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企业数据爬取、行业数据聚合类商业模式的兴起,一种颇具争议的数据获取方式逐渐浮现:并非通过技术手段"硬闯"目标系统,而是通过内部人员配合,使用其合法拥有的账号密码正常登录系统后再获取数据。这种"里应外合"式的数据获取行为,是否仍然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所要求的"侵入"要件?深圳市帮某科技有限公司、谭某峰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对此作出了明确回应,其裁判说理对于当前大量存在的、涉及内部人员配合的数据类犯罪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案情简述
被告单位深圳市帮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奥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车辆维修保养记录查询APP业务,被告人谭某峰、徐某、陈某通等公司主管人员及技术人员,联系全国各地不同品牌4S店员工,以按月付酬的方式使4S店员工私下提供其DMS系统账号密码,并配合在4S店内部电脑安装外挂软件,从而远程获取车辆维修保养数据,累计成功查询车辆数据155万余次,违法所得约12万元。4S店员工金某刚等人因提供账号密码及配合安装软件获利。一审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判处两被告单位罚金,判处谭某峰等自然人被告人有期徒刑及罚金,被告单位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核心争议焦点提炼
结合本案裁判说理,可提炼出以下问题:行为人未采用突破系统安全防护措施等传统技术手段,而是通过串通企业内部员工、使用其合法持有的账号密码登录系统,进而利用外挂软件获取数据的行为,是否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所要求的"侵入"这一构成要件?
三、法理与实务辨析
(一)"侵入"要件的传统认识与本案的争议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实践中对"侵入"的传统理解,往往聚焦于行为人通过技术手段突破系统安全防护措施、强行进入系统的场景。本案辩护人正是基于这一传统认识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并未采取技术手段破坏系统防护进入系统,其行为不具有"侵入"特征及相应的社会危害性。
(二)"侵入"的扩张解释:三种表现形式的明确列举
裁判理由对此明确回应并澄清了"侵入"要件的完整外延,指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侵入",其表现形式包括三种情形:一是采用技术手段破坏系统防护措施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即传统意义上的技术性突破;二是未取得被害人授权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三是超出被害人授权范围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这一列举表明,"侵入"并不以行为人采取何种技术手段作为唯一判断标准,而应聚焦于行为人进入系统这一行为本身,是否得到了系统权利人(即企业本身,而非配合的个别员工)的真实、有效授权。
(三)本案定性的核心逻辑:员工个人授权不能替代企业真实授权
本案的关键说理在于明确区分了两个不同层面的"授权":一是企业内部员工基于其岗位所享有的账号使用权限,二是企业作为系统权利人是否真实同意案外第三方(本案中的被告单位)使用其数据。裁判理由认定,虽然被告人系利用4S店员工提供的、真实有效的账号密码登录系统,形式上并未突破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但该4S店员工私自向外部第三方提供账号密码、配合安装外挂软件的行为,本身即超出了其个人账号使用权限的范围,更未取得作为系统实际权利人的4S店(或汽车品牌方)的真实授权。换言之,员工个人对账号的使用权限,并不等同于其有权将该账号提供给外部主体用于获取企业数据,这种"未经被害人(系统权利人)授权擅自进入"或"超出被害人授权范围进入"的情形,同样符合"侵入"的构成要件,具备相应的社会危害性。
四、辩护策略与路径
结合本案的裁判逻辑,辩护律师在办理类似涉内部人员配合、账号密码提供类数据犯罪案件时,可从以下路径展开辩护:
其一,"侵入"要件的精细化审查——聚焦系统权利人的真实授权状态。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提供账号密码的内部员工,其岗位权限是否确实包含"向外部第三方提供账号密码用于商业数据获取"这一授权范围,并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保密协议等书证,核实系统权利人(企业)对此类数据获取行为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知悉或默许,这是判断"侵入"要件能否成立的核心切入点。
其二,单位犯罪与自然人责任的区分辩护。本案系单位犯罪与个人共同犯罪交织的复杂案件类型,辩护律师应结合被告人在单位决策及具体实施环节中的地位、作用,区分主犯、从犯,尤其是对于仅承担技术开发、执行性工作的普通员工,应重点论证其在单位犯罪决策体系中的从属地位,争取相应的量刑从宽。
其三,情节严重程度及数额认定的核实。本案违法所得、查询数据条数、成功查询次数等构成情节严重认定的关键要素,辩护律师应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标准,逐一核实各被告人、被告单位对应的数额及情节是否准确,避免笼统适用全案总数额。
其四,配合提供账号密码的内部人员责任辩护。对于类似金某刚等4S店员工,辩护律师应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辅助地位、获利数额相对较小等情节,积极争取从犯认定及量刑从宽。
其五,风险提示:"形式上合法登录"不能作为出罪理由。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裁判已明确否定"未突破安全防护措施即不构成侵入"这一辩护思路,辩护律师应避免简单以"账号密码系合法取得、登录方式正常"为由笼统主张不构成犯罪,而应将审查重心转向系统权利人授权范围这一实质问题。
五、实务启示与思考
深圳市帮某科技有限公司、谭某峰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对刑事辩护实务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借鉴价值:
其一,证据审查应贯通企业内部授权文件与外部数据获取协议两条线索。办理此类案件,辩护律师应同时调取内部员工的岗位授权范围文件及被告单位与内部人员之间的"合作"协议或口头约定内容,全面还原授权链条的真实状态。
其二,类案检索应关注"侵入"要件扩张解释的具体适用场景。本案确立的"未经授权擅自进入"及"超出授权范围进入"两类"侵入"情形,对当前涉及内部人员配合的商业数据获取类案件具有普遍参考价值,辩护律师在检索类案时应重点把握这一扩张解释的适用边界。
其三,单位犯罪案件应重视决策链条与执行链条的完整梳理。本案涉及公司决策层设立专门项目组、技术人员具体实施、外部人员提供配合等多层级参与结构,辩护律师应完整梳理各层级人员的参与程度,这是单位犯罪案件量刑辩护的重要基础。
其四,与委托人沟通应加强数据合规层面的前瞻性提示。本案对从事数据聚合、行业信息服务等商业模式的企业具有重要警示意义,辩护律师在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时,应向委托人明确提示:即便数据获取方式系通过"合作"内部人员实现、未采用传统技术破解手段,只要缺乏系统权利人的真实、有效授权,仍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现实风险。
结语
深圳市帮某科技有限公司、谭某峰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表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侵入"要件的认定,核心在于系统权利人是否给予真实、有效的授权,而非仅仅关注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技术性突破手段。内部员工个人对账号的使用权限,不能替代企业作为系统权利人的真实授权,"里应外合"式的数据获取方式同样可能落入刑法规制范畴。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准确把握授权范围的实质审查标准,是办理此类涉内部人员配合的数据类犯罪案件的关键方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