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百家乐"网络赌博平台中,赌客投入的本金往往会经历反复下注、赢钱、再下注的循环滚动过程,如果仅以最初投入的本金作为赌资数额,显然无法真实反映涉案赌博活动的实际规模。那么,究竟应当以何种数据作为认定此类案件赌资数额及情节严重的依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邵某等人开设赌场案,通过引入"洗码量"这一行业专门概念,给出了具有较强操作性和说服力的解答。
一、案情简述
2019年1月起,被告人邵某、葛某在邵某经营的棋牌室内开设"百家乐"赌博盘口,葛某提供赌博网址、账号密码及配钞,安排被告人丁某使用账号为参赌人员办理投注、结算,葛某按账号洗码量的一定比例抽头渔利后分配给邵某,另有被告人戴某某负责收取盈利款项及提供配钞。案发后经查,涉案赌博账号自开设至案发累计洗码量为261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四名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邵某、葛某系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丁某、戴某某系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六个月(后者适用缓刑)。葛某以犯罪金额未达情节严重、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核心争议焦点提炼
本案上诉所围绕的核心争议在于:在"百家乐"这类循环滚动式对赌型网络赌博活动中,赌客的资金投入并非一次性、静态的支付,而是伴随每一局的输赢结果不断循环下注,那么在认定赌资数额及判断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时,究竟应当以赌客最初投入的本金数额作为依据,还是应当以能够反映整体交易规模的"洗码量"作为认定依据?这一数额认定标准的选择,直接决定了本案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量刑档次。
三、法理与实务辨析
(一)"洗码量"是百家乐类网络赌博平台内部结算的基础性行业数据
在"百家乐"等对赌型网络赌博平台的实际运作中,"洗码量"是指赌博平台与其下级代理之间进行利润分配、结算收益所依据的基础性统计数据,通常反映的是账号在特定期间内实际发生的下注交易总量,而非赌客最初投入的静态本金数额。由于百家乐类赌博活动具有连续、循环、快速下注结算的行业特点,赌客的资金往往会随着每一局的输赢结果反复进出、循环使用,如果仅以最初投入的本金作为赌资数额,将严重低估涉案赌博活动的真实交易规模和社会危害程度,而洗码量这一行业惯常使用的结算依据,恰恰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账号在开设赌场期间实际发生的交易总量。
(二)以洗码量认定赌资数额契合行规惯例与案件证据的客观性要求
本案裁判特别指出,根据"百家乐"类赌博行业的惯常做法,账号使用人本身也是依据洗码量与平台进行结算的,这意味着洗码量并非司法机关单方面拟制的计算标准,而是赌博平台与代理商、账号使用人之间在实际经营中普遍采用、双方均认可的真实结算依据,具有高度的客观性和行业惯例基础。据此,以涉案账号的洗码量作为认定赌资数额及判断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依据,既符合案件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要求,也契合了这一特殊赌博类型的行业交易惯例,相较于简单采用最初投入额这一静态、片面的数据,更能准确反映涉案犯罪活动的真实规模与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说理为辩护律师提示了重要的证据审查方向:在办理百家乐等对赌型网络赌博案件时,应当重点核实涉案账号的洗码量数据来源及其统计口径,审查该数据是否确实是平台与代理商之间真实结算所依据的行业惯常数据,如洗码量的统计存在明显的水分或不实之处,应当就该数据的真实性及计算方式提出相应的质证意见。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应以能够反映真实交易规模的数额为基础
本案上诉人葛某提出犯罪金额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抗辩理由,实质上是主张应当采用较为狭窄的赌资数额统计口径。但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涉案账号自开设至案发的洗码量累计达261万余元,这一数额充分反映了涉案赌博活动的真实交易规模,据此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的结论具备充分依据,驳回了葛某关于量刑过重的上诉主张。这一裁判结果表明,在百家乐类网络赌博案件的量刑辩护中,试图仅以最初投入额这一狭窄口径主张情节严重认定不当的辩护思路,在洗码量这一行业惯例数据已被广泛采纳为认定标准的背景下,成功空间已相对有限。
四、辩护策略与路径
结合本案的裁判说理,办理百家乐等对赌型网络赌博案件,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方向展开工作。第一,在数额认定层面,应当全面核实涉案账号洗码量数据的来源、统计口径及计算方式,审查侦查机关调取的洗码量数据是否确实来源于平台后台真实记录、是否存在人为篡改或统计错误的可能,如发现数据存在瑕疵,应当及时提出质证意见。第二,在情节严重认定层面,如涉案洗码量数额本身相对有限、接近情节严重的入罪临界值,应当结合案件其他情节(如参赌人数、持续时间等)进行综合评估,审慎判断是否确已达到情节严重的量刑档次,避免简单认可控方提出的数额认定意见。第三,在共同犯罪层面,应当结合各被告人在涉案赌博盘口运营中的具体分工,如提供账号密码及配钞的核心组织者、负责账号操作及结算的执行人员、负责收款及配钞传递的辅助人员等不同角色,准确论证各自的地位作用,为处于从属地位的委托人争取从犯认定及相应的量刑从宽。第四,在如实供述及量刑情节层面,应当积极建议委托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案中四名被告人均因如实供述获得了相应的从轻处罚。
五、实务启示与思考
本案对办理百家乐类对赌型网络赌博案件具有以下实务启示。第一,在证据审查上,应当高度重视对涉案赌博账号洗码量数据的调取与核实,包括数据来源、统计周期及计算规则等技术细节,这是准确认定赌资数额及情节严重的核心证据。第二,在类案检索上,应当持续关注百家乐等对赌型网络赌博案件中赌资数额认定标准的裁判尺度演变,把握洗码量这一行业专门概念在不同案件中的具体运用方式。第三,在共同犯罪辩护上,应当充分梳理各参与人员在赌博盘口运营中的具体分工及获利情况,为处于辅助执行地位的委托人争取从犯认定及量刑从宽。第四,在与委托人沟通上,应当如实告知百家乐类网络赌博案件中赌资数额的认定并非简单以最初投入本金计算,而是采用能够反映真实交易规模的洗码量作为依据,帮助委托人正确认识此类案件数额认定的特殊规则及其对量刑结果的重要影响。
结语
百家乐等对赌型网络赌博案件的数额认定,核心在于选取能够真实反映涉案交易规模的行业惯例数据,而非简单套用最初投入本金这一静态指标。邵某等人开设赌场案通过对洗码量这一行业专门概念的引入与阐释,为同类案件的赌资数额认定及情节严重判断提供了具有说服力的裁判方法,也为辩护律师在数额认定、共同犯罪区分及量刑情节争取等方面提供了具体可行的实务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