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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自己的亲友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带走,该怎么办?

    1.首先不要慌张,要理智,不要病急乱投医
    一般家庭通常不会经常与公安司法机关打交道,突然一天自己的亲人好友被公安司法人员带走,必然非常紧张、着急,不知所措。此时一定要冷静、理智,不要慌张、不要在慌乱的时候做重大决定;否则,抱着“病急乱投医”的心态四处托人,此时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而受骗上当,损失财物不说,还耽误了行使合法权利的时间。要相信问题一定会解决的,天不会塌下来。其实,此时一切慌乱的根源都在于信息不对称,警方为什么要抓人、亲友到底做了什么事情、案件将向何方发展、亲友会受到怎样的待遇将面临怎样的处罚等等,都是这一系列未知答案的问题造成了心理恐慌,当这一切问题都找到答案以后,你就不再会像一开始那样无所适从了。
    2.调整好心态后,第一步要做的是了解案件最基本的情况
    无论你接下来是要聘请律师帮忙,还是自行解决问题,都必须先准确了解以下几个问题:人是什么时间、被哪个机关带走的;因为什么原因被带走的,案件属于哪种性质,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还是司法拘留,或者仅仅是协助警方调查;如果是刑事拘留,要了解涉嫌什么罪名,人现在被关押在什么地方(通信地址、存款存物的规矩);
    (1)在什么时间,哪个机关将人带走,具体承办案件的机关是哪里。
    普通刑事案件,执行拘留的机关一般就是办理案件的机关,两者是同一的;但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属于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执行拘留的机关仍然是公安机关,但办案机关却是人民检察院,二者在此时是分离的,是两个机关。因此,当得知自己的亲友被司法机关带走后,首先要向消息源询问清楚,人是什么时候被带走的(此问题牵涉诉讼期限问题),是被什那个机关带走的,是市公安局、还是区县公安分局、还是某分局的某个派出所。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案件渎职案件,还需要问清楚,承办案件的是哪个检察院。
    (2)向办案机关了解抓人的原因以及法律性质
    警方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措施可能是出于以下多种原因和程序。
    第一,留置盘问。
    根据《警察法》第9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做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做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第二,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拘传的,需要经公检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12小时内讯问不能结束的,要立即放回。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根据不同情况下做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第三,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
    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给予警告、罚款处罚又不足以惩戒的情况。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如果你的亲友被警方带走是属于行政拘留性质,那就要感到庆幸了,不幸中的万幸,行政拘留即使数违反行为并罚也不会超过20天。但是,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行政拘留在一些情况下是可能转化、变更为刑事拘留的。比如,侵犯财产类犯罪中,比如盗窃案、故意毁坏财物案等,财产数额一时不好判断是否构成刑事立案标准,犯罪对象正在相关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证,公安机关往往先对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假如价格认证结论证实,涉案标的物价值较大,构成刑事立案标准,马上将行政拘留变更为刑事拘留,启动刑事程序;侵犯人身权类犯罪也会因为需要等待伤情鉴定,做出如上处理方式。所以,即便亲友是被处以行政处罚,也要提供警惕,最好请专业刑事律师评估一下案件转化成刑事拘留的可能性。
    第四,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逃跑、自杀、或者实施串供、毁灭伪造证据等有碍诉讼行为,而对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它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同为刑事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正常顺利进行,不是处罚手段,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罪犯,而只是涉嫌犯罪,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为有罪。
    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才可以通过正当程序宣布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手段;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但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拘留。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五,司法拘留。
    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对于有严重妨碍诉讼行为的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员采用的一种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司法拘留的期限则最长为15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3)如果是刑事拘留,要了解涉嫌罪名、人被关押在什么地方。
    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家属没有收到《拘留通知书》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除了有极少数公安干警办案不规范外,还是以犯罪嫌疑人提供的邮寄地址不详或是不肯提供实际居住地址造成无法通知的情况居多。故遇到此种情况,最好主动和公安机关联系,要求不要邮寄《拘留通知书》,而是由你或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直接去公安机关签领,一般情况下,只要能证明系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朋友,公安机关会同意这一正当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刑事拘留,一定要争取尽快取得《拘留通知书》。因为,从《拘留通知书》中我们能得到如下信息:涉嫌罪名、拘留日期、羁押处所。确定涉嫌罪名利于判断案件性质、发展走向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因为任何一起犯罪,影响量刑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定罪(即对犯罪行为的定性),罪名往往就基本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大致范围。了解拘留日期,可以根据开始羁押的时间大致判断出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最后截止期限。知道羁押处所,一定要前往看守所了解看守所的地址邮编,咨询电话,存款存物的相关规定,比如,存钱最多能存多少,存物往往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哪些东西能存,哪些不能存,都有明确细致的规定,这些都需要家属了解。虽然,见不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但是,可以给在里面的人生活上有物质保障。
    3.尽快聘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之所以这么建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即使了解在押人员情况,提供物质保障。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家属是不被允许见面的,一般要等到判决生效之后,有些地方甚至要等到遣送换押到服刑监狱后才允许家属会见被告人。因此,律师是一条正当、合法的了解自己亲人在看守所内情况的常规渠道。律师可以帮助家属亲友了解在押人员目前的精神状态、身体健康情况,是否需要钱物等。
    第二,律师的到来,本身就是对犯罪嫌疑人心理最大的慰藉和支持。
一个普通人一旦进入一个完全与外界隔绝的陌生环境,即使适应性再强的当事人也是无法忍受的。监所里的同监舍的人以及侦查人员很难像社会上外面见到人那样和颜悦色地与他交往、交流。此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精神上通常是比较脆弱的。见到家属亲友聘请的律师,首先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感到家里人外面的人是关心他的,正在为他奔走想办法,心理上有了依靠和寄托,他在监所里会更加从容和踏实,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也会更加理性和克制,而不至于自暴自弃、大包大揽、将错就错。
    第三,律师在侦查阶段将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从专业角度说,律师会详细为犯罪嫌疑人讲解涉案罪名的概念、犯罪构成、量刑标准等;从诉讼的角度说,律师可以详细讲解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问题、作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如何理解、诉讼程序将如何往下走、让他做好相应是思想准备。
    第四,律师可以根据职责主张诉讼权利,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具体说来,比如,在刑事拘留阶段,代家属申请取保候审;逮捕以后,以律师身份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侦查机关是必须予以明确答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刑讯逼供的,律师有权代为申诉控告等等。
文章来源: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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