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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234-001朱某祥袭警案

——在狭小空间内驾车拖拽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的行为构成袭警罪的加重犯
2023-05-1-234-001 / 刑事 / 袭警罪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2021.12.03 / (2021)苏1282刑初391号 / 一审

关键词:

刑事, 袭警罪, 狭小空间, 驾驶机动车拖拽,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加重犯

裁判要点:

为了更加有效地惩治暴力袭警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设置了升档处罚情节,即对于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警察因在路面设卡检查遭犯罪分子开车冲卡造成伤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包括直接开车撞击值勤警察;在警察意图控制驾驶人员和车辆时强行加速逃跑致警察被撞击、挤压等情形。前一种情形显然属于该罪的升档处罚情节,而后一种情形则需要根据具体行为、周边环境、危险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被告人系因酒驾被查处,在警察将身体探入驾驶室车窗内进行控制时,被告人突然加速从仅能勉强容纳一辆汽车通过的狭窄空间内冲撞逃离,虽然并非径直撞向警察,但必然导致警察遭受一旁障碍物的撞击、挤压,结合被告人驾车的速度、撞击的情况等具体因素考量,能够认定其主观上明知该行为会危及警察人身安全,且客观上也导致两名警察因撞击、挤压构成轻伤、轻微伤,应对其适用加重处罚条款,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祥酒后、无证驾驶苏MDTXXX小型客车,沿江苏省靖江市X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XX路交叉路口时,遇执勤民警查酒驾。为逃避检查,朱某祥绕道逃离现场后,沿X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利用警车、反光锥桶设置障碍截停。朱某祥在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时拒不下车,见民警吴某某和辅警徐某某等多人上前围堵车辆阻止其逃离,仍拒不配合接受检查,并倒车欲逃离现场,在吴某某、徐某某等人将身体探入该车驾驶室内试图控制过程中,强行驾车从拦截警车尾部与路牙之间的狭窄空隙处加速逃离现场,致吴某某、徐某某被该车拖拽后撞击拦截警车的尾部,遭两车挤压后倒地,吴某某多根肋骨骨折、左肘、左小腿受伤,徐某某头顶肿胀、右肘擦伤。经鉴定,朱某祥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lmg/100mL,吴某某左侧第3至7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肘、左小腿体表挫伤构成轻微伤。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1)苏1282刑初39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朱某祥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袭警罪根据暴力程度的不同区分为两个档次,并配置轻重有别的两个幅度刑期,即基本犯的刑期和加重犯的刑期。为了有效界分基本犯和加重犯,立法上对加重处罚情节作了详细的描述,一方面对行为方式加以列举,揭示了三种常见行为类型,即使用枪支、管制刀具、驾驶机动车撞击,并用“等”表明不排除其他相当的手段;另一方面从行为危害性角度加以限定,即此类行为需达到“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程度。本案中,从行为方式看,朱某祥的行为与驾驶机动车撞击的行为具有相当性;从危害程度看,朱某祥的行为严重危及警察的人身安全并造成轻伤后果。故朱某祥的行为符合加重犯的构成,应予以严惩。同时,朱某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数罪并罚。朱某祥曾因盗窃、危险驾驶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朱某祥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5款


一审: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2刑初391号刑事判决(2021年12月3日)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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