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案撕下“未成年”标签后的罪与罚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名低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的判决,如同一把精准的手术刀,划破了长期笼罩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领域的迷雾。作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首例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此案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教科书式”的裁判样本,更以司法裁判的刚性力量向社会宣告:法律正义的天平上,恶性犯罪行为的砝码远重于“未成年人”的身份标签。
一、法律逻辑的精密解构:年龄门槛与罪责衡平的司法技术
本案判决精准诠释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立法本意,通过对“情节恶劣”要件的三重论证,展现了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精密司法逻辑。首先,在实体层面,法院以犯罪预谋的周密性(提前挖坑、多次共谋)、手段的极端性(持铁锹直接致死)、结果的严重性(杀人后分赃毁证)构建起“情节恶劣”的完整证据链,消解了“年龄绝对从宽”的认知误区。其次,在程序层面,最高检核准追诉的程序设计既坚守了“例外追诉”的审慎立场,又通过司法权与检察权的制衡机制确保了追诉的正当性。更值得关注的是,判决对共同犯罪中不同参与者的差异化处理:对未参与预谋、未实施加害行为的马某某排除刑事处罚,既避免了“连坐式”追责,也通过专门矫治教育体现了“宽容但不纵容”的少年司法理念。
二、司法智慧的深层透视:裁判规则供给与社会治理功能的耦合
此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价值,远超个案正义的范畴。裁判要旨中确立的三重规则——主犯无期徒刑的刑罚适用标准、共同犯罪情节恶劣的区分认定、社会调查证据的审查规则——实质填补了低龄恶性犯罪治理的规范真空。特别是将“沉迷暴力游戏”“家庭监护缺失”等社会化因素纳入量刑考量,突破了传统刑事审判中“就案论案”的局限,揭示了未成年人犯罪背后复杂的生成机制。这种将犯罪预防端口前移的裁判思维,使司法判决兼具行为规制与风险防控的双重功能,为构建“精准识别—分类处遇—系统预防”的治理链条提供了实践范本。
三、社会警示价值的立体呈现:法治文明与人文关怀的共生之道
案件背后的深层警示直指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三大命题:其一,法律刚性震慑的必要性。判决以无期徒刑的严厉刑罚昭示,任何以“未成年”为借口挑战人性底线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这既是司法对朴素正义观的回应,更是对“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生动诠释。其二,教育矫治体系的紧迫性。马某某的处遇路径表明,对于罪错未成年人,司法需要构建刑事处罚、专门矫治、社会帮教相互衔接的处遇阶梯,避免“不判即放”的治理漏洞。其三,社会防御机制的协同性。三被告人均存在家庭监护失能、网络暴力侵蚀、学校教育缺位的共性特征,这警示我们: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需建立家庭、学校、网络平台、司法机关的协同防御网络,从根源上遏制犯罪土壤的滋生。
邯郸案的判决既是一面照妖镜,映照出低龄恶性犯罪的残酷真相;更是一座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从“简单保护”向“保护与惩戒衡平”的范式转型。当司法以“零容忍”态度对待突破人性底线的恶性犯罪时,实质是在为每一个孩子构筑更安全的成长环境。这启示我们:真正的未成年人司法文明,不在于对犯罪者的无条件宽宥,而在于以法律之手守护生命的尊严,以司法之剑斩断罪恶的链条,最终实现“惩治一个、教育一片、守护一代”的社会治理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