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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是否影响认罪认罚从宽情节的认定?

我最近办理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孙某表示认罪认罚,且在一审期间已主动缴纳了罚金,但争议在于是否有立功表现,这一争议主要是基于被告人孙某认为其被抓获归案后自愿配合公安机关通过微信联系同案被告人周某并要约去周某家碰面,后侦查人员在孙某指引下前往周某家把周某抓获。一审法院判决并没有认定被告人孙某有立功表现,所以孙某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认定其立功情节并对其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它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达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被告人一直表示认罪认罚,针对一审判决又提起上诉,是否会否定其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呢?有些人认为“上诉不加刑”,亦有些人认为上诉表明一审的认罪认罚从宽情节就不应再认定。我觉得这个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具体而言要从以下两方面分析:

一方面,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不认可的上诉很可能会导致检察机关提起抗诉,那么这种情形下,一旦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不认罪认罚的上诉人依法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此时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9条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另一方面,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罪名均不持异议,仅对局部量刑情节未依法认定提起上诉,这种情形不应否认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这种情形下检察机关通常不会抗诉,那么经二审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相应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做相应的裁判。

具体到本案,孙某所提上诉仅仅是针对一审法院未能依法认定其有立功情节这一认定事实错误,故不能因其上诉而否认其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且孙某在一审中已主动缴纳了罚金,所以其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情节不因上诉而受影响。

文章来源:郑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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