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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不要抚养费可以吗?

父母离婚协议零抚养无效 四岁女儿讨抚养费

夫妻离婚时协议,女方不要求男方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但随着孩子长大,母亲的收入减少,无力独自抚养孩子,向父亲索要生活费和教育费,但父亲以离婚时协议不承担抚养费为由拒绝,由此闹至法院。8月5日,广西合山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父亲谭关震每月给付原告女儿谭姚秋300元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岁止。

2010年,被告谭关震与覃艳春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同年孩子谭姚秋诞生。2013年,由于双方感情不合,覃艳春提出离婚,并与谭关震约定:女儿由母亲覃艳春独自抚养,谭关震无需支付生活抚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然而,离婚一年后,由于覃艳春失去固定工作,经济收入少,生活十分困难,无力承担女儿谭姚秋的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费用。覃艳春遂找到谭关震,要求谭关震每月支付谭姚秋一半的生活费、教育费等,但谭关震以离婚时协议不承担抚养费为由拒绝。万般无奈之下,覃艳秋作为谭姚秋代理人将谭关震诉至法院。

合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者全部。离婚前有关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对于谭姚秋要求谭关震给付一半的抚养费、教育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作出上述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
1981年7月30日,最高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6月6日关于处理抚养纠纷中两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第一个问题。据你院来文所述,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对孩子抚养问题,当时以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达成协议,过若干时间(如一、两年)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以新婚姻法第三十条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另一方则据原协议拒绝这种要求,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和第三十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述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第二个问题。当事人邓森,因双方和孩子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要求改变原来对孩子抚养费部分的判决。我们同意你院的下述意见:即“邓森所提不是基于对原判不服的申诉,而是依据新情况提出诉讼请求。”因此,可由你院发交基层法院作新案处理。
此复

抚养费诉讼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从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成年时止。此期间,被父母抚养的权利是一种持续性权利,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应抚养义务的持续性,受抚养子女的抚养请求权亦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文章来源: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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