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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同志:办好刑事案件有诀窍(四三二一)

本文节选自于同志于2016年11月在国家法官学院“全国法院刑事裁判文书研修班”上的发言
写好裁判文书的前提,是要把案子办好。而办好案件,就要从提高自身综合素养着手。结合自己的办案体会,我这里再补充说四句话,就是“强化四种意识,办好三类案件,抓住两个环节,打牢一个基础”,也可以概括为刑事审判的“四三二一”。

“强化四种意识”

(一)政治敏感意识
为什么首先要提政治敏感意识,因为刑事审判从来就没有也不可能脱离政治。过去人们常说刑事审判是“刀把子”,现在这个提法少了,但是刑事审判的“刀把子”功能,从来就没有丢也不可能丢,不管我们怎么强调人权保障。当然,强调人权保障也与之不矛盾。现在中央领导反复讲:不仅是刑事审判,也不仅是法院审判工作,整个政法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维护政权安全。

为什么要把维护政权安全作为政法工作的首要任务?我个人理解,是因为政权还面临着一些现实的威胁和挑战。比如,在生活中我们常听到一句话,说“境外敌对势力”如何插手和干预我国内政。上大学时听到这句话时还犯疑惑,现在是和平年代,朗朗乾坤之下怎么会有敌对势力呢?参加工作后才逐渐地明白,原来所谓的“境外敌对势力”从来就未在我们眼前消失过,不是我们不注意,只因他们太隐蔽。

我们知道,现在国际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动刀动枪地去颠覆一个国家政权,已经很少了。现在流行的是“颜色革命”。什么是颜色革命,简单地说就是用和平和非暴力的方式搞政权更迭。怎么搞?和平和非暴力的方式只能从一个国家的内部发起。而从内部发起,就要教唆和鼓动国内的“异见者”,官方说法是“培植代理人”,就是其惯常手法。而所谓的“代理人”,大多以“意见领袖”的形象出现,以便能够起到“一呼百应”的效果。此为一。二是攻击制度缺陷。往往从具体问题和具体制度入手,上纲上线进而波及乃至直指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中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说实话在具体层面找拾问题,实在不难,所以此招屡试不爽。而一些刑事案件本身就是负能量,其发生也可能有社会方方面面的原因,这就为一些人炒作案件、攻击制度提供了条件。所以,近些年非法聚集、围观法院庭审,炒作刑事案件审判的情况频频出现,案件审判工作的风险性明显增大。三是摧毁偶像。你看近年来攻击雷锋、邱少云、张海迪等英雄人物的事件屡出不穷,就是这个背景。一个民族一定要有自己的英雄,英雄是这个民族的价值凝结和灵魂归宿,可以起到精神支柱的作用,摧毁他们,就等于抽调一个民族的精神支撑,此招不可不谓险恶。四是唱衰中国,美化西方。五是鼓吹西方的普世价值,这已涉及到意识形态的斗争问题。总之,作为刑事法官,我们的目标不是做政治家,但是一定不能少了政治方面的“敏感意识”,尤其不能在这方面犯糊涂。

(二)社会风险意识
大家都在说,目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从世界各国发展经验看,在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生转型的时候,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就会增多。我们面临的现实情况确实是这样,目前在很多领域都存在一些可能诱发矛盾和风险的潜在因素,而且社会矛盾的燃点很低。现在大家的基本共识是,我国已经步入“风险社会”,各行各业面临的情况都差不多。不仅仅你法院干工作要有风险意识,其实大家都在说防风险。但我们尤其需要强调。因为犯罪本身就是自我与社会、与环境产生激烈矛盾冲突的结果,所以,我们从事刑事司法工作,就是在直面社会的各类矛盾和风险,更要有风险意识。

特别是对涉及特定主体、特定对象和特定领域的案件,办案时要有高度的敏感性,比如对涉及到公务人员犯罪,弱势群体的犯罪,侵害医生、儿童的犯罪,涉及到拆迁、信访、宗教领域的犯罪,涉及到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直接关乎民生领域的犯罪等等,其审理工作本身都具有较大的风险性。为什么有风险?因为这些案件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和炒作。现在舆情方面的突发情况,可以说是目前审判工作面临的最大风险。

