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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再审证据裁判方法的实务启示

——从八个证据审查维度看命案辩护路径

本文收录于 刑事证据审查实务 共 17 篇

一份长达一万四千余字的再审判决书,其中一万二千字都在说一件事——证据。聂树斌案再审判决之所以被视为刑事证据裁判的范本,并不仅仅因为它推翻了一份执行了二十多年的死刑判决,更在于它系统性地示范了在客观证据缺失、口供反复矛盾、案卷材料残缺的极端困境下,法官应当如何一步步拆解证据体系、认定"疑罪"、最终依法宣告无罪。这套证据裁判方法,对今天办理类似命案的辩护律师而言,具有直接的可复制性和借鉴价值。

一、案情简述

聂树斌案系上世纪九十年代发生的一起故意杀人、强奸案,原审据以定罪的证据以被告人有罪供述为核心,辅以现场提取的自行车、凉鞋、连衣裙等物证及尸体检验报告等。原判决生效后,聂树斌已被执行死刑,其家属长期申诉。后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人民法院认定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锁链,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改判聂树斌无罪。

二、核心争议焦点提炼

(一)在缺乏客观性证据、主要依赖口供定案的命案中,证据裁判应遵循怎样的审查顺序与方法

聂案再审判决从抓获经过、有罪供述、客观证据、证据合法性等多个维度层层拆解原判证据体系,这一"由表及里"的审查路径,是本文关注的首要问题。

(二)"先证后供"与"先供后证"两类供证一致关系,证明力应作何区分

再审判决明确指出,被告人归案前侦查机关已掌握相关证据情况下形成的供证一致,证明价值明显低于被告人主动供述、进而带出隐蔽性证据的情形,这一区分标准对命案口供审查具有普遍意义。

(三)案卷材料出现证据缺失时,裁判应如何分配不利后果

本案存在讯问笔录、证人证言、考勤表等多项证据在原审卷宗中缺失的情形,再审判决就此确立了"办案机关说明不能、法庭可作有利于被告人裁判"的规则,这是本文关注的第三个焦点。

三、法理与实务辨析

(一)证据的全面裁量:有利与不利证据须同等重视

刑事诉讼要求全面收集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类证据,而实践中真正的风险往往不在于有罪证据不足,而在于对有利于被告人的反证性证据、疑点重视不够。聂案再审判决对这一问题作了极为审慎的处理:即使相关无罪辩解的原始笔录已经缺失,合议庭仍通过在卷材料和调查研究去还原、确认曾经存在的无罪辩解并予以审查。这种"不放过任何疑点"的态度,正是全面裁量证据原则的核心要求。

(二)证据关联性是证据资格的第一道门槛

任何证据要进入定案体系,首先须与待证事实具备客观的关联性。聂案原判所依据的"群众反映抓获"这一抓获经过,因卷宗内缺乏对应的线索或证据支撑,被认定不具有证据的适格性。这提示办案律师,对抓获经过这类看似程序性、实则关乎案件源头合法性的材料,同样应当纳入实体审查范围。

(三)有罪供述审查须区分"先证后供"与"先供后证"

先供后证情形下,被告人在归案之初即主动供述并带出隐蔽性强的客观证据,这种供证一致具有较强证明力;而先证后供情形下,侦查机关事先已掌握相关证据信息,被告人供述与在案证据的一致性并不必然排除指供、诱供的可能,其证明价值相对有限。聂案即属典型的先证后供案件,且同时存在供述前后矛盾、不符合经验常理等问题,故再审判决对其口供的真实性作出了存疑认定。

(四)客观证据优先于主观证据,但客观证据同样须经严格审查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的载体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通常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客观证据可以豁免审查。聂案再审判决对作案工具花上衣的来源、辨认程序的规范性、尸体检验报告是否完成死亡时间的科学推断等逐一核查,发现多处关联性不足、程序不规范或结论不确定的问题,从而认定客观证据同样无法锁定被告人作案。

(五)证据合法性审查应覆盖全部证据类型,而非仅限于口供

合法性审查不应被狭隘地理解为只针对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现场勘查缺少见证人、辨认指认程序不规范等,同样属于合法性审查的范畴,并直接影响相关证据的证明力乃至证据能力。

(六)证据缺失的不利后果分配规则

对于曾经收集但在诉讼过程中缺失、未能移送法庭的证据,再审判决确立了一项重要规则:由原办案机关就证据缺失作出合理解释,若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则应就该证据缺失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裁判。这一规则为证据链条中存在"断点"的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处理指引。

(七)疑罪从无的认定标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疑罪是指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表现为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矛盾,或认定事实的过程不符合逻辑经验法则,全案证据不能得出被告人有罪的唯一结论。疑罪的认定不以被告人是否认罪为前提,即便被告人作出概括性认罪,只要有罪供述真实性缺乏保障、全案证据未达确实充分标准,仍应认定为疑罪并依法宣告无罪。

四、辩护策略与路径

(一)建立"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三位一体的证据审查框架

辩护律师办理命案时,应对每一项定案证据依次审查其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证据内容本身的客观真实性以及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三者缺一不可,尤其要重视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等易被忽视的程序性材料。

(二)区分供证一致的类型,精准评估口供证明力

辩护中应首先厘清被告人有罪供述与在案客观证据之间究竟是"先供后证"还是"先证后供"关系,对后者应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侦查人员事先掌握案情、进而指供诱供的可能,并结合供述本身是否前后矛盾、是否符合经验常理进行综合评判。

(三)主动核查案卷完整性,发现证据缺失及时提出

辩护律师应仔细核对案卷材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对讯问笔录、证人证言、书证等出现明显时间断档或逻辑缺口的,应要求控方就证据缺失作出说明,并据此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评价意见。

(四)重视客观证据的科学审查,不盲目采信鉴定意见与勘验笔录

对尸体检验报告、痕迹鉴定等客观证据,应审查其检验项目是否完整(如是否检验死亡时间的关键指标)、结论是否确定,避免因鉴定意见形式上存在而忽视其内容和方法上的欠缺。

(五)客观说明疑罪从无辩护的现实难度

疑罪从无的裁判结果往往需要经过长期申诉、多轮审查监督程序才能实现,辩护律师应向委托人如实说明这一过程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避免不切实际的预期,同时坚持专业、扎实的证据审查工作。

五、实务启示与思考

第一,命案辩护的核心竞争力在于证据体系的拆解能力,辩护律师应当养成对全案证据逐项进行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审查的工作习惯,而非停留于对口供合法性的单一质证。第二,对"先证后供"类案件应保持高度警惕,这类案件中供证一致的证明力天然有限,辩护律师应重点挖掘侦查机关事先掌握案情的时间节点及相关线索,论证指供诱供的可能性。第三,案卷完整性审查是命案辩护中容易被忽视但价值极高的工作环节,发现证据缺失应当及时固定并主张不利后果由控方承担。第四,客观证据并非"免检产品",其科学性、完整性同样需要专业审查,必要时应申请鉴定人出庭或委托专家辅助人提出意见。第五,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需要经验法则与法律规则相结合,辩护意见中适当运用生活常理和经验逻辑进行说理,往往更具说服力。

结语

聂树斌案再审判决所确立的证据裁判方法,本质上是对"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一次系统性还原和细化。它提醒每一位命案辩护律师,真正的辩护功力不在于寻找孤立的漏洞,而在于能否以同样全面、细致、审慎的态度,重新审视全案证据体系,找出其中无法弥合的矛盾与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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