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点一览表 | ||
诉讼时效期间 |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 适用于一般得债权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两年。 |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
1、时效期间为1年的: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时效期间为2年的:缺陷产品致人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的。 3、时效期间为3年的:环境污染致人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的;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3年的时效期间。 4、时效期间为4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的。 5、时效期间为5年的: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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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
1、一般情形: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2、特殊情形: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为10年。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的,为安全使用期。 (2)因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为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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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
1、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20年最长时效期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的10年最长时效期间,从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3)《海商法》第265条规定的6年最长时效期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2、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债务人之日起计算。即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次日)开始计算。具体而言: (1)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合同法》第61条、62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2)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视请求权发生的事实性质而定: A、对于因债务不履行而生的债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 B、对于因人身受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髙人民法院《民通意见》 第168条规定,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C、对于其他的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时效期间应自权利人已知或应知其权利受损害及侵害人为谁时起计算。 (3)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的,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5)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请求本人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不适当无因,本人请求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从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6)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的,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
文章来源:尚格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