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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抢回已超过偿还期限的借条并销毁构成抢劫罪

【审判规则】 
行为人采用暴力手段自债权人手中抢回已超过偿还期限的借条,并予以销毁,使其所拖欠债权人的债务消失,非法占有债权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但借条所载债务金额不能等同于犯罪金额作为对行为人的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关 键 词】
刑事 抢劫 暴力手段 抢回 偿还期限 借条 销毁 债务消灭 非法占有 
【基本案情】
冀益春持茆X林所写,载明借款21 500元并已超过还款期限的借条,至茆X林家中索取借款,双方发生争吵、纠缠,茆X林持啤酒瓶砸伤冀益春。当冀益春挣脱欲离开时,茆X林指使妻女徐X华与茆X晶阻止冀益春离开。三人遂一同将冀益春按倒在地,按住其手脚,自其衣服口袋中取出借条并烧毁,随后要求冀益春离开。案发后,茆X林已退还全部借款,并赔偿冀益春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以茆X林、徐X华、茆X晶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提起公诉。
茆X林的辩护人认为:茆X林夺取的借条属于债权凭证,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若茆X林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还全部借款,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害人持行为人所写的已超过还款期限的借条要求行为人偿还借款时,双方发生争吵、纠缠。行为人通过暴力手段自被害人手中抢回已过偿还期限的借条,并予以销毁,其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茆X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 000元;徐X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 500元;茆X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 500元。
宣判后,茆X林、徐X华、茆X晶均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抢劫罪不仅侵犯有形财产,同时亦侵犯公私财产的合法所有权。本案所涉借条自身并非有形财产,但系财产权利的唯一凭证,失去借条,冀益春无法向茆X林主张债权,遂丧失其财产所有权。虽冀益春所持借条已超过偿还期限,茆X林对冀益春的债务转变为自然债,但冀益春仍可主张债权。为消除该债务,茆X林、茆X晶、徐X华采用暴力手段夺取借条并予以销毁,不仅侵害了冀益春的财产权利,亦侵害了冀益春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由经济纠纷转化为刑事犯罪,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处罚。因茆X林已退还全部借款,并赔偿冀益春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故应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茆X林、徐X华、茆X晶抢劫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抢劫罪·抢劫特定财物·财产性利益 (S040105022)
【案    号】 (2011)金刑初字第0075号
【罪    名】 抢劫罪
【判决日期】 2011年05月31日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02期(总第637期)收录
【检 索 码】 P0916++224JSHAJH0311C
【审理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茆X林 徐X华 茆X晶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茆X林。
被告人:徐X华。
被告人:茆X晶。
2009年8月25日晚,被害人冀益春持被告人茆X林所写,载明借款21 500元并已过还款期限的借条,到茆X林家中讨要借款时,双方发生争吵、纠缠,茆X林持啤酒瓶砸冀益春。当冀益春挣脱欲离开时,茆X林对其妻女徐X华和茆X晶喊道:“不能让他走了,借条还在他身上。”三人随即一拥而上,将冀益春按倒在地,捉住其手脚,从其衣服口袋中掏出借条并烧毁,然后放冀益春离开。冀益春报警案发。在公安侦查讯问的初期阶段,三被告人始终不承认有上述事实,后在相关的证据面前迫于公安的侦查压力相继承认了作案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茆X林已经退还全部借款,并赔偿被害人冀益春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检察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茆X林、徐X华、茆X晶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茆X林的辩护人认为:茆X林抢取的借条属债权凭证,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辩护人另外还提出:如果被告人茆X林构成抢劫罪,其认罪态度较好,且退出全部赃款,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茆X林指使徐X华、茆X晶采用暴力手段抢回已过偿还期限的借条,并予以销毁,使其所欠他人债务消灭,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茆X林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茆X林等人抢回的借条是债权凭证,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理由是:一、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侵犯的不仅是有形财产,更主要的是侵犯公私财产的合法所有权。本案所涉借条本身虽不是财产,但却是财产权利的唯一凭证,失去借条,冀益春就难以向茆X林主张财产权利,甚至最终丧失财产所有权。二、被害人冀益春所持借条已过偿还期限,被告人茆X林应当将借款归还冀益春。为消灭该债务,被告人茆X林、茆X晶、徐X华采用暴力手段抢回借条,予以销毁,不仅侵害了冀益春的财产权利,也侵害了冀益春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由经济纠纷转化为刑事犯罪,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处罚。鉴于本案是由经济纠纷转化为抢劫,与一般有预谋的抢劫犯罪相比,其社会危害性较轻,且借条有别于实际财物,另案发后,三被告人已退还全部借款,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当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茆X林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于2011年5月31日判决:被告人茆X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 000元。被告人徐X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 500元。被告人茆X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 500元。
在法定上诉期内三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文章来源: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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