于案件多、社会活动多,他的阅卷工作都是由助理承担的。所以阅卷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主办律师的辩护观点,影响到案件的走向与结果。

什么是阅卷?阅卷就是对控方证据的审查,在审查中摸清控方的指控逻辑,找到其薄弱环节,形成辩方基本观点。一般来说,阅卷之前辩护律师都已经与委托人、承办人、当事人见过面,了解了案件大致情况,已经有了一些初步的想法和疑惑。阅卷的过程,就是印证一些想法、解决一些疑惑的过程。也就是说,我们是带着任务阅卷的。即使之前对案件不了解,通过阅读起诉书以及明确辩护的对象,也能够对案情有所了解,对阅卷的侧重点是有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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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问题
 

起诉书是控方的立论,辩方的任务是驳论。案卷材料是控辩双方共享的论据。因此,毫无疑问,阅卷必须以起诉书为主导,围绕起诉书的指控进行。

起诉书一般会包含哪些内容,我们就从哪些方面入手。

一个案件的起诉书,首先解决的是犯罪主体的问题。案卷材料里也会有一些关于主体的证据材料。主体一般要解决两个问题:年龄、身份。极少数案件涉及精神病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年龄在刑事责任年龄的边缘地带,对于年龄问题的证据我们必须认真审查,找到疑点大做文章。我曾经代理的一起死刑案件,因为案卷中有多个不同的年龄证据,我们重点突破,导致案件发回重审,久拖不决。需要强调的是,年龄问题是刑事辩护的硬招,没有主观认识上的弹性空间。一旦辩方从年龄角度放招,基本上都能辩护成功。所以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

主体身份是基于某些案件的特殊主体要求。一般来说,控方在此出错的机率很小,而且司法解释也为控方的自圆其说留足了空间。即便如此,对于特殊主体,我们也是需要根据案卷材料和罪名认真研究,找到疑点。从辩护效果的角度考虑,我不主张辩方将所有的宝全部押在主体上,只能作为辩护观点之一。

说到这里,我需要插入自己的一个观点。我认为即使是再烂的案子,即使案件被司法机关办得一塌糊涂,或者即使是所谓的铁案,作为辩方,主要的辩护观点既不宜过多,也不宜太少。

也就是说,既不宜万箭齐发,将案件批得一无是处,也不宜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辩护观点太多,则抓不住要害,观点太少,则太单薄,缺少防护。一般来说,主要辩护观点以三个为宜。最好不少于三层防护,最多不超过五层。

我们在阅卷时提炼辩护观点,需要注意到这些。分清主要与次要,细枝末节的问题可以标明,实在找不到话说的时候再提出。

回到主体方面的阅卷。精神病的问题在中国刑事司法中历来不受重视,但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应该会在这方面有改观。目前情况下,除非只有这一条道可走,否则,仍然不宜作为唯一的、主要的辩护观点。

2
程序问题
 

起诉书的第二部分说的是程序,体现的主要是羁押时间、公检法的交接时间。我们的阅卷也应围绕程序合法性有单独的篇幅。起诉书的描述比较简单,而我们的阅卷工作则要复杂一些。

是否将程序作为阅卷重心,是我们在阅卷前基本应确立的目标。如果案情简单、当事人希望速战速决,而且司法机关虽有瑕疵,尚未达到违法的程度,倒无需在程序上过多发力。庭审中作为司法机关改进工作的建议,友善地提出,可能比义正词严地提出,效果更好。

如果程序问题直接关系到证据的真伪,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那就需要认真研究了。不过,从办案实践来看,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极少能得到支持。因此我认为,程序违法方面,辩方如何出牌,还需认真斟酌。尽可能作为控辩交易的筹码,在庭外解决一些实质性问题。如果在法庭上摊牌,也要做好不被采纳的准备。也就是说,我仍然不主张将程序问题作为辩方主要的、唯一的观点。

程序问题,主要还是时间问题(尤其是审讯时间)。至于刑讯逼供等问题,阅卷中几乎不可能找到证据。所以,阅卷时应当保持对时间的敏感性,必要时进行摘录和思考。时间问题是一些办案单位新手容易忽视的。我办理的某职务犯罪案件,十几二十分钟就能做几十页笔录,要排除这样的证据,显然是理由充分的。