审理这些案件时要积极关注社会反响,综合各类因素审慎判断,不能将法律绝对化、片面化地理解。案件审判既要严格依照国法,还要关注天理与人情。既要充分考虑法律效果,也有考虑社会效果。社会效果是什么,就是社会公众的反应和接受程度。

记得在北京法院工作时,我曾参与办理街头小贩崔某某杀害城管的案件。崔某某因其在中关村违法卖烤肠而被城管执法人员李某等人扣押三轮车,在三轮车被抬上执法车的时候,崔某某突然发疯般地将手持的刀子刺入李某的颈部,当场致其死亡。这个案子涉及到比较敏感的社会弱势人员犯罪问题,社会上非常关注法院什么判。当然也有一些人炒作案件,比如提出这个案件反映民众生存权和政府执法权的冲突,法院怎么判意味着优先保护哪一个。这就有些煽风点火的意思。但法院当时确实面临很大压力。

办理这类办案的体会,一是不能无视社会反响,要积极回应社会的关切。二是既要善于从社会大的方面看问题,所谓高处着眼,又要善于低处落脚,也就是要善于把社会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技术化,无论你对大的方面考虑多少,但终归要落到定罪量刑的法律适用上。所以,无论如何裁判,在法律层面都要找足依据,站得住脚,这是裁判避免争议的终极之路。三是案内和案外联动,寻求更多的支援。有些工作必须得做,但不一定由法院亲自做,要善于协调和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比如,崔案在法院审判处理的过程中,实际上有关方面也以各种方式与被害人、被告人家属积极接触、沟通,包括提供必要的疏导、救助等,所以,最后案件不判死刑,取得了社会各方都予接受和认可的效果。

(三)化解矛盾意识
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一方面,纠纷解决和规则之治,本来就是现代法院的两大基本功能。审判案件,不仅仅是把案子判完,还要追求化解和解决矛盾纠纷。另一方面,公正是司法的根本目标,但司法公正绝不仅仅是形式上的、程序上的公正,还要有实体和实质上的公正。实体和实质上的公正是什么,我理解就是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掉,达到一个相对合理、各方接受的结果。实质上的公正一定是建立在问题解决之上。所以,我们不能把公正的标准绝对化、抽象化,认为严格依法办案、办事就可以实现公正,如果问题不解决,矛盾没化解,当事人不接受,人民群众不满意,那我们谈何说实现公正?

这里我可以分享胡云腾大法官的说的一段话,他说:“司法公正必须是法官和当事人的共识,而不是法官个人的一厢情愿。法官的公平正义观念需要融合群众的感受,应当考虑群众如何评判,尽量符合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法官不仅要努力作出公正的判决,而且要努力作出让当事人接受的判决,这才能实现司法化解矛盾和解决纠纷的初衷,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你看看生活中有多少案件裁判,从法律上讲并无多大问题,但当事人就是不接受,人民群众就是不拥护。其中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就是我们心中的公正标准过于法律化、过于抽象化、过于单一化,不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无论我们多努力,就是得不到支持。这确实是需要深入反思的一个问题!

从最高法院的立场看,这些年的刑事审判也非常强调“化解矛盾”。你可以从有关司法文件和历届领导的讲话中找到很多的这方面要求。从我个人的经验看,审判实践中对以下几类案件要加强矛盾化解工作:(1)涉及群体利益或涉案人数众多的案件;(2)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3)当事人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4)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案件。严格上讲,这几类案件的矛盾化解工作都很难做,但仍需要我们知难而进,因为这些案件本身存在较大的“隐患”,如果不设法把案件矛盾化解掉,就很有可能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因素。可以说,这也是刑事法官的担当或者说社会责任。

如何缓解矛盾,其实手段还是比较多的,我们可以综合运用民事调解、司法救助、量刑调解等,也可以借助于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相关部门,比如民政、维稳、信访、街道、社区等。总之,只要想办法,总会有办法。

