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起抗诉改判案看司法纠错的力量
一、从"零口供"到"间接证据链":司法技术的突破与边界
马玉林案与辛龙案的共同点在于:证据体系存在重大争议,且均因检察机关的主动抗诉实现逆转。马玉林案中,法院最初仅以盗窃罪轻判,忽视了抢劫致死的核心事实。最高检通过亲历性审查(如实地勘查埋尸地、提讯被告人)和技术性证据补强(法医鉴定、物证分析),构建了完整的间接证据链,最终推翻原判。这一过程印证了《刑事诉讼法》第55条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标准——即使缺乏直接证据,通过逻辑严密的间接证据排除合理怀疑,仍可定罪量刑。
辛龙案则暴露了原审对“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误用。原审法院以足迹未鉴定、无法排除第三人作案为由判决无罪,但最高检通过复勘现场、提取样本足迹并委托国家级鉴定机构会检,补强了关键物证。这不仅体现了技术性证据在疑难案件中的决定性作用,更揭示了司法实践中“存疑”标准的适用边界:对“合理怀疑”的排除需建立在科学验证与证据补强之上,而非简单机械的“疑罪从无”。
二、抗诉机制:法律监督的双刃剑效应
两案改判的背后,是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的刚性行使。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84条,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既是权力也是责任。马玉林案中,甘肃省三级检察机关持续九年接力抗诉,最终由最高检推动改判;辛龙案中,最高检通过自行补充侦查突破证据瓶颈,展现了检察监督的主动性与专业性。
但这一机制也暗含隐忧:抗诉程序的启动高度依赖检察机关的自我纠错动力,而被害人家属申诉往往面临程序壁垒。例如,辛龙案中被害人家属历经五年申诉才启动再审,暴露出刑事申诉救济渠道的效率困境。如何平衡司法终局性与纠错必要性,仍是亟待解决的制度命题。
三、社会警示:证据意识与司法公信的双重拷问
这两起案件对社会治理具有深刻启示:证据意识的现代化转型:侦查机关需强化客观证据的及时固定(如辛龙案中延迟八年的足迹鉴定),避免因取证疏漏导致事实认定偏差。技术赋能的司法正义:最高检在辛龙案中运用足迹鉴定专家会检机制,提示应建立刑事技术标准化协作体系,缩小地域性司法能力差距。被害人权益的实质保障:辛龙获得国家赔偿而被害人家属长期无补偿的悖论,呼吁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避免“二次伤害”。
四、结语: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抵达
两起案件的改判,既彰显了我国司法体系自我纠错的决心,也揭示了法治进程中的深层痛点。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我们既要为检察机关“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点赞,也需警惕程序空转对公众信任的侵蚀。唯有以证据为基、以技术为翼、以人性为尺,才能让每一个判决经得起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