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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诉人的真功夫

 ——记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李勇 

正如李勇自己所说,公诉人应当“能说、会写、善思”。他立足司法实践,又善于将办案实践上升到理论思考,再以理论指导办案。在李勇身上体现了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

李勇是一眼就能让人看出认真劲的那种人,黑皮肤,单眼皮,眼睛细长,说话习惯微抿嘴角。正义网法律博客上赫赫有名的 “悄悄法律人”就是他。
很多人一直纳闷,他为啥取了“悄悄”这么个名字,得见真人才觉得这两个字分外贴切。他说话慢条斯理,有一种“不喜高声语”的沉稳与理性。
去年12月初,记者旁听了一场行贿案开庭。9点半没到,李勇第一个到了法庭门口,臂弯里夹着厚厚一叠纸。直到他把“行李”在公诉席上放下,才能看清,里面除了几份法律文书,还有一黄一蓝两本大部头,蓝色是刑法规则总整理,黄色是刑事诉讼法一本通。旁边,放着他开庭必备的两大神器——A4白纸一叠,铅笔一支。他习惯将辩护人的论点逐个用铅笔记在A4纸上,并立刻在旁边列出答辩要点。一旦进入法庭调查环节,在不停写写画画的同时,整个精神状态也会绷成一张弓。
这是一场简易庭,在李勇看来“没什么好观摩的”。在作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及法庭调查环节中出示证据的十多分钟内,除了出示某些关键证据时会加强重音之外,他的语调始终平和。但与辩护律师你来我往的答辩中,言语不多,音调不高,清晰缜密的思维毕现。
李勇写过一首诗“法律人的格调”,诗中说“悄悄是一种保守而不守旧的沉稳性格,悄悄是一种理智而不冰冷的理性形象……悄悄是等待沉闷后的惊雷,悄悄是等待积淀后的完美释放。”
“悄悄”是默练苦功,一朝亮剑。

证据学中的“哥德巴赫猜想”
2009年,一起发生在南京市建邺区的重大涉黑案件经由央视报道,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这是个十多人所为的团伙案,案情复杂,涉及到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多项罪名。科长点名让李勇承办此案。
看着堆起来有半人高的几十本卷宗,李勇有些头大,更麻烦的是,口供和书证盘根错节,光提审就花了两周。他前后忙活了两个月,才将案件顺利起诉。
这个麻烦的案件则让他突然立定,摆在他面前最重要的问题,是法学教授从没有教过,但明明白白摆在司法实践中,对每个公诉人来说都是最紧要的技能——如何审查证据。
证据证明标准复杂繁琐,一直被称为证据学中的“哥德巴赫猜想”。——案件的证据达到什么标准才能定案?通过什么方法审查和判断该案件的证据是否达到这样的标准?面对一起案件中看起来错综复杂、堆积如山的证据材料,如何快刀斩乱麻?
李勇提出的证据审查“三步法则”就试图解开这个“哥德巴赫猜想”。通过分解验证、双向对比、综合分析三步,有序高效地审查证据。
证据像苹果,苹果心烂了没有,不切开来看不见。第一步分解验证就是要切开苹果。把堆积如山的证据,还原成单个状态,对单个证据合法性进行分析,验证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在这个环节里排除掉非法证据。
“从发生的一些冤错案件看,你要单从印证的角度看,似乎没问题,被告人承认,有证人,也有物证,能相互印证。但是,再看单个证据的合法性,被告人供述是非法证据,物证提取过程也存在问题,这样形成的印证是假象印证。” 
他用同事办理的一个案件来解释何为“分解验证”。2009年,一名年轻的公诉人给李勇呈报了一起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是个“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案”。他告诉李勇,公安机关查获犯罪嫌疑人持有伪造的普通发票200份。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持有伪造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200份以上,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定罪处罚。年轻的公诉人说,这个案件,公安机关认定4本假发票,每本50份,共计200份。?
第一步“分解验证”,首先验证证据来源有无问题。李勇和这个年轻人一翻卷宗,有扣押清单,证据来源有了;再验证证据收集的过程,扣押合法,没问题;接着再验证作为证据载体的“结果”,发现问题了!一方面假发票的物证照片没有逐份拍摄,另一方面也没有随案移送假发票的原件。承办人通知公安侦查人员把发票送过来后一数,承办人吓出一身冷汗。每本都少两张,共少八张。不满200张,就不构罪, “差点就办成了错案”。
“三步法则”第二步——双向对比,要对案件中证明同一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据材料进行比较和对照,审查其印证的内容是否一致,以确定其是否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双向对比,说的是纵向对比和横向对比。纵向对比主要针对言辞证据而言,看其前后陈述内容是否一致,有无矛盾之处,以及如何排除和解决矛盾;横向对比是指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实物、言辞及笔录等多种证据进行比对,找出矛盾之处。”李勇说。
最后一步“整体综合”,将证据材料合成有机整体来加以考察。印证到何种程度才可以定案,这需要综合全案证据,根据经验法则和理性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这一步对办案人员的法学素养、办案经验、社会阅历要求均很高。这也是检察官职业化、精英化的要求所在。”
六年来,证据审查“三步法则”有效提高了办案质量,建邺区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连续多年保持零无罪判决。
201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曝光建邺区兴旺屠宰场未经瘦肉精检测的猪肉大量流入市场,成为当年轰动全国的食品安全事件。此案顺利审查起诉至法院,“三步法则”发挥了重要作用。?
李勇回忆,办案组对每一份证据都进行了严密的审查过滤。共排除非法证据1份,补正瑕疵证据10余份,补充证据100余份。最终,建邺检察院公诉了10名犯罪分子,将涉案人员一网打尽——指控经营户张运能等6名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控建邺区沙洲街道兽医站、建邺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建邺区商务局的4名公职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均被法院作有罪判决。
“三步法则”实现的是理性客观、条理清晰地证据审查,能最大限度预防冤错案件。
目前,李勇正在酝酿一本专著,借鉴威哥摩尔的证据图示法,将“三步法则”整理得更为明朗直观,便于公诉人实践操作之用。