(四)裁判身份意识
所谓裁判身份意识,就是你要把自己当作裁判员,不能当观众,更不能直接当选手。裁判是什么,它是法官运用法律在法定程序中解决特定矛盾纠纷的过程。法官参与其中,有着明显的约束,第一,你的言行要有法律依据,规范行事,不能肆意妄为。第二,要有强烈的程序意识。程序很重要,时常你为裁判实体结果的努力别人看不到,但是程序上的瑕疵,哪怕是一点都在别人眼里,因为程序是显性的、刚性的;第三,中立消极一些。特别是在法庭上,你要一定要把自己摆在“中立裁判者”的位置,你是裁判员不是运动员,切不可将两种身份混同。

这几年刑事审判中出现一个怪现象,法庭上律师不与公诉人较劲,偏找法官单挑,特别是在一些敏感案件的审判中。我以前还为此专门找了一些庭审光盘研究,发现问题是多方面的。这里单讲法庭的问题,发现法官过于积极,太过主动,偏离中立定位。律师提出问题,你没有让公诉人回应,而是自己抢先表态,所以,律师就直接对你来了。有几个案子,整个庭审过程公诉人大多数时间是沉默不语的,而一直是法官在与律师对质。这就有很大的问题。你是一个庭审的主持者、倾听者、判断者,你没有必要也不应该那么样积极、主动。过于积极,就难免偏离中立地位,就容易在形式上、程序上引发不客观、不公正、有偏袒的质疑。

我主持庭审的体会,法庭上只要控方或辩方提出自己的主张,就应当立马询问另一方是什么意见,在另一方没有发表意见之前,不要主动表态、引火烧身。引导控辩双方对抗,是法庭的职责,切记只当裁判员,不当运动员。而且,控辩双方对抗越激烈,越有利于把事实查清、问题说透,越有利于法庭公正裁判,越应该欢迎。所以,我多年来一直的感受是,不怕双方话唠,就怕各自无话。法庭上问题没说清说透,法庭裁判就会难受。

当然,这里也存在引导公诉人积极应对的问题。我记得有几次开庭,当把辩方的意见抛给出庭的检察员。结果检察员说“请法庭依法裁判”。我当时就提出“依法裁判是法庭的事,现在是听取你方的意见,同意或反对你得有说法”。这样,他才进一步提出自己的意见。不仅如此,表态还要有具体理由。如果庭审控辩双方对抗不充分、意见表达不到位,你在庭后的裁判就会很难受、很被动。

第四,独立判断。司法权本身就是判断权,放弃判断,就不是司法,就不是裁判。所以,我们要切记自己是裁判者,你不裁不判,就不是合格的法官。判断,就要坚持独立判断,不能人云亦云,领导说啥就是啥,上级说啥就是啥。现在我们提“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如果你都没能独立判断,谈何去负责?当然,现在审判权运行机制上确实还存在着较强行政化的问题,但作为承办人,这个问题其实也不难解决。一句话,让法律的归于法律。案件出现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合议庭意见与庭、院长意见不一致,那就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最后执行审委会的决议就是了。关键是你得有自己独立的意见。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司法活动不同于行政事务,它有着很强的书面化特点。整个案件审理过程、各个环节都会有文字性的记录,所以,独立地发表自己的真实意见,很重要。因为,你的意见永远在卷,既是追责的依据,也是自我的“保护衣”。

“办好三类案件”

(一)重大敏感案件
什么是重大敏感案件,官方的界定大致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外交关系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执法过程或结果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较大争议的案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国家安全、外交关系、社会稳定、政法机关形象或执法公信力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我看来,重大有标准,敏感却不分大小。实践中一些小事小案,由于撞上社会的热点或公众的痛点,也可能成为敏感案件,如果处理不当、应对失策,可能会由小问题演变成大事件,从而使审判工作陷于被动。所以,问题的关键还是前面所讲到的,办案要有政治敏感意识和社会风险意识,在接手案件时能够相对准确地进行风险的评估和预测。

重大敏感案件不可怕,而且它还是锻炼队伍、提升能力的绝佳机会。如果能够办一两个重大敏感案件,你会发现以后的职业生涯中所有的案件都不在话下。当然,我们也要有清醒认识,重大敏感案件不好办。不好办是因为重大敏感案件通常具有较强的政治性、政策性,社会广泛关注,有的甚至在国际上引起关注,且时常案情复杂,法律适用疑难等,稍有不慎就容易出现不可挽回的问题。

