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刑事案例>正文

2023-02-1-177-014杨某故意杀人案

——对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积极开展心理救助
2023-02-1-177-014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6.20 / 二审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未成年人, 心理救助

裁判要点:

本案是全国首例对未成年被害人跨省心理救助的案例。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是形成心理问题的高危人群。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综合考虑案件特殊情况,积极开展延伸救助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整合专业资源,创新工作思路,对确有需要进行救助的困境儿童,积极为其申请心理救助专项资金,可以联合政府部门、教育机构、群团组织等开展司法救助与心理干预并行的工作,让未成年人被害人获得精准救助。

基本案情:

2017年初,被告人杨某跟随同乡李某来津务工,后因工资结算问题二人产生矛盾。2017年7月25日7时许,杨某向李某索要工资时发生争吵,杨某遂从路边捡起一根三角铁用力击打李某头部,致李某头部流血倒地昏迷。后杨某来到李某居住的宿舍,持菜刀砍李某之子小欢、小旭(案发时8岁)。三名被害人被送至医院后,李某、小欢经抢救无效死亡,小旭项部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李某近亲属曾某、被害人小旭因家庭情况特别困难,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杨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周某某、小旭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137 262.26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杨某因工资结算问题与被害人李某产生矛盾,先后持三角铁、菜刀行凶,致李某及其长子小欢死亡,致李某次子小旭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杨某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犯罪后果严重,虽系投案自首,不足以从轻处罚;其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关联索引: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声明:本网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转载的文章我们已经尽可能的对作者和来源进行了注明,若因故疏忽,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