公诉人也能著书立说
翻看李勇的履历,一系列荣誉赫然纸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正义网十大影响力博主、全国优秀公诉审查报告获得者、全省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干警、江苏省检察官学院兼职教师、南京市优秀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实践教育基地兼职导师、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师……一半和研究、教学有关。
少有人知道,这个理论实践兼修的兼职教师,还曾是一名货真价实的高中英语教师。
1979年,李勇出生在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农村。高中毕业填志愿,在父亲和老师的要求下,他填了“历史学教育”专业,从此在安徽师范大学学了四年“唐宋元明清”。但他的志向却是做职业法律人。大二时,他开始旁听并自学法律系课程,尤其对刑法学情有独钟。他在每一本法学教科书的扉页上都浓墨重彩地写下了“献身法治,无憾于生”这八个字。
2002年,在与众多优秀法律专业本科生的竞争中,李勇最终考取了郑州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实现了“历史到刑法”的转身。谁知,考上法学研究生的他因名额问题需推迟一年入学,而此时蒙城高中德高望重的老校长来学校选人。虽然不缺历史老师,但慧眼识人的老校长二话不说,把这个只肯签一年合同的小伙子挑了回去,安排在英语教学组。
都说隔行如隔山,但哪怕教英语,他也教得有板有眼,牛津字典翻得脱了胶,带的学生一点也不比专业英语教师教的落后。一年教师生涯结束,李勇如愿读上了法学研究生。2006年,他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一个利落的跃身,扎进了公诉海洋。
尽管每天埋头办案,但李勇自称“理论与实践的两栖法律人”。立足司法实践,解决实际问题,善于将办案实践上升到理论思考,再以理论成果指导办案,这是李勇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工作10年,他发表了百余篇文章,出了两本书,博文也写了几十万字。
2011年4月,中央电视台对南京秦淮纸业等公司排污进入溧水县新河、污染持续多年无人治理的情况进行了连续跟踪报道。排污企业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告人一直拒不认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成为了难题。经过研究,南京市检察院决定将案件改变管辖到建邺区检察院,并要求由对渎职罪的因果关系问题有着较为深入研究的李勇办理。
建邺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控辩双方对因果关系问题的争议果然十分“胶着”。一番举证质证后,庭审进入最高潮。“秦淮纸业排污之前,溧水新河内的污染早就因众多企业排污而存在,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既然如此,如何证明污染是由秦淮纸业导致的?”律师逻辑清晰,抛出的问题直指排污行为和污染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李勇认为,王某作为环境监管人员,未按规定对南京秦淮纸业等公司的排污情况进行日常监管,不按要求处理相关举报,导致企业偷排生产废水的情况一直未被发现,造成河流严重污染,涉嫌渎职。
李勇运用客观归责理论进行分析和说理。通俗地说,就是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创设了企业偷排污染环境的风险,该风险实现了加剧河流进一步污染情况的发生,且污染后果属于刑法规定的结果,因此该结果可归责于行为人。
他灵活却有力反驳了辩护人的观点,还从事实到法律、从实践到理论、层层推进地论证了此案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被告人开始拒不认罪,到庭审最后则表示不再辩解。最终,检察机关对此案的所有指控均得到法院认可。
案件成功办结,李勇却没有就此停下脚步,因果关系理论引起了他的兴趣,经过一番深入研究,最终形成论文《客观归责理论之提倡》发表在了《刑法论丛》上。2015年,他又以此为基础开发出培训课程《刑法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以渎职罪为中心》,他是客观归责理论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推广应用的第一人。
客观归责理论的引入对于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因果关系难题具有重要意义。客观归责理论的核心概念是风险,这个风险就是侵害威胁法益的风险。
具体到上述案例,如果王某监管到位,企业就不能偷排,企业不偷排,河流就不会污染,这是事实层面的因果判断。归责层面的判断:王某作为环保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创设了企业偷排污染环境的风险——该风险实现了(企业瞒天过海大肆偷排导致新河污染)——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之内。这也是客观归责的三个判断步骤:创设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风险实现——实现的风险在构成要件效力范围之内。
客观归责理论与结果无价值论所主张的实质违法论具有天然的契合性,这个观点也成为李勇日后的著作《结果无价值论的实践性展开》一书的重要内容。

