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刑事动态>正文

北京高院吴小军:以一审庭审为中心,强化证据裁判原则

近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21条,既从宏观层面确立无罪推定、程序法定、证据裁判等一系列刑事诉讼的重大原则,又从微观层面完善侦查、起诉、审判、辩护等各个职能(环节)的制度设计;既聚焦刑事诉讼实务中诸如定放两难,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难点热点问题,又配套建立侦查活动录音录像制度、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言:《意见》既是改革的指导方针和政策依据,又是改革的制度设计和路径指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执法、司法机关的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关键在于统一认识,协同一致,狠抓落实。改革要坚持系统思维和辩证思维,既有理想又接地气,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具体要致力于“五个统一”,致力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致力于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致力于追求公正和提高效率的有机统一,致力于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有机统一,致力于实现司法文明进步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有机统一。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既要坚持整体推进,又要强调重点领域突破。就刑事审判领域而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法院审级制度,明确不同审级的各自功能,即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笔者曾在基层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十年,对刑事一审程序有着具体而直观的感受,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一审是基础,重点难点也在一审,而基层法院又是重中之重。本文从实践操作层面,提出刑事审判应以一审庭审为中心,强化证据裁判原则,夯实刑事案件的质量根基,确保每一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一、确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
刑事诉讼作为一个动态的过程,经由侦查、审查起诉及至审判,核心任务是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犯罪。刑事审判在围绕公诉进行控辩对抗以及程序推进过程中逐步形成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心证),这是诉讼的落脚点。由于诉讼是围绕法官建立心证,而法官建立心证的主要空间是法庭,因此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重点,是诉讼的“题中应有之义”。不过,因认识的有限性,受制于主客观条件,错漏在所难免,心证的形成不是一次形成、一成不变的,因此有上级审,包括二审、复核审、再审等,以资救济。但就事实确认、心证形成而言,上级审的功能相对于一审是有限的。合理的诉讼事实认定机制,应当以一审庭审为中心,即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以一审庭审为中心,包含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其一,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事实认定行为链中,应当以审判为事实认定的决定性环节;其二,在审理、裁判的多种行为中,应当以庭审即法庭审判为中心和决定性环节;其三,在一审与二审、复核审和再审的审级体制中,应当以一审为重心和事实判定最为重要的审级。在事实审方面,一审具有最好的审判条件。证据裁判原则要求依靠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而一审提供的证据信息相对之后的审级具有可靠性、纯洁性和全面性的特点。

1 证据信息的可靠性
主要是指一审审理时间离案件发生时间较近,案件信息较为可靠。“证据,易因时间之经过失其真实性。一方面,就涉及人证的主观印象痕迹,离发案时间越近,印象越清晰,而随时间推移将会增加模糊性;另一方面,就物证与其他证据,时间较近也有利于发现、收集、固定,否则将增加毁损灭失及模糊化(如各种印痕随时间推移日益模糊)的可能。

2 证据信息的纯净性
是指首次审判的基本要求是证据尤其是人证不被干扰,因此比较“单纯和干净”。如对于证人,在出庭作证时应当隔离于法庭,被害人提供陈述,也应当让其首先独立陈述,再让其作为诉讼当事人接触其他证据。共同被告,则应先独立供述,然后再相互对质并参加其他证据的举证质证。因此,一审的证据信息,更多来源于证据源而较少受到其他证据信息的影响。反之,一审后的审判,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勘验检查人员等,因直接或间接地经历了一审,知悉一审的相关信息,再次作证更容易受到其他证据信息的干扰,尤其是被告人、被害人这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作证主体。

3 信息内容的全面性
则意味着一审系全面审理,需要充分调集各方面的证据,全面地分析案件的证据和事实。而一审以后的审理无论是否采用全面审理原则,由于一审的基础性作用,实际上均为重点审理,重点围绕上诉(抗诉)理由,对有争议的问题和证据进行重点审理,而对无争议问题则往往仅作一般性的形式审查。例如二审程序中,控辩双方如果对一审所举证据没有争议的,可不再重复举证质证;二审的亲历性与对抗性明显不如一审,且审查的问题和调查的证据是有重点的,也是较为有限的。信息内容的有限性,也使二审及其他后续审在事实审理上的作用受到限制。
《意见》要求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建立作证补偿机制,完善强制证人作证制度;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完善辩论规则以及完善当庭宣判制度,都凸显了确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案件事实认定机制。以一审庭审为中心,就是要强调:法庭审理案件,要以是一审作为事实认定的基础;要把精力、时间更多花在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有效质证、充分辩论上,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减少在不公开的评议、审判委员会审议阶段就案件事实、证据问题补查、补证。侦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的实际成效,最终也只能通过法庭审理来展现和检验;法庭审理并非只是法官审判被告人,而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辩审三方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的诉讼活动。

二、强化证据裁判原则,提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
证据是事实认定的基础和手段。认定案件事实必须根据证据,没有证据不能认定犯罪事实。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证据裁判原则中的证据应当是具备法定证据形式、具有证据能力并依法定证据调查程序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证据。证据裁判原则提出了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一,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所谓证据资格,就是依照法律规定,该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以作为证据纳入到诉讼中,进入到法庭审理当中作为法庭证据接受法庭调查。在这个环节,我们要考虑该证据是不是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是不是暴力威胁取得的证据。如果是就涉及到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第二,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如果没有经过法定的调查质证程序,就不能作为定罪证据。

第三,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即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意见》要求完善讯问制度和补充侦查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和不起诉制度,对被告人不认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庭前准备和当庭讯问、举证、质证;对未达到证明标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从而有效避免“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这些都是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精神和内在要求,需要刑事司法人员进一步强化证据裁判意识,夯实案件质量根基,确保每一案件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就刑事审判而言,具体要做到:

