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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使用网络爬虫技术涉嫌的法律风险

一、案情

2021年9月,某信息公司员工吴先生在网上购买了一款叫“汇易获客”的软件,使用后发现该软件可以“爬取”自己公司后台数据和直播间用户的相关信息,随即报警。经侦查,公安机关发现售卖该软件的某信息咨询公司老板丁某及销售人员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查,2021年中,丁某从丁某某(另案处理)处以九千八百元的价格购进汇易获客软件成为代理商,利用该软件可以入侵某些短视频平台的服务器,通过关键词搜索可以快速抓取平台信息,主要包括用户名、UID、签名及评论等,再通过软件把UID转换成二维码,来精准定位客户。丁某对该软件进行了重新包装,“改头换面”后对外销售,违法所得二万四千余元。

二、法院审理

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检察官表示,“网络爬虫”作为一项技术手段本身并不违法,但由于本案的软件采取了避开或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未经许可进入被害单位的计算机系统,即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侵入”行为。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一个罪名,主要针对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或程序,或是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以刑罚。本案中涉及的“爬虫”软件是利用技术手段突破短视频平台的反爬措施,非法获取后台服务器内指定的数据文件。

2022年5月10日,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梁溪区人民法院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此案系全国首例短视频平台领域网络“爬虫”案件。

(案件信息来自:法治日报公众号《全国首例短视频平台领域网络“爬虫”案宣判》)

不当使用网络爬虫技术涉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数据法益保护方面

1.非法侵入行为。在违背数据控制者意愿或突破系统防护措施的情形下,行为人利用网络爬虫技术侵入网站数据库的行为,或者盗用账号控制网站为爬虫提供方便的行为,会有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风险。若行为人利用网络爬虫技术高强度访问网站,影响用户的正常使用,造成服务器崩溃,此种情况下,有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风险。若行为人恶意进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则会触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技术提供行为。行为人明知他人意图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仍然为其犯罪行为提供网络爬虫技术服务,此种情形下,若符合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可能会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在本案,“汇易获客”软件系未经网络平台相关授权而突破系统保护措施,使用网络爬虫技术抓取短视频平台客户信息的非法程序,违法行为人明知该软件的特点,为获取非法盈利向他人提供程序,损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3.获取行为。行为人恶意利用网络爬虫技术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获取相关数据,可能会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该“获取”行为并非传统犯罪意义上的对他人所有或占有的侵犯,其行为重点在于“知悉”。

(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

若行为人恶意利用网络爬虫技术爬取的数据中包含他人隐私和敏感个人信息,势必侵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情节严重者则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行为人获取的数据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将有构成盗窃罪的风险。主要条款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三)知识产权权益保护方面

数据本身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数据所反映的信息内容若系他人的信息网络作品,则应当受著作权保护。若行为人突破基于著作权保护而设置的技术措施,利用网络爬虫技术抓取他人网络著作权信息,则构成对他人作品的复制,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若行为人将利用爬虫技术非法获取的著作权信息另行传播或使用,则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若行为人恶意爬取他人已采取保护措施的商业秘密信息,则必然侵害他人商业秘密权益,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要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涉及对作品、商业秘密禁止突破技术措施进行复制、传播、披露、使用的相关内容。

文章来源: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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