对于重大敏感案件,一要沉重应对。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的预案和方案。现在中央提出对重大敏感案件要建立“三同步”机制,同步谋划、部署和开展“依法审理”、“舆情引导”和“社会面稳控”三项工作,目的就是为了确保案件依法而稳妥的审结。二要开好庭审。如果把重大敏感案件的处理比喻成一场战争,那么庭审无疑是主战场、主战役,各方聚焦,十分关键,甚至可以说“成败在此一举”。三要寻求支持。该请示汇报的,就应当积极主动向上级法院和领导机关报告工作,以最大限度地获得支援。有的事项属于事前应报告的,就不能等到问题出现才报告,以免造成工作被动。四要情势权衡。要密切关注舆情发展趋势,善于把握社会发展大势,使案件处理与之契合,且不可逆潮流而动。要时刻做社会改革和发展的促进派。五要敢于坚持。坚持什么?坚守法律的底线,不能让舆论牵着鼻子,搞舆论审判;案件的定罪量刑,要严格依法作出,不能放弃对法治原则的坚守。特别是,有一些案件可能涉及到敏感的社会及政治问题,作为具体办案人员,要善于将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技术化,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稳妥和可靠。

(二)新类型案件
什么是新类型案件?在我看来就是,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刑事和民事行政领域都存在。遇到这类案件怎么办?第一,不能坐等法律完善。立法程序十分复杂,你等不及也时常等不到。第二,不能嘲笑法律。学者可以批判法律,并借以提出完善立法的构想,但法官不行,批判也没有意义,等米下锅的现实也不容你做无意义的批判工作。切记法官永远不要嘲笑法律。我们要做的是解释法律,通过我们的合理和善意的解释,使立法的粗疏得以细化、漏洞得以弥补、过时得以更新。所以,第三个要求就是提高适用法律能力。适用法律,就是解释法律。而解释法律,最高法院一直在竭尽全力地做,但能不能完全满足审判实践需要呢?还不能。我们也不要指望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把审判实践需要的所有法律和解释条文,完美呈现在眼前,他们不是神仙,也不可能达成这个目标。更多的时候需要我们自身的“能动司法”。

怎么能动司法?首先要评估案件的实质危害,需不需要进行刑罚处理。如果危害很严重,有了刑罚处罚的期待可能性,那么就去找最接近的法条吧。有人担心,是不是要进行类推解释,我说还没到那一步。我们的1997年刑法经过九次大的修正,已经有了452个条文,475个罪名。所以,找一个接近的罪名并不难。当然,这一过程需要进行价值的梳理和判断,必要时对法律做扩张性的解释。

我这里可以举一个例子,大家知道08年奥运会前夕,北京发生一起新闻记者造假说奥运场馆周边的包子馅是纸做的事件,“纸馅包子”这个假新闻如果发生在平时,对当事人给予行业或行政性处理就行了。但当时在全世界都在关注和炒作中国食品安全的特殊时期,这个事件的影响实在太坏了。危害很大,就有了刑罚处罚的必要性。但是以哪个罪处理,却令办案机关头疼。最后研究用了“损害商品声誉罪”这一罪名。就是说你的行为损害了正常经营包子业务的商户的利益。这个案子宣判后,有一些刑法学者提出质疑,包括有人当着我的面提出了颇为强烈的质疑意见。当时我还在人民大学在职读博士,就拿来这案子的卷宗材料进行研究,发现这样认定没有原则性的问题,无非是对刑法进行了必要的扩张解释而已,而谁也没有禁止可以对刑法做扩张解释。为此就写了一篇文章登载在《法学杂志》上,之后人大复印资料等刊物作了转载。当我再遇到提出质疑的教授时,他说看了你的文章我理解了,这个案子还是可以这么处理的。

