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刑事案例>正文

2023-09-1-160-001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黄某侵犯著作权案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行为的刑事认定
2023-09-1-160-001 / 刑事 / 侵犯著作权罪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8.12.07 / (2018)京0108刑初1932号 / 一审

关键词:

刑事, 侵犯著作权罪, 信息网络传播权, 计算机软件, 复制发行, 非法经营数额

裁判要点:

1.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单位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对于采用违法获利途径与网站经营公司账户分离方式的盗版“手游”侵权犯罪,其犯罪数额可以通过代理商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收支数据进行梳理和查证。第三方代为销售的游戏虚拟礼品、装备或货币等虚拟财产所得收入,可以作为盗版“手游”网站的非法经营数额认定。

基本案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作为被告单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者,自2016年至今,伙同他人,未经著作权人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可,通过其经营管理的被告单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与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甲海南麻将”游戏源代码具有高度同一性的“乙海南麻将”游戏,并通过代理人员销售用于启动游戏的虚拟货币的方式,为被告单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非法营利,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62 912.9元。2017年12月16日,被告人黄某被抓获。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单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退交赃款人民币162 912.9元,扣押在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第31条之规定,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提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单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辩护人辩称,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盈利,系初犯,愿意退交违法经营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提请法庭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辩称,黄某没有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提请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京0108刑初1932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单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黄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犯有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及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认自己的基本罪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黄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被告单位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法院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黄某依法从轻处罚。本案审理中主要采取对第三方代理公司为被告公司销售“星钻礼品”等用于启动游戏的虚拟货币的收入来认定被告单位的犯罪数额。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第31条、第53条、第64条、第67条、第220条、第217条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刑初1932号刑事判决(2018年12月7日)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声明:本网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转载的文章我们已经尽可能的对作者和来源进行了注明,若因故疏忽,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