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刑事案例>正文

2023-02-1-337-001陈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

——判决宣告前犯有同种数罪但被分案起诉的处理
2023-02-1-337-001 / 刑事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12.17 / (2014)苏中刑终字第00296号 / 二审

关键词:

刑事,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分案起诉, 同种数罪, 数罪并罚

裁判要点:

判决宣告以前犯同种数罪的,一般应并案按照一罪处理,不实行并罚。由于案件具体情况,对分案处理的同种数罪实行并罚的,决定执行的刑罚应当与并案以一罪处理时所应判处的刑罚基本相当。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26日,陈某非法对被害人张某某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致张某某子宫、小肠、大网膜及横结肠系膜破裂,经鉴定构成重伤。同年8月4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月21日指控陈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取保候审期间,陈某又于2011年3月19日在昆山市非法对被害人周某某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次日,公安机关再次将陈某查获并立案侦查,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致使被害人张某某一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昆山市人民法院遂依法裁定对陈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中止审理。2013年11月28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昆山市人民法院建议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并案公诉陈某的两起犯罪事实,但公诉机关不予并案处理。同年12月19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仅就起诉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张某某重伤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无上诉、抗诉,该判决已生效。
2014年2月12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案发时间为2011年3月19日,彼时陈某正因涉嫌另一起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犯罪(被害人张某某一案)被取保候审,后陈某却仅因该案被判刑,而未能与本案(被害人周某某一案)一并审理。因该两起犯罪事实同系非法进行节育手术,应属处断的一罪,现作为两案分别审理,予以数罪并罚不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9日,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昆山市周市镇东方家园×号楼××室为被害人周某某进行终止妊娠手术,致周某某子宫破裂,子宫次全切除、两侧输卵管切除。经鉴定,周某某腹部脏器损伤已构成人体重伤,八级伤残。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昆刑初字第013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以其前后两起犯罪均系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犯罪,一审法院未将其前后两罪一并审理,不应分案数罪并罚,适用程序有误,以及已对被害人周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苏中刑终字第00296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改判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被害人周某某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陈某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判决宣告以前的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系同种数罪的情况,结合案件其他情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适当下调刑期。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第2款、第69条、第70条


一审: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刑初字第0138号刑事判决(2014年9月3日)
二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刑终字第00296号刑事判决(2014年12月17日)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声明:本网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转载的文章我们已经尽可能的对作者和来源进行了注明,若因故疏忽,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