1 严格落实未经质证不得认证原则,
确保举证质证规范化。
质证是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保证合法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保障。通过庭审质证来审查判断控辩双方当庭提供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既是必经的法定诉讼程序,也是庭审中心主义的基本要求。《意见》通过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和证人保护等制度来推动证人出庭作证,就是为了确保证人当庭提供证言并接受质证。当前在审判实践中,“打包质证”、“捆绑质证”以及只宣读证据名称宣读具体内容的现象依然存在,规避了法庭审理,庭审中心流于形式。如有的案件,因关键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庭审笔录中没有体现或没有庭审光盘记录,而判决书却采用了该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严重违反了程序而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这种现象的发生,归因于没有落实未经质证不得认证的原则,质证不充分,质证走过场。根据审判程序和案件情况的不同,实施繁简分流,有区别地把握举证质证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不认罪案件要按照“一证一质”的要求,做到充分、全面质证;只有证明事项存在关联的几个证据,才可以作为一组证据出示;法庭调查中可适度弱化对被告人的讯问或发问,将其融入到质证中,控辩双方可结合证据内容,对被告人进行有针对性的讯问和发问,促使庭审主要以审查判断控辩双方的证据为核心,从而有助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对于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重点在于保障程序适用的自愿性和合法性,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被告人认事认罪,可大大简化定罪事实方面的举证、质证程序,把量刑事实、情节作为法庭调查的重点;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法庭调查程序亦可适当简化,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有争议或有疑问的问题进行举证、质证。

2 着力提高庭审驾驭能力,
确保法庭审理实质化。
实践中,部分法官仍习惯于在开庭前后以书面审查案卷的方式解决问题,并没有真正重视庭审,将庭审作为对侦查、审查起诉活动的查缺补漏,而非对上述活动的审查判断。庭审走过场、流于形式的问题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意见》要求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听取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这就要求法官在开庭前熟悉案情,把握关键;必要时可召开庭前会议,组织控辩双方就有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将回避、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解决在庭前,把控辩双方的争点和需要重点审查的疑点问题明确在庭前,防止信息不畅、证据突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庭审前要制定周密预案,确保庭审依法公正、有效、顺利进行;庭审中针对庭前准备情况,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议关键和存疑问题展开法庭调查辩论,制止与案件审理无关或明显重复的陈述;出现干扰、妨害庭审正常进行的突发情况,要依法妥善处置,有效驾驭庭审局面。

3 强化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
强调对量刑事实的证明。
《意见》再次重申,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如果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不能使法官产生被告人有罪的内心确信,则应基于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往往对证据有疑问时进行调查核实,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承担证明责任。对于证据存在的问题,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及时加以完善,法官切不可越俎代庖,放弃不偏不倚、居中裁判的地位,帮助公诉机关完成举证责任。公诉机关往往比较重视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忽视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据,导致部分案件定罪事实清楚,但量刑事实(如自首、立功、主从犯等)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意见》要求,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质证的权利。在量刑规范化全面实行的背景下,为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人民法院在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时,除了认真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当审查案件起因、被害人过错等酌定量刑情节,促使公诉机关改变重定罪事实、轻量刑事实的不当做法。

4 严格落实证明标准制度,
区分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
坚持法定证明标准,秉承疑罪从无原则,是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在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满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以及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三个条件,才能认定已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法官既要能从正面证实的角度做到内心确信,又要能从反面证伪的角度做到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否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司法实践中,对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应区别对待。对于定罪事实以及对被告人从重处罚(不利)的事实,应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严格证明);对于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有利)的事实以及程序法事实,可遵循优势证据标准(自由证明)。根据《意见》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对于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案件,要坚持疑罪从无,依法宣告无罪;在定罪标准上不允许留有余地,绝不允许有任何含糊。对于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事实的证据存有疑问的案件,可在量刑上留有余地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如在一起强奸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但被害人的多次陈述存在反复,缺乏其他证据相印证;而被告人的辩解则较为稳定,始终否认犯罪事实。本案案发地点在宾馆房间,案发时间是白天,且发生在熟人之间,从被害人进入宾馆到离开宾馆约有一个小时,本案排除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情形;本案的间接证据亦无法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采取了暴力手段,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综合全案证据,全案无法得出惟一的排他性结论,所以指控被告人违背被害人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不足,故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被告人、被害人均服判。

5 重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严格
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和证据能力规则。
《意见》要求探索建立名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这一系列制度是从侦查起点(源头)上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在审判阶段,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必须认真对待,要改变以往仅凭侦查人员或侦查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自我证明的做法,注重审查嫌疑人的健康体检笔录、记录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必要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确保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庭调查不走过场。对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合理怀疑的,必须坚决依法排除,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还应当注意审查各类证据材料是否具备证据能力,具体可参照《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如果经审查确认特定的证据材料不具备证据能力,就应当依法排除。
坚决反对轻视证据规则、无视证据标准的“唯经验论”,绝不能脱离证据规则而凭“经验”认定案件事实,同时要摈弃“口供至上”的错误观念。弱化口供在案件侦办中的作用,更加重视对口供以外的证据特别是客观证据的收集,加快实现从“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转变。法官要强化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善于通过对“合法证据”的要求引导侦查机关“合法取证”。在办案过程中,要落实举证责任,严把证据标准,在确保证据合法性的基础上,不仅要对每个证据、每组证据的证明内容作出判断,还要对证据之间、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做出分析,在此基础上对综合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锁链进行科学评判。
文章来源:京法网事

声明:本网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转载的文章我们已经尽可能的对作者和来源进行了注明,若因故疏忽,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