这就是能动司法、能动解释法律的结果。我个人理解,现在中国进入一个快速发展和快速转型的时期,新问题层出不穷,你看刑法从1997年大修以来,已经修正九次了,但仍然跑不赢千变万化的现实世界,这也是所有成文立法的宿命。不管立法者多么勤勉,总会有一些案件你找不到直接的立法依据,这就是新类型案件,也是我们常讲的“疑难案件”,问题的解决之道就在于积极运用扩张性的法律解释。你看这些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出现多少这样的新类型案件,最后不都是通过扩张解释法律实现案件的依法处理了吗!所以,我曾经在《人民法院报》上写文章谈“网络犯罪的司法应对思路”,提出应把扩张解释方法作为应对涉网络案件的基本法律适用方法。其实,何止是对涉网络犯罪案件,现实生活中有很多领域都遇到一些当时立法未能充分顾及的新情况、新问题。所以,扩张解释方法可能是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判案主要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方法。

(三)常见多发型案件
这类案件我是从刑法修正案(九)想到的。修正案(九)算是刑法的一次大修,新增了20个罪名,修改了14个罪名,拓展其适用范围。所以,学界普遍认为,该修正案体现了刑法在新时期的扩张。扩张的是什么?主要是一些常见多发的罪名,比如虚假诉讼、考试作弊等。这些行为在过去都是行政处罚的对象,为什么现在要入刑处理。这里有几个背景值得关注。

第一,社会转型时期不稳定因素增多需要刑法更多地介入。当今世界已经步入了风险社会的时代。为防范风险,全世界的刑法应在扩张,以强化民众的安全感,包括将犯罪前置化、法益抽象化、主观要素分离化、扩大犯罪圈等。我国也不例外。

第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需要更为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稳定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前提,这就要求综合运用包括刑法在内的各种手段,调动司法、立法、行政等各方面力量,为全面深化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第三,劳动教养废除后的制度空档需要刑法及时补位。劳教制度废止后,其部分适用对象单纯依靠治安处罚措施尚难以有效应对,而有必要纳入刑法规制。

第四,公民人权意识的增强需要刑法积极予以回应。人身权是第一人权,历来是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人身权利保障有多种法律渠道,但刑法无疑是其中的最为有力的手段。人身权利的刑法保护,无论如何强调都不过,在现阶段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第五,“厉而不严”的刑法结构需要适时调整完善。一方面,我国刑法存在结构上还存在“厉而不严”问题,一些该入罪的行为还没有入罪。另一方面,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刑事案件较为高发,当务之急还是要加强立法的前瞻性,更好的发挥刑法打击犯罪的作用。所以,在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上,我们现在的主要问题还是犯罪化,比如对一些新兴经济领域,刑法介入力度尚不到位;一些民众难以容忍的严重道德败坏行为未能及时入刑;对贪腐渎职行为的惩治理有待加强,等等。可以说,在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刑法调整的重点仍应是加强法网的严密性,更加有效地发挥刑法的威慑、警示、引导、教育功能。

刑法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刑法的适度扩张,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在新时期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的改变,可能促使刑事司法在理念、观念、政策等方面的调整,同时也可能给实际工作带来影响。比如,容易滋生“刑法万能”,对犯罪问题过于依赖刑事打击而忽视综合治理的倾向;一些案件区分罪与非罪,划清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将变得更加困难;刑法与其他法律还可能出现衔接不畅的问题;如果不能准确适用刑法,可能导致刑事打击面不当扩大,等等。此外,轻罪的立法扩容,还可能会导致轻微刑事案件的激增,使得法院刑事审判的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等。这些都需要我们在司法层面加强研究,积极应对。

我个人的总体想法是,对常见多发犯罪案件,要注意贯彻“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可以坚持“定性先行、量刑调整”的思路,从性质上作犯罪认定,并采取轻刑处置。这样既对其作了否定性评价、予以谴责,教育本人,引导公众,同时处以较轻刑罚又不至于将其“一棍子打死”,从而最大可能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同时,在轻罪大幅扩容的情况下,要积极探索案件审理繁简分流机制,一方面要用足用好现有的简易程序,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包括刑事速裁程序在内的其他便捷审理方式,切实推动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普通程序审理,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简便审理。此外,我们还要继续坚持强调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犯罪问题是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综合治理是治本之策,不能有“刑法万能”思想,并且刑罚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单纯依靠刑法治理社会成本甚高。所以,对于能通过民事、行政、教育等途径解决的问题,仍应坚持将刑罚作为最后手段,避免引发有关机关在日常社会管理中的懈怠。