法律人的生活
李勇没有太多业余爱好,生活也过得极其简单。唯有读写,每日必行。
他阅读了大量专著,其中甚至不乏英文原版法学专著,这也得益于他做英语老师时打下的基础。李勇读书的基本原则是由传统到新锐,由内而外。漫步阅读之旅,对他最有触动的,是台湾林钰雄先生的《检察官论》——“读了之后,我才真正认识到作为检察官,自己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才明白我是谁,我的职责和担当是什么。”在德日刑法学著作方面,他则推荐曾根威彦的《刑法学基础》、罗克辛的《德国刑法学总论》和西田典之的《日本刑法总论》与《日本刑法各论》。很多书籍,他都专门撰写书评发表在博客上。他说,“刑法没有国别,刑法的原理是相通的,读书的用处要在读了之后,沉淀了之后才能感受到。” 
基层检察官的个人时间很紧张。专门拿出时间读书,用很多同行的话来说,简直是一种奢侈。对于同样要办案、要调研、要管理、有家庭、有孩子的李勇来说,他的时间并不比别人宽裕多少。
“每天半个小时还是能抽出来的,至少别人在上网浏览娱乐新闻时,你可以抽出半小时关注刑法前沿。”参加工作以后,读半小时的书是他一直坚持的习惯。有孩子以后,这个习惯还透露出满满的父爱。
每晚九点半,他哄孩子睡觉,哄的方式有点特别——一起“阅读”。孩子读故事书,他读法学书。半小时后,等孩子睡着了,他扭亮夜灯,此时的光线不适合读书,他就开始打开电脑在床头写文章。他开玩笑说,“我的书基本都是在床头写成的。”
法律博客圈中人多以文识人,以文会友。李勇和吴情树博士也正是如此相识。两人都研究刑法,互动留言很是频繁,两人所持观点也常有相似。一次吴情树到南京开会,便特别想见见这个专心搞理论研究的检察官,便在博客上留言约见面,俩人从刑法学研究聊到刑法学界的人和事,一见如故,夜深方别。法律人的友情表达也是有趣,约定出书后互赠一本。
更特别的礼物还不止于此,是撰文评书——吴情树出版法学随笔集,李勇获赠后很快发表了书评《行走在情与法之间》。文章这样开头—— “俗话说,文如其人,字里行间都能读出情树博士的热情与豪爽;俗话又说名如其人,他的名字里就有个‘情’,所以,我自认为将这个小书评的题目界定为‘行走在法与情之间’是最合适不过了,不知情树博士以为如何。”读来令人莞尔,却明显感受到文人相亲,法脉相承的动人之处。
说到书评,还有一个故事。李勇说可以看作以老带新的一个范例。有一次李勇出差,在网上发现部门干警吴超令在《检察日报》上发表了一篇书评,正是针对他出版的《结果无价值论的实践性展开》所写。
他没想过,会有身边的干警写他的书评,因为距离近了反而不容易看透,墙内开花墙内难以闻嗅得透彻。李勇曾是吴超令的入门师傅,此前,两人并未聊过这本书,小吴更没提过想写这本书的评论,看到此文出自他手,李勇很是感动。
文章来源:悄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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