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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427-001梁某某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案

——关于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之罪与非罪的认定关键词 刑事 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 定罪 减刑 司法程序 收受贿赂
2023-03-1-427-001 / 刑事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23 / (2023)粤04刑终202号 / 二审

关键词:

刑事, 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 定罪, 减刑, 司法程序, 收受贿赂

裁判要点:

1.对服刑人员的减刑要经过多个司法程序,涉及的司法人员权限不一,每个环节的司法人员各负其责,只要行为人充分、完全地利用了其在减刑程序中的职务便利进行徇私舞弊,至减刑程序进入下一个不在其法定职权控制范围之内的环节时,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
2.司法行政机关人员收受贿赂,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明知其未遵守监外执行报到等规定,应监督对其提请收监而未予监督,致使罪犯长期脱管,严重影响刑罚执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

基本案情:

2013年左右,被告人梁某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科科长期间,接受某市公安局法制监管支队原政委杨某(另案处理)和罪犯唐某某关系人李某东、李某强等人请托,指使某市司法局东区司法所所长冯某某(另案处理)放松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唐某某的矫正监管,在明知罪犯唐某某未遵守社区矫正人员关于报到、请假等规定,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授意东区司法所捏造唐某某现实表现良好的材料,提请对唐某某进行减刑并予以审批,致使某市司法局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唐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实际获得减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梁某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科科长、某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期间,多次接受李某东、李某强等人的宴请、礼品及组织的旅游,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为罪犯唐某某违规审批变更居住地,免除唐某某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矫正义务,不按规定为唐某某正确佩戴定位手环;指使负责对罪犯唐某某实施社区矫正的东区司法所、大涌司法所对唐某某违法监管,明知唐某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关于报到、请假外出等规定,听之任之;对东区司法所、大涌司法所伪造唐某某监管档案的行为视而不见,对唐某某应提请收监而不予提请,致使唐某某长期脱管,严重影响刑罚执行。其间,罪犯唐某某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21年4月22日,被告人梁某某经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传唤后到案。
另查明:1.罪犯唐某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2年9月18日被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5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11月18日,唐某某被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05年5月23日,唐某某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1年9月3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院对罪犯唐某某作出的二次减刑裁定。2.被告人梁某某被扣押华为手机一台。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2日作出(2022)粤0403刑初8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3日作出(2023)粤04刑终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第一,对服刑人员的减刑要经过多个司法程序,涉及的司法人员权限不一,每个环节的司法人员各负其责,只要行为人充分、完全地利用了其在减刑程序中的职务便利进行舞弊,至减刑程序进入下一不在其法定职权控制范围之内的环节时,其行为即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作为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具有监管职责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明知罪犯唐某某在东区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未遵守社区矫正人员关于报到、请假等基本规定,不符合提请减刑的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仍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授意东区司法所为唐某某捏造现实表现材料,并根据司法所的提请对唐某某减刑予以审批,为后续减刑创造条件,致使某市司法局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唐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并最终导致其成功获得减刑一年六个月。即梁某某在唐某某此次减刑的过程中,已充分、完全地利用了其具有的职务便利。
第二,被告人梁某某违规帮助罪犯唐某某将社区矫正地点变更为大涌司法所,且唐某某在东区司法所、大涌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授意冯某某、卢某某对唐某某违法监管,并要求卢某某免除唐某某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义务,不按规定为唐某某正确佩戴定位手环。且其明知唐某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关于报到、请假外出等规定,应监督对其提请收监而不予监督,反而要求司法所伪造唐某某报到等材料,致使唐某某长期脱管,使刑罚形同虚设,严重影响刑罚的执行。
因此,被告人梁某某接受罪犯唐某某关系人的请托,利用监管职务之便,指使下属为原判刑期为无期徒刑后减刑至有期徒刑二十年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唐某某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致使其在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情况下被减刑一次,并在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明知其未遵守监外执行报到等规定,应监督对其提请收监而未予监督,致使唐某某长期脱管,严重影响刑罚执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认定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且属于情节严重。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梁某某所提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1条


一审: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22)粤0403刑初81号刑事判决(2023年7月12日)
二审: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4刑终202号刑事裁定(2023年8月23日)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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