“抓住两个环节”

(一)开好庭审
刚才讲到办理重大敏感案件,开好庭审是关键。其实不仅仅是重大敏感案件,就整个刑事审判工作而言,庭审都是一个关键环节。现在我们提以审判为中心,如果从法院的角度讲,就是以庭审为中心。既然是中心,自然很重要。现在及下一阶段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就是要充分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也即学者所说的“庭审实质化”,以确保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使法庭的庭审真正成为确认和解决罪、责、刑的关键环节。

开好庭审,有几个方面的工作要重点关注:第一,充分用好庭前会议制度,做好庭审的准备工作,特别是要注意利用庭前会议过滤必要的程序问题,如管辖、回避、证人出庭名单等。第二,督促检察机关落实好举证责任。举证不是检察机关一家的事,在审判中心制度下,怎么举证,出示哪些证据,庭前不能坐视不管,而应提倡与检方积极沟通、听取意见,并给予必要指导,督促其充分履行举证责任。要审慎对待“打包出证”、“捆绑出证”,按照繁简分流的原则,有区别地把握举证质证程序。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不认罪案件,原则上要“一证一质”,只有证明事项存在关联的几个证据才放在一起“打包出示”。第三,切实保障辨方的合法权利,引导、推动控辩双方充分对抗,前面已说了,控辩双方对抗、争执越激烈,越有利案件查明事实,公正裁判。第四,最大限度地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进一步规范和适当限制书面供述、证言及笔录的使用,积极推动证据主要以口头形式向法庭提出,推动关键证人、鉴定出庭作证。第五,高度重视非法证据排除工作,要认真开展调查,对问题不推诿、不回避。第六,规范组织庭审,保持中立裁判角色。最后,保证庭审的实效,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切实有效解决问题。

(二)写好判决
这几天大家专门研讨裁判文书写作,肯定方方面面都谈到了,故就此不再多说,仅谈四点个人体会:

第一,表述的灵活性问题。裁判文书的制作更多还是属于技术层面的事,这就意味着我们作为承办人实际上拥有一定的自主空间。所以,在对一些问题的处理上,可以作适当的灵活处理。比如,案件事实的罗列,其实方法就很多,包括自然顺序法、突出主犯法、突出主罪法、综合归纳法、先总后分法、罪名标注法等等。灵活性的立足点是具体案件的需要,每个案件都要自己的特点,就要根据各自的特点采取合适的方式、方法。

第二,处理好个性化和规范化的问题。以前我们的问题在于太过规范化、简单化,以至于判决书千篇一律、千人一面,所以大家都认为要改一改,于是近些年出现一些个性化很强的裁判文书。有的文书写得像一篇很长、很深的学术论文,有的则写得很文学。前几天我从网上看到重庆一名民事法官写离婚案件的判决书,引用《圣经》来抒发和论证男女之间应当如何两情相悦与相守。个性化一些没关系,但不能矫枉过正。裁判文书是以人民法院名义发出的职务作品,不是个人的业余涂鸦。所以,无论是如何改革裁判文书,规范化的要求还是不能丢。

第三,加强证据裁判的说理。裁判文书是对审判过程及结果的客观记载,其中证据裁判的内容,应当成为裁判文书制作的重点之一。但从实际看,目前的裁判文书普遍重视记载证据裁判的结果,能够详细列出采纳了哪些证据定案,而对证据裁判的过程则反映的不够。证据如何裁判,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具体个案中能否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它还在品评着公诉及侦查活动的质量与合法性,放在审判中心改革的大背景之下,证据裁判就有了更为广泛和深远的法治意义。所以,当前裁判文书制作的改革方向之一,就是要把证据裁判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全面、客观地反映证据采信过程,特别是对控辩双方认识分歧较大的证据更要详加说明。

