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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犯罪中止的中止行为只影响量刑

【审判规则】  
教唆犯与他人发生矛盾后,向实行犯提议报复陷害,实行犯产生犯罪故意并实施了犯罪行为。虽该教唆犯在实行犯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及犯罪过程中,主观上存在中止意思,客观上具有中止行为,但未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仍成立犯罪既遂。但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成立犯罪中止。本案中,郭艺彬因琐事与王光艺等人发生矛盾,遂向郑艺贤提议报复伤害,遂郑艺贤纠集陈富裕携带砍刀前往报复。虽郭艺彬在郑艺贤与陈富裕持刀欲伤害王光艺等人前,曾阻止二人,具有放弃继续伤害的中止意思,但郭艺彬之前的教唆行为已经使郑艺贤与陈富裕产生伤害王光艺等人的犯罪故意,且郑艺贤与陈富裕在此犯意下实施了伤害陈X的行为,并导致陈X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郭艺彬并未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成立犯罪中止。根据共同犯罪原理,郑艺贤、陈富裕及郭艺彬系共同犯罪,仍应依法判处故意伤害罪。

郭艺彬虽未成立犯罪中止而未能阻止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具有中止意思及行为,故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而郑艺贤纠集陈富裕持刀故意伤害未成年的残疾人,向其猛烈砍击数刀属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恶劣,致陈X死亡属后果极其严重,均应认定为主犯,但考虑二人因受教唆产生犯意,认罪态度好,且已赔偿陈亚祥、陈美英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判处死刑但可不立即执行。

二审,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三被告人参与故意伤害被害人陈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郑艺贤在犯罪中不顾郭艺彬的阻止,且侵害的对象是无辜的未成年残疾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本应予以严惩,鉴于其系在郭艺彬的唆使下产生伤害犯罪故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家属在二审审理期间对附带民事诉讼被上诉人积极赔偿22万元并取得谅解,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上诉人郑艺贤及其辩护人请求对郑艺贤从轻处罚的诉辩意见予以采纳,其余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对上诉人郭艺彬和原审被告人陈富裕量刑适当。上诉人郭艺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文章来源: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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