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依法保证刑事诉讼活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羁押。因此,不羁押的前提条件是被取保候审者的社会危险性不大,适用取保候审不会妨碍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一般情况下,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另外,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80条第(2)项“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也可以对其适用取保候审。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宜适用取保候审。
1.累犯或者有犯罪前科的;
2.曾在取保候审期间有逃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行为的;
3.可能对被害人、证人、检举人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进行侵害的;
4.流窜作案的;
5.住址、身份不明的;
6.可能逃跑、自杀或者继续犯罪的。
三、取保候审的两种方式
(一)保证人保证
保证人保证,是指司法机关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保证人担保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离开居住的县市,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妨碍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力交纳保证金的被告人以及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情形的,在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
保证人必须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与案件没有牵连,能够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的人。
(二)保证金保证
保证金保证,是指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担保其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没有上限,以人民币交纳。人民法院在适用保证金保证时,应当以备取保候审人不逃避、妨碍审判活动为原则,同时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三)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根据《刑诉法解释》第72条,对同一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这两种保证方式,即不能够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
文章来源:河南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