第四,讲究美感。裁判文书的美感体现在多方面,比如字词要精当准确,使用规范词语、避免忌用词语、多用中性词语,词句表述完整、主动被动分明、词语搭配得当,文风朴实端庄、避免夸张渲染和章法各异,谋篇布局清晰整齐、逻辑结构层次分明,让人顿感浑然天成。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对控辩双方要对等用力。有的判决书,表述控方意见有两三页纸,但表述辩方意见仅有三五行字,显得特别不对等、让人感到有偏袒,同时也丧失了形式表达上的对称美。有的同志可能提出,辩护意见本来就简单,没有啥可写。我要说那是因为你没有组织好庭审,未能引导控辩双方充分对质,如果真能做到“你来我往”,就不可能没有东西写。

“打牢一个基础”

审判是一项技术活,最终还是要靠业务说话,所以自身的业务素质是办案的基础、立业的根基。司法审判是一项动静结合的工作,动即开庭、调查、询问、走访等,静即要坐下来研究问题,像学者对待科研课题一样钻研案子,提高业务能力。我个人的体会是,要多研究司法案例。司法案例是法治的基本单位,几乎包含了所有关于的法的信息,比如立法内容和司法要素、实体规则和程序规范、字面的法条和观念上的法律等,所以,研究具体案例,是提升专业能力的最佳途径。记得2007年到人民大学读博士之前,我给自己定了一个目标,解读一百个典型案例,博士毕业前夕目标基本完成,就将这些案例研究成果汇总,在2010年连续出版了三本书。这个事情做完后,我发现自己对刑事法律的理解能力明显提高了。所以,今天我要分享的第一个体会,就是要勤于钻研。

第二,要敢于判断。裁判权本质上是判断权。不能判断,就不是法官。现在强调敢于判断,是有现实意义的。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推进,特别是终身追责制度的建立,一些办案人员不敢判断、畏惧判断、怠于判断的问题凸现出来了。比如,在一些主要依据间接证据定案的案件,本来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可以考虑认定的,但是承办人则提出这个案子证据薄弱,定不了。最后,经过庭院长指导乃至审判委员会审议等程序后,承办人才说,其实我也认为这个事情就是被告人做的。但是他之前就是不公开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

当然,敢于判断,绝不是号召大家做葫芦僧,擅断、乱断,判断要依据“证据、事实、程序、法律、法理、逻辑和价值”,我把这七个方面称为司法裁判的“七个纬度”。这是我们在裁判时要充分考量的七个要素,哪一个都不应忽视。这里要强调一下价值判断,就是你的判决要符合主流社会的核心价值,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标准。

第三,要善于说理。从法律适用看,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解释法律的过程,解释法律本身就要阐述法理。从裁判案件看,法官针对当时双方争议和纠纷作出裁决,如果不说理,无异于妄断。所以,不说理的裁判,不是合格的裁判,不善于说理的法官,也不是合格的法官。这里的说理,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裁判活动的说理,在裁判过程中要注意加强对控辩双方的沟通,以理服人;二是裁判文书的说理。

关于裁判文书说理,我理解,其一,要围绕争议,突出重点。其二,要全面反映和回应控辩意见。其三,要积极运用法律逻辑。胡云腾专委曾撰文谈裁判文书的说理,认为要讲好“五理”,即事理、法理、学理、情理、文理。在我看来,还有一个“论理”的问题,即要积极运用法律逻辑。法律逻辑其实很重要,但是我们在这方面的训练相对较少。这和我们成文法的法制传统也有关系。记得2013年我担任审判长主持“大兴摔童案”的二审庭审,这个案子证据很扎实,辩护空间很小,但是辩护律师从逻辑推理的角度谈了自己对证据的看法,当时让我觉到耳目一新,所以,在法庭上让他很充分地发表一个较长的辩护意见。其四,要加强对量刑情节的评判。被告人可能不关注你怎么定罪,却十分在意你如何量刑。其五,要妥善处理法理的阐释与克制。 裁判文书是公共产品,个人不建议把裁判文书写成学术论文,说理要充分,但也要注意通俗、平和、妥当和规范,让普通大众能够读得懂、看得明白。
文章来源:说刑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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