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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墙体裂缝为由拒交物业费吗?

某物业公司以陈某欠付物业费为由起诉至法院,陈某在法庭上辩称,房屋内部墙体存在裂缝,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物业公司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但物业公司并没有解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物业公司依合同约定对小区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进行了维护、养护、管理,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进行了维护,经审理,法院认为陈某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陈某支付物业费。

一方面,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机构,在其管理服务过程中,针对出现的各种问题,积极主动地与业主沟通、协商,尽己所能解决实际问题,提升服务水平,彼此消除误会。

另一方面,陈某与该物业公司之间也应相互体谅和支持,不应当一味地以拒交物业服务费作为对抗,否则物业服务公司将难以为续,更无法保障其能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长此以往,对整个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亦极为不利。

物业公司依合同履行物业服务后,作为业主应当依合同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陈某要求物业公司解决房屋内部墙体裂缝问题,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只要房屋还在保修期内,就应由开发商负责修复。本案中房屋质量问题维修的主张与物业服务纠纷是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可另行主张权利。

居民生活小区服务质量除了按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外,还需要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努力,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和约定,环境品质才能不断的保持、改善和提高。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率直接影响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涉及整个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在没有重大事由的情形下,业主不能对抗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本案中,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依据合同约定有权向业主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故对物业公司主张物业费用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诉请,鉴于其存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公共设施维护和生活垃圾清理不及时,以及陈某房屋墙内开裂未及时维修等行为,故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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