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刑再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3)内刑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和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法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周永刚无罪。
该案没有其他无罪案件中的“真凶出现”或“亡者归来”,而是执行21年多的刑期之后,又过了14年,法院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周永刚无罪,即我们常说的存疑无罪,实属难得。也可以想象周永刚及其家属申诉之艰难,这其中也不免有代理律师的不懈坚持。
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周永刚在侦查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周永刚的有罪供述外,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实周永刚实施强奸、杀人犯罪行为,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不能得出周永刚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确定、唯一的结论,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周永刚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文章来源: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