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并明确从严惩处信号,既是落实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机关应对新型犯罪挑战的积极回应。从刑事辩护视角审视,这一司法动向既体现对犯罪规律的精准把握,亦彰显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法治智慧。
严惩首恶:罪责分层与刑罚正当性的统一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明确“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本次典型案例中,黄某等三人作为犯罪集团组织者、策划者,其行为具有明确的层级性、持续性和系统性:通过组建集团、设计诈骗模式、控制资金流向等行为,直接导致百余人受害、涉案金额逾亿元,符合“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司法机关对首要分子顶格判处无期徒刑,既是对《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按照全部罪行处罚”规定的严格执行,也符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从严惩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司法导向,实现了个案量刑与类罪治理的平衡。
聚焦未成年人:保护与惩戒的法治平衡
最高法特别强调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从重处罚,体现刑法对特殊群体的双重保护逻辑。一方面,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另一方面,针对组织、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之规定强化打击。典型案例中,肖某诚等人招募未成年人参与电信诈骗,司法机关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既切断犯罪组织对青少年的侵蚀链条,又避免机械适用“从宽”导致罪责失衡,彰显刑事司法“严惩幕后黑手、挽救失足少年”的价值取向。
追赃挽损:恢复性司法的实践深化
典型案例中法院强化退赃退赔工作,与刑法第六十四条“责令退赔”制度形成呼应。申某涛案通过促使被告人主动退赔实现全额挽损,既是对被害人财产权的实质性救济,亦为被告人认罪悔罪提供正向激励。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在追赃过程中坚持“查扣在案赃款优先发还”原则,既避免因过度追求退赔损害被告人合法权益,又通过程序正义保障实体公正,体现司法活动兼顾惩罚犯罪与修复社会关系的双重功能。
电信网络诈骗治理需要法律刚性约束与司法能动性的协同发力。最高法通过典型案例确立裁判规则,既以“顶格量刑”筑牢犯罪成本红线,又以“区别对待”实现精准打击,更以“全力挽损”修复社会关系,为构建电诈犯罪综合治理体系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样本。未来司法实践中,仍需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定罪量刑经得起法律与历史的检验,让严惩犯罪与保障人权在法治轨道上同频共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