建议对办案的整个过程,从当事人被首次传唤开始,做个时间轴。对每份笔录的起止时间、页数,做详细摘录。

重要的事情再强调一遍:程序问题可以作为主要辩护观点,但尽量不作为唯一观点。辩护意见中可以将所有的程序问题一一列出,建议改进,释放友善的信息。

3
犯罪事实问题
 

接下来就是犯罪事实部分的阅卷。我们分为口供、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物证(照片)等几个方面来说。

我们看起诉书,描述犯罪事实都会有几个要素: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所谓的证据能互相印证,指的也是这些要素的吻合。所以我们对事实部分的阅卷,也是围绕这些基本要素进行。我们在阅卷中所做的摘录,就是对这些基本要素的摘录。

有些犯罪事实,时间跨度比较长,时间点较多,我们需要制作时间轴或时间表。有些案件的地点、地形地貌很重要,我们要根据案卷材料画地图来熟悉、分析。有些案件的人物关系较复杂,我们需要做人物关系图来梳理。

说到地点问题,我强烈建议,有条件的情况下,辩方尽量到现场找感觉。即使一无所获,至少对委托人而言,是个交待。

犯罪经过在起诉书中的表述通常会十分简约。犯罪经过主要体现在口供中(极少数以视频资料体现),而口供往往是稳定性极差的。也就是说,无论什么类型的案件,对于犯罪经过的描述,往往会出现差异,除非侦查人员复制笔录或者诱供。

口供中对于犯罪经过的描述出现差异,实事求是地说,是很正常的现象。因为人的记忆有误差,角度有区别。所以,如果我们阅卷中对这些误差过于吹毛求疵,意义并不大。这样的辩护意见不但很难被接受,反而会招致反感。尤其是当客观性证据能反映出部分犯罪经过时,这样的辩护更是徒劳。

所以,我们在阅卷中对犯罪经过的审查,应当是抓住关键点。什么是关键点?不同性质的案件是不一样的。伤害案件、涉财案件的关键点有很大区别。阅卷中结合案件性质来把握。对于这些关键点,可以采用列表对比的方式来对照。

能够体现犯罪经过的证据种类,除了口供,还有视频资料、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物证照片等。我们结合对这些证据的分析,来还原犯罪过程。

犯罪经过是大多数案件的内核,关系到犯罪性质、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直接影响到最终的定罪量刑。因此,对犯罪经过的分析,除了依据案卷材料,我们还要结合自身的生活阅历、工作经验,借助专业人员的知识,做出综合判断。有些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脑子比较简单,生活经验欠缺,对犯罪经过的描述漏洞百出,经不起推敲。

4
犯罪结果问题
 

犯罪结果是犯罪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定性和量刑。案卷中体现犯罪结果的证据,一般是书证(涉财类)、鉴定意见(伤害类)。涉财类也会通过审计报告等方式证明犯罪结果。对于犯罪结果的证据审查,应当注意两方面:1、结果的确定性;2、犯罪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所谓结果的确定性,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有不同的认识。例如强奸案,阴道红肿或处女膜破裂,并不意味着有过性行为。红肿有可能是炎症,破裂可能是陈旧性的。

例如涉财案件,审计报告的结论不一定正确,甚至可能被办案单位偷换概念。
包括伤害类案件的法医鉴定意见,我们都需要对照诊断书、病历和鉴定标准严格审查,字字推敲,不可因为自己非专业而偷懒。

至于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更是辩护中有可能拿来作为重点的,需要仔细分析。

对于证据材料的审查,有形式方面的审查(公诉机关审查的重点往往是形式方面),还有实质部分的审查。后者更费时间和脑力,更需要经验和实力,这往往是公诉人做不到的部分。因为有经验有实力的公诉人往往升职了,未升职的一线公诉人也是有情绪的,懒得在这上面花功夫。奋战在一线的公诉人,大多是小年轻,手里事情多,心浮气躁。所以我建议,阅卷的重心放在实质审查上,这样形成的观点是力度十足的,每一拳都打在肉上,每一刀都见血,控方无法借助公权优势化解。
文章来源: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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