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对于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一般没有争议。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般也没有争议。但是,对于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或“极为悬殊”的钱物,情节严重的,是以强迫交易罪还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则存在较大争议。
对此,一般应结合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行为人通过强迫交易行为所牟取的非法经济利益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和比例,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的程度等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罗开卷
暴力、威胁手段下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作者:罗开卷 上海高院刑二庭法官
案情简介作者:罗开卷 上海高院刑二庭法官
被告人顾某、吴某、杨某、严某系出租车驾驶员,2009年1月9日至2月18日间,单独、分别结伙或伙同他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接载日本籍乘客后采用言语威胁、关闭车门、开车绕圈、急刹车等手段强迫被害人支付超额车费,实施强迫交易行为共计11次。其中,顾某参与作案7次,数额5511元,非法获利5221元;吴某参与作案5次,数额4538元,非法获利4273元;杨某参与作案2次,数额2038元,非法获利1996元;严某参与作案1次,数额700元,非法获利679元。
各方观点
本案四名被告人为了获取超额车费,对日本籍乘客采取了暴力、威胁手段,其行为要么构成强迫交易罪要么构成抢劫罪。而笔者注意到,四名被告人是以抢劫罪刑事拘留、逮捕,而以强迫交易罪提起公诉,最终也是以强迫交易罪定罪量刑的。究其原因,在于暴力、威胁手段下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的界限模糊,有时难以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如2008年广受社会关注的河南郑州保罗国际“天价头”案等。如何区分暴力、威胁手段下的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并对本案定性作出正确认定,存在以下观点:
观点一
区分暴力、威胁手段下的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关键是看行为主要侵害的是自愿、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还是财产与人身权利。如果是前者,构成强迫交易罪;如果是后者,构成抢劫罪。本案四名被告人采用言语威胁、关闭车门、开车绕圈等方式强迫被害人支付超额车费,实施强迫交易行为11次,扰乱了正常的出租车营运秩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观点二
理论上,强迫交易罪对暴力、威胁的程度要求低于抢劫罪,但实践中难以具体把握。因此,应从行为人是否经常进行商业活动,或者以商业盈利为生角度区分两罪。本案四名被告人系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强迫被害人支付超额车费,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观点三
区分暴力、威胁手段下的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应结合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所牟取的非法经济利益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比例,以及使用暴力、威胁的程度三个方面递进作出判断。本案四名被告人尽管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出租车运输服务交易,但通过强迫交易手段所获取的超额车费与合理车费相差悬殊,属于以交易为名行抢劫之实,其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作者评析
“区分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
司法实践中,对于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一般没有争议。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般也没有争议。但是,对于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极为悬殊的钱物,情节严重的,是以强迫交易罪还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暴力、胁迫手段下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的区分,主要应结合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1 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
特定的交易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并当场取得财物的行为,除可能构成抢劫罪外,还有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此时,区分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即商品买卖、提供或接受服务。一般情况下,有特定的交易存在,构成强迫交易罪;无特定的交易存在,构成抢劫罪。存在特定的交易,说明行为人一般是在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主观动机驱动下,通过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促成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达到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牟取“暴利”尽管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但是通过客观的交易行为获得的,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平、自由、平等的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该行为流程图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主观动机驱动→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促成商品或服务的不公平交易→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此“暴利”包括合理价钱、费用和非法经济利益两部分)。如果不存在特定的交易,说明行为人是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动机驱动下,直接通过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达到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及人身权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该行为流程图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动机驱动→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显然,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对于区分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至关重要。
当然,特定的交易应该是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的。对于不是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促成商品或服务的不公平交易的情况即“一次性交易”,应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仍然属于强迫交易罪的范畴。但是,如果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一般可认为行为人是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促成“一次性交易”,实现非法占有目的,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 行为人所牟取的非法经济利益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和比例
如果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交易,就应要看行为人所牟取的非法经济利益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和比例。绝对数额大,比例未必高。因此,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又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对于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不大,比例不高即相差“不大”的情形,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对于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大、比例高即相差“悬殊”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因为行为人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是通过以不合理的价格完成交易来牟取“暴利”的。如果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特别大、比例特别高即相差“极为悬殊”的情形,则一般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如强迫他人用2万元购买价值10元电子手表的行为,就很难说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应认定行为人以交易为名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实,即属于抢劫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相差“不大”较为容易,但何谓相差“悬殊”、相差“极为悬殊”,在没有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前,需要司法人员综合多种因素作出判断。
3 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的程度
在对暴力、威胁程度的要求上,强迫交易罪低于抢劫罪。根据前文论述,在商品买卖、提供或接受服务中,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如果不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即没有达到致使其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程度,并由此牟取或意欲牟取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相差“悬殊”的非法利益,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牟取或意欲牟取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极为悬殊”的非法利益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致使其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并由此牟取或意欲牟取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非法利益的,由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否则,情节严重的,仍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在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场合,如果行为人牟取或意欲牟取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相差“极为悬殊”的非法利益的,则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为在相差“悬殊”、相差“极为悬殊”的情况下,非法占有部分一般大于合理价钱、费用部分,行为人使用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暴力、威胁手段,就说明行为人既想促成交易又想实现非法占有,单就非法占有部分而言构成抢劫罪。
本案中,四名被告人均为出租车驾驶员,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出租车运输服务交易。尽管四名被告人为了促成不公平交易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但不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也尽管四名被告人的超额车费与正常车费的最高比例达60余倍,最低比例也有7倍多,但考虑四名被告人存在开车绕圈等因素,故其所获取的超额车费仍然属于相差“悬殊”的范围。因此,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强迫交易行为而非抢劫行为,应以强迫交易罪对四名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
判决链接
对于此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顾某、吴某、杨某、严某单独、分别结伙或伙同他人,采用言语威胁、关闭车门、开车绕圈等方式强迫众被害人支付超额车费,超额车费与正常车费的最高比例达60余倍,最低比例亦有7倍多,属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法院遂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严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某不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吴某主动表示撤回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某及原审被告人顾某、杨某、严某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鉴于吴某主动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文章来源:庭前独角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