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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169-007袁某非法经营案

——非法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代还款行为的定性
2023-03-1-169-007 / 刑事 / 非法经营罪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19.05.16 / (2017)苏0583刑初752号 / 一审

关键词:

刑事, 非法经营罪,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信用卡套现, 信用卡代还款, POS机

裁判要点:

行为人先垫资替信用卡持卡人归还到期透支款项,后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取回垫资款的,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袁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其本人或他人的商户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通过向持卡人的信用卡先还款再使用POS机刷卡将所还款项套出的方式,先后替陈某、朱某、王某等人持有的80余张信用卡进行“养卡”,支付货币资金累计达1100余万元,从中收取手续费共计1.2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袁某POS机、手机、银行卡、笔记本电脑等物。被告人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1.2万元。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7)苏0583刑初75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袁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二、暂扣的违法所得一万二千元,予以没收;三、扣押的POS机、手机、银行卡、笔记本电脑等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被告人袁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的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累计金额达110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袁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3项


一审: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刑初752号刑事判决(2019年5月16日)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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