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刑事案例>正文

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的开设赌场认定

——从宣某某案看在校学生涉赌犯罪辩护

并未参与赌博网站的搭建、运营,仅仅利用支付宝账户为赌博网站收取和转移资金、按笔数抽取佣金,这样的行为是否也构成开设赌场罪?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宣某某等在校学生开设赌场案,对这一在网络赌博产业链中极为常见的"资金结算通道"角色给出了明确的定性回答。

一、案情简述

被告人宣某某系在校学生,2020年3月通过网络结识境外"必赢亚洲"赌博网站工作人员,向该网站支付押金后获得使用支付宝账户为其收取赌资的权限,并安排同为在校学生的赵某甲、赵某乙提供本人或他人支付宝账号用于收款,二人又继续发展下线人员提供账号。三人按照收转赌资金额的一定比例逐级获取佣金。宣某某在三个多月内为该赌博网站累计收取赌资逾3219万元,个人非法获利31万余元。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赵某甲、赵某乙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均适用缓刑。

二、核心争议焦点提炼

本案裁判说理集中回应了一个在网络赌博案件中日益凸显的定性问题:行为人并未参与赌博网站的搭建、运营或组织赌博活动本身,仅仅是明知资金系赌博网站的赌资,仍利用自己或他人控制的支付账户为该赌博网站提供收款、转账等资金结算服务,并按比例收取服务费,这种单纯的"资金通道"角色能否被纳入开设赌场罪的规制范畴?这一问题的认定标准,直接关系到大量类似角色的参与者能否被排除在刑事追责之外。

三、法理与实务辨析

(一)开设赌场行为的外延涵盖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开设网络赌场的行为方式并不限于组建赌博网站接受投注这一直接、核心的经营形态,还包括为他人组织赌博提供协助、代理赌博网站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多种延伸形态。资金结算服务作为网络赌博产业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功能在于帮助赌博网站突破支付渠道限制、实现赌资的顺畅流转,本质上是赌博网站得以正常运转的必要组成部分。据此,明知资金系赌博网站的赌资,仍然为其提供收款、转账等资金结算服务并从中抽取服务费的行为,属于对赌博网站运营提供实质性协助的行为,应当被纳入开设赌场罪的规制范畴。这一认定思路对辩护律师而言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不应认为仅从事资金结算、账户提供等"外围"工作就必然游离于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之外,而应当结合行为人对资金性质的明知程度、参与资金结算服务的持续性和规模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二)"明知"要件的认定与佣金计价方式对定性的印证作用

本案中,宣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均明知相关资金系赌博网站的赌资,仍然按照赌博网站工作人员的要求提供支付宝账户收转赌资,且各层级之间均按照收转赌资的一定比例结算佣金,这种以赌资流转金额为计价基础的佣金结算方式,本身就从客观上印证了各被告人对资金性质的明知——如果确实不知晓资金的赌博性质,就难以合理解释为何按照资金流转规模而非普通劳务工作量进行计酬。这一说理提示辩护律师,在办理涉资金结算服务类案件时,如佣金或报酬的计算方式明显与资金流转规模挂钩,往往难以否认行为人对资金性质的明知,此时辩护重心应当更多转向共同犯罪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的争取,而非在明知要件上作无谓的抗辩。

(三)逐级发展下线人员的组织者应认定为主犯,但作用大小仍需区分

本案的三名被告人虽然均因发展了下线人员、系积极参与者而被认定为主犯,应当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及在犯罪中的作用处罚,但法院同时结合各被告人在层级架构中的具体位置及获利规模,对作用相对较小的下级人员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这一处理方式体现了司法机关在认定共同犯罪主从犯地位时的实质化审查——即便均被认定为主犯,其量刑起点和最终刑罚仍应当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地位、层级高低、获利金额等因素予以区别对待,而非"一刀切"处以相同刑罚。这一说理为辩护律师提示了重要的量刑辩护空间:即便委托人因发展下线、参与利润分成而难以被认定为从犯,仍然可以结合其在层级架构中的具体位置、获利规模、参与时间长短等因素,主张在主犯范围内酌情从轻处罚。

四、辩护策略与路径

结合本案的裁判说理,办理涉赌博网站资金结算类案件,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方向展开工作。第一,在明知要件层面,应当审慎评估委托人对资金性质的实际认知程度,尤其应当审查佣金或报酬的计算方式是否明显与资金流转规模挂钩,如确实存在委托人对资金性质缺乏明知的合理证据,应当积极主张排除开设赌场罪的构成。第二,在共同犯罪层级层面,应当细致梳理委托人在整个资金结算链条中的具体位置——是最初获取账户使用权限的核心联络人,还是仅提供账户、按下级安排行事的普通参与者,据此论证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大小,即便难以争取从犯认定,也应当积极主张在主犯范围内的量刑从轻。第三,在认罪认罚与退赃退赔层面,应当积极建议委托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尽力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本案中赵某甲、赵某乙即因积极退赃、预缴罚金并通过社区矫正评估而获得缓刑,这一路径对同类案件具有直接参考价值。第四,如委托人系在校学生等特殊身份主体,应当结合其社会阅历、涉世程度、是否受人蛊惑参与等情节,为量刑从宽提供更为充分的说理支撑,同时也应当帮助其正确认识参与资金结算服务的现实法律风险。

五、实务启示与思考

本案对办理涉网络赌博资金结算服务类案件具有以下实务启示。第一,在证据审查上,应当重点核实涉案账户的资金收付记录、佣金结算方式及层级关系,这些材料是判断委托人明知程度及共同犯罪地位的核心证据。第二,在类案检索上,应当关注不同层级、不同角色的资金结算参与者在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中的量刑差异化裁判尺度,为委托人的量刑预期提供更为精准的参照。第三,在特殊主体辩护上,对于涉世未深的在校学生等特殊身份委托人,应当结合其参与犯罪的具体背景、认知能力等因素,综合运用认罪认罚、社区矫正评估等制度资源,积极争取缓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第四,在与委托人沟通上,应当如实告知即便仅从事账户提供、资金转账等"外围"工作,只要明知资金系赌博性质仍参与结算并按比例获利,同样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帮助委托人正确认识参与网络赌博资金流转环节的现实法律风险。

结语

网络赌博产业链条中的资金结算服务,看似只是"技术性"的账户与转账操作,实则是赌博网站得以持续运营的关键支撑环节。宣某某案通过对资金结算服务行为性质的明确界定,厘清了此类角色应当被纳入开设赌场罪规制范畴的裁判逻辑,也为辩护律师在明知要件审查、共同犯罪层级区分及量刑情节争取等方面提供了具体可行的辩护路径。

阅读 14 点赞 0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来源于作者原创、公开资料整理或网络转载,转载内容已尽可能注明作者及出处。文章仅供法律学习、实务研究和信息参考,不当然代表本站或律师本人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因法律规定、司法政策、裁判观点及个案事实差异,读者不宜仅依据本文内容作出具体法律判断或处理决定。若本文涉及的署名、来源、版权或内容表述存在不当之处,请权利人或相关主体及时与本站联系;经核实后,本站将依法依规及时